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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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0]116号
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的要求,我局委托了一批检测单位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的检测工作,现委托期已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我局对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组织或者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2、具备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具备从事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有关国家环保标准目录见附件一);
4、理解并能正确应用有关机动车的环保法规标准。
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1、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附件二);
2、检测单位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
3、检测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4、检测收费标准和批准文件。
三、各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保局领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省级环保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我局;原经我局环发[1998]278号文委托的检测单位可直接向我局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00年12月5日。
四、我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审、审批、发布,委托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
五、有关申报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的具体事宜,请与我局科技标准司产业指导与认可处联系。
联系人:姜宏
联系电话:66153366-5720
传真:66154038
邮政编码:10003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附件:1、机动车排放及测量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
3、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申请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机动车排放及测量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1-1999
2、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HJ/T26.1-1999
3、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HJ/T262.2-1999
4、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密闭室法
HJ/T26.3-1999
5、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HJ/T26.4-1999
6、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试验用基准燃油规格
HJ/T26.5-1999
7、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
8、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GB/T14763-93
9、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6-2000
10、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HJ54-2000
11、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6-93
12、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
1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T3846-93
14、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GB3847-83
1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93
1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GB/T14622-93
17、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5466-93
18、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
19、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
GB/T14763-93_
附件二: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
(因网页上难于准确地反映原表的格式,故从略--网页编辑按)
附件三:
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申请报告
编写内容要求
一、概况
1、单位成立时间;
2、批准单位名称,批件复印件;
3、隶属关系,上级主管单位;
4、人员构成情况;
5、固定资产总值;
6、财务状况。
二、工作业绩
1、主要工作成果;
2、获何种奖励;
3、工作领域及专长;
4、近两年来的检测工作及工作量。
三、其它
1、对有关机动车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的理解和学习情况
2、承担检测工作可行性分析
包括:检测业务范围,人员,仪器设备,运作方式,资金,上级单位支持力度等。
3、存在的问题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法〔2006〕300号
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国家工作大局,突出质检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履行职能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全方位推进质检系统的法制建设,全面提高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能力。同时,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质检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观念,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素质,增强质量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五五”普法的开展,进一步增强质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质检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质检部门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工作体系的建设,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质检系统“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突出质检工作重点,安排和落实质检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提高质检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服务。
2.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服务相结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以提高质检人员法律素质为重点,依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与培训。
3. 坚持结合实际。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围绕政府工作重点,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成好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二、宣传教育的对象与内容
(一)宣传教育对象。
一是全国质检系统干部职工。重点是对领导干部、一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与决策的能力;着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着力提高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确保数据公正的能力。
二是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重点是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维护权益、承担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宣传教育内容。
——宪法及民事、刑事等基本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
——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检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WTO各项规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国外法律制度。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要任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制。
1. 成立领导小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听取汇报,部署工作。
2. 健全普法工作机构。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确定负责普法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充足到位。
3. 制定工作规划与计划。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普法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对每年度的普法工作应进行总结,并上报总局。
4. 保障经费。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安排普法经费。要保证普法经费及时到位、充足供给,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5. 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工作实行每年一次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在普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
6. 建立与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与沟通,按照地方政府的整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密切配合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学习质检领域法律法规;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知识。
2. 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培训、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党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领导成员学法一般一季度1次,全年不能少于4次;公务员、执法人员与技术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不能少于150小时。
4. 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要作为年度考核、职务任用和晋升的重要标准。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用与晋升。
(三)继续加强普法培训活动。
1. 法制培训内容应当以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质检领域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重点。质检系统法律法规应当全员培训,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及时培训。
2. 坚持法制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自愿培训与强制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3. 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4. 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及其他公务员的培训覆盖面五年期间力争达到100%。
(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1. 宣传内容上,要选择质检法规中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
2. 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针对青少年、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多种载体,同时利用宣传漫画、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部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
3. 在宣传效果上,要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要加强宣传与服务的结合,利用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五)积极开展多种内容的主题活动。
1.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2. 组织开展好每年“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质量万里行、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活动。
3. 继续深化“送法下乡”、“送法到企业”等活动内容;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法制宣传橱窗,定期开展群众性法制专题活动;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律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全年)。
1. 总局组织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上报全国普法办备案。
2.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各直属及挂靠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规划,报总局备案。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根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依据总局及本部门、本单位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
2.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对工作效果进行总结。
3.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织、编印普法资料;开展相关人员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
4.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普法工作自查、检查、抽查。
5. 组织“3·15”、“12·4”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根据全国普法办及总局的要求,制定验收标准,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2. 组织“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措施有效、督促到位,确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普法顺利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为质检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李传卿 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员:刘德平 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惠博阳 总局质量司副司长
刘新民 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潘 城 总局通关司副司长
范国珍 总局卫生司副司长
卢厚林 总局动植司副司长
袁长祥 总局检验司副司长
林 伟 总局食品局副局长
宋继红 总局特设局副局长
纪正昆 总局监督司司长
王 红 总局食监司副司长
严冯敏 总局执法司副司长
戚秀芹 总局国际司司长
田 壮 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正局级)
徐武强 总局财务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景建国 驻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袁俊明 国家认监委政法部主任
孟魁荣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副主任
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普法办公室设在总局法规司,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刘兆彬 总局法规司司长
副主任:王步步 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徐素华 总局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
王霓霓 总局法规司副司长
成 员:瞿兆宁 总局人事司教育处处长
郭 欣 总局机关党委宣传部部长
薛国芹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处长
郭剑刚 总局法规司综合处干部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10〕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中山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遗产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修缮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称“保护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镇(含火炬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政府专项补贴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公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管理;
(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的改造;
(三)无主或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
(四)对承担历史建筑修缮费用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的补贴;
(五)历史建筑资料收集、整理、建档等相关费用;
(六)申报历史建筑的专家论证、评审等费用;
(七)历史建筑抢救性保护方案的征集、咨询等费用;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申请。
由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产权人(下称“产权人”)或其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当地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审核,审核后由镇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局,并附以下资料:
1、相关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产权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制定。
市城乡规划局、财政局根据各镇区申报情况、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实际情况,拟定年度日常维护、改造、保护计划及相应资金安排计划,经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三)保护委员会根据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资金使用安排顺序,并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 对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每年10至50万元的标准预留资金;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给予30%的资金补贴;对于历史建筑修缮,按计划预留资金,市财政根据历史建筑等级分类对A级建筑给予50%的资金补贴,对B级及C级建筑给予30%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 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在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等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下称“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九条 保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产权人或其授权的项目法人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保护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及市财政资金承担比例分期拨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价款(或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结算审定后,根据结算定案书支付工程结算价款,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返修,所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必须严格按照保护委员会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于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三)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