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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1:18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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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字[2005]8号 2005年1月17日

各科室、直属机构、下属单位: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十不准”。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为此,现就我办贯彻落实“十不准”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执行“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十不准”规定,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刚性要求,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从总体看,我办全体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跑官要官、收钱送钱、参与赌博、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违规购车、多占住房等问题,对我办干部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对此,全体同志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践行廉政承诺,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一要把“十不准”的各项规定列为办公室今年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使每位同志熟烂于心,成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二要严格按照“十不准”的规定,逐条逐项进行自我对照检查,主动查纠存在问题。三要把执行“十不准”融入办公室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廉政承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等项工作的内容,通过完善制度促进“十不准”规定的落实。四要抓好春节期间的制奢工作,严禁下级给上级拜年,严禁收受礼品、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继续积极探索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方法和途径,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
  三、要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贯彻执行“十不准”规定过程中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顶风违纪的人和事,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做好表率。办公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身体力行,严于律己,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市委提出的“十不准”规定,特别要注意把好节日关,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以自身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凝聚人心,推动全市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二、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参与招投标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不准借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
  六、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外出旅游或变象旅游。
  七、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以任何形式介绍工程。
  八、不准到财政部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所有工作花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销。
  九、不准工作日午餐喝酒、不准酗酒。
  十、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和多占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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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5〕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和关闭工作责任制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县、乡人民政府。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执法监察措施,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和关闭工作方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接受监督指导。
  二、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凡属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的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且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新、改、扩建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机构审查或验收合格而擅自投产的,已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煤矿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炭生产,认真进行整改。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同时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法暂扣或收回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列入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查整改、查责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安全。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条件较好的煤矿要早整顿、早达标,经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只有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三、对停而不整、违法生产的煤矿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各产煤州(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的煤矿派驻监督联络员,以随时掌握停产整顿情况。对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对整顿无望、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昼停夜开或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对乱采滥挖、假借探矿名义非法组织基建和生产、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破坏资源、超深越界开采的矿井,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凡属上述依法查处的煤矿,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关闭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同时向社会发布关闭矿井公告。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被关闭矿井的所有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炸毁井筒、拆除电源和所有设施设备、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而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或属“四关闭”而未关的煤矿,违法生产酿成事故的,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1—5倍处以罚款,同时按照党纪政纪从重从严追究责任,除吊销煤矿负责人资质证书外,五年内不得从事煤矿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和其它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者,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各产煤地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和《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和省电力公司等九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产煤州(市)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情况和“五整顿、四关闭”及瓦斯集中整治等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一)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煤矿区
  西宁市、海北州、海西州。
  (二)联合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联合执法检查共分两个组。
  第一组检查海西煤矿区,由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参加。
  第二组检查西宁、海北煤矿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参加。
  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应联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三)联合执法检查的时间
  联合执法检查于2005年9月初进行,检查时间为5—7天。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单位自行掌握。
  (四)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对属于“四关闭”或整顿无望、停而不整、明停暗开、违法生产的矿井依法关闭的情况,对乱采滥挖、以探矿名义非法组织基建和生产、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破坏资源、超深越界开采的矿井依法关闭的情况,是否实施了依法关闭措施,是否达到了关井标准。
  2、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情况。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是否依法下达了停产整顿监察指令,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进行了公告。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依法暂扣和收回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监察情况。所有停产整顿矿井是否真正停止采煤,整改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监管、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是否做到了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查整改、查责任落实。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监督其制定了整顿方案,明确了整改内容、方法,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明确了停产整顿的最后期限,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许可标准的矿井是否进行了依法关闭。
  4、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及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依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要求,足额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足额交纳了安全风险抵押金。
  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落实情况。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否得到了落实。
  (五)联合执法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执法检查组要听取所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开展执法检查主要内容的情况汇报,并查阅执法检查主要内容的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执法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矿区进行重点抽查。要深入一线,深入现场,主要检查“五整顿、四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改通知、监察指令的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
  3、提出建议,限期整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提出所到州(市)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所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建议,并与州(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向省政府上报执法检查专题报告。
  (六)其它事项
  1、玉树、果洛州人民政府要按照联合执法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本地区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小煤矿规范管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2005年9月2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3、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年底前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举报电话:
    0971—6316931
    0971—631693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速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来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不含市内)各类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按实际上交同级财政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六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且投资平均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其土地租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支付。
第七条:凡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除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第八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国内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内,先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暂为垫付企业用地相关征地费用,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在5年内逐年还清受益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九条: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国内投资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可以按更优惠的政策提供生产用地。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条: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一条:国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给予该企业的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扶持。
第十二条: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其新增所得,经国税局批准可单独核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在本市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内资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属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000—3000万元的减免70%。
第十八条:在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内资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第十九条:在工业园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管理(工本费除外)。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本市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可实施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及无偿享用土地的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和未缴纳的出让金,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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