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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29:58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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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国函〔2006〕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求批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请示》(环发〔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10年,要使松花江流域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任务,使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严重水域水质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松花湖等48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流域监测断面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水质指标达到Ⅱ类;全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2.6%,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二、《规划》是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松花江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称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统筹实施。
  三、三省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企业,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标准提高到合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确保治理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对地方配套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收费不到位的地区,国家不安排中央补助资金。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规划》中提出的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并予以安排;有关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业污染源、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监管、执法工作由环保总局指导和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和污泥综合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由建设部指导和监督;《规划》中提出的优惠政策和奖惩措施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落实;《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考核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五、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认真落实保障《规划》实施的各项措施,确保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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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3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6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无环境违法行为。
  7.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4-2006)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9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4、5、6、7、8、9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没有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2004-2006)有出口实绩的主营生产企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专家组评审认定。

  (四)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五)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稀土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经复核合格的地方稀土出口企业及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业提出汇总建议,并于2007年11月25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所有申报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其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证明,2007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06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开采企业购买矿产品的,稀土开采企业应是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开采企业,生产企业须提供稀土原料的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源企业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新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4-2006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的相关材料;2007年已获得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6年的上述相关材料。

教育部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 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教技〔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特别是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我国加速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以科学研究见长的研究型大学是保持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研究型大学建设的总体要求

  1.研究型大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一批研究型大学,对于加强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2.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3.加强“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到2020年,努力形成一批拥有国家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和广泛国际合作基础的研究型大学,使其成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中心、知识创新的源头和创新文化的重要发源地。

  4.研究型大学在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各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发挥经济发展“加速器”、社会进步“推动机”和政府决策“思想库”的作用,为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提供高水平咨询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型大学的任务

  5.研究型大学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基地。研究型大学要树立自己的人才培养理念,改变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着力构建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产学研”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科研实践、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探索未知的兴趣、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研究型大学是自主创新的国家队。研究型大学要充分发挥学术大师、创新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在引领学科发展、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在基础科学和前沿高技术领域超前部署,为解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手段和科学储备。

  7.研究型大学是培育和发展先进的创新文化的发源地。研究型大学要充分发展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和科技创新的大学文化,并逐步培育所在区域和社会的创新文化。

  8.研究型大学为社会提供强大有效的服务。研究型大学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层次和水平,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支持,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9.研究型大学要逐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研究型大学要依法制订大学章程,定期公布学校运行的各种数据、指标。建立学校自律、社会监督、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研究型大学管理方式。

  三、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研究型大学发展环境

  10.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研究型大学的支持力度。国家逐步增加对研究型大学的教育、科研经费投入。鼓励社会捐赠,优化研究型大学办学经费结构。

  11.继续实施“211工程”建设,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凝炼学科发展方向。鼓励研究型大学围绕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需求,自主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加强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和跨学科的合作与研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12.继续实施“985工程”,统筹研究型大学基地建设。加大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的规划、组织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以“985工程”综合科技平台为基础,创新组织形式,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基地建设序列。

  13.加强研究型大学学术队伍建设。加大“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支持力度,推进基层学术组织改革,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使用。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提升学术队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积极探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方法与途径。

  14.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探索研究型大学本科教学模式改革,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设立“博士培养基金”和“博士后创新基金”,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壮大科学研究队伍。加强研究生院建设,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

  15.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推动技术创新。鼓励研究型大学积极与企业合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实验研究体系和工程化开发体系的衔接,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技术转移中心,在若干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工程课题中突破关键技术。

  16.加强研究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研究型大学聘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到校任职、合作研究。鼓励研究型大学更多接收留学生。支持研究型大学青年学者前往国际一流大学进行访问进修,选拔优秀学生到国际一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17.建设专业化管理队伍。校长对学校的学术声誉、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应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中。引导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努力钻研管理业务,加强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绩效,建立一支适应研究型大学发展需要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促进研究型大学健康发展

  18.建立符合研究型大学特点的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研究型大学进行绩效评估,重点是学校规划的完成情况和各项目标的执行情况,为政府支持研究型大学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大幅度精简对研究型大学的其他各类检查、评估活动。

  19.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研究型大学在高等教育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作用,吸纳研究型大学的专家更多参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决策咨询和实施。研究型大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0.营造有利于研究型大学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研究型大学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很长的过程,必须注意发挥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大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各类大学的共同发展,努力构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充满活力、和谐发展的高等教育体系。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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