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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14:14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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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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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陇南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管理,按照“分级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监管”的原则,保证担保基金充分有效运用支持受灾农户住房重建,根据《甘肃省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震灾区9个县(区)政府负责在本实施细则下发一周内组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在担保机构组建后10天内,各县区政府将担保机构组建和担保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市政府办(金融科),由市政府办(金融科)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因未及时组建担保机构,影响农户住房重建进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担保基金资金来源:

各县(区)政府负责按辖区内因地震需要重建住房农户每户2000元的标准,建立地震灾区农户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建立此项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农户重建维修补助的结余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特殊党费、社会捐赠以及地方财政可调剂的预算内资金。

第四条 担保对象为在5.12地震中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重建,在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后,自身无法完成房屋重建需要贷款的农户。担保责任履行的范围仅限于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本金。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督促落实贷款农户增收、还贷措施。市政府金融科具体负责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相关市直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担保机构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监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担保基金所承保贷款进行风险分类,采取反担保等措施规避和化解风险。

第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筹集资金,配合担保机构,及时发放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农户住房重建担保业务的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按季落实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贴息资金以及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建农户还款能力的审核认定。

第七条 各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具体管理,加强与各银行业务机构的合作,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在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专人专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重建农户贷款到期出现还款困难,须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住房重建贷款证明,经村委会张榜公示、乡镇民政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认定后签字盖章后报县区担保机构汇总审定,汇报政府同意后,通过贷款担保基金归还贷款金融机构,在贷款农户有还款能力后逐步将贷款欠款归还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归还贷款时,需由贷款农户、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签订还款协议。

第九条 各县(区)担保机构要在重建农户完成建房后,将到期归还贷款后的余额和农户有还款能力后逐步归还的欠款全部缴回同级财政,统筹用于灾后重建。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在每旬后一日内将担保贷款发放和贷款代偿情况(见附表)上报市财政局,抄报市政府金融科、市人行和市银监局。由市财政局统计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本实施细则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旧的商检标志作废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旧的商检标志作废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5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加强对商检标志的管理,利于辨别商检标志的真伪,各局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启用新的商检标志的通知》(国检监函〔1994〕176号)的规定,不得私自印刷CCIB商检标志,必须统一使用我局指定的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简称陆桥公司)印刷厂印制的商检标志。自1995年5月1日起,旧的商检标志一律作废。各局在5月1日到6月1日期间,将剩余的旧标志数量报我局监管认证司,并由陆桥公司负责更换。各有关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负责通知国外厂商或申请人,并负责旧标志更换新标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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