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九年十一月六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潍坊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分设“潍坊市质量管理奖”和“潍坊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授予在潍坊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潍坊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潍坊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GB燉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企业和山东省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绩效考评和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潍坊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取部分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潍坊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市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潍坊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潍坊市质量贡献奖”的奖金是奖励获奖者个人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并且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了解获奖个人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张 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7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1、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令(1989)2号
2、唐山市城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3号
3、唐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1989)4号
4、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1989)6号
5、唐山市建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7号
6、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令(1990)1号
7、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9号
8、唐山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10号
9、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1号
10、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政府令(1992)12号
11、唐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3号
12、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5号
13、唐山市建筑装修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3)1号
14、唐山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1994)4号
15、唐山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政府令(1994)5号
16、唐山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7号
17、唐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8号
1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号
19、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例 市政发(1985)96号
20、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5)129号
21、唐山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30号
22、唐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4号
2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9号
24、唐山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发(1986)43号
25、唐山市征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57号
26、唐山市辖区内开采石油的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75号
27、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6)103号
28、关于推行技术承包责任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7)24号
29、唐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发(1988)3号
30、唐山市住房基金筹集和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1、唐山市公有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2、唐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8号
3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49号
34、唐山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56号
35、唐山市农村五保户供给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8)74号
36、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章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76号
37、唐山市废金属回收冶炼加工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9)21号
38、唐山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0)24号
39、唐山市乡镇自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发(1990)30号
40、唐山市城镇集体商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90)37号
41、唐山市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市政发(1990)38号
42、唐山市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9号
43、唐山市鼓励搞活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20号
44、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37号
45、关于加强婚丧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40号
46、唐山市贯彻《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规定》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2)2号
47、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号
4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5号
49、唐山市劳动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 唐政发(1992)14号
50、唐山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责任制规定 唐政发(1992)15号
51、唐山市商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25号
52、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2)27号
53、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唐政发(1992)34号
54、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8号
55、唐山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3)11号
56、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3)16号
57、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唐政发(1994)16号
58、唐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4)19号
59、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4号
60、唐山市乡镇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7号
61、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开放的奖励规定 唐政发(1995)31号
62、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6)3号
6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6)19号
64、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6)21号
65、唐山市含金银三废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8)29号
66、唐山市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市政办(1988)48号
67、唐山市原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 市政办(1988)65号
68、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职员的工资差额各项补贴及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9)6号
69、唐山市工程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2号
70、唐山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3号
71、唐山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5)3号
72、唐山市“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6)3号
73、唐山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唐政办(1996)13号
74、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通告 市政府批准,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