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使用方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使用方法的补充通知
(2001年8月15日)
深规土〔2001〕333号
根据我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深规土告〔2001〕05号),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已经于2001年3月1日起启用。为便于使用者掌握网上下载打印新版预售合同的方法,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3月1日以后经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其预售合同文本由发展商通过房地产信息网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协商签字后生效。
二、2001年3月1日以前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使用新版预售合同,其纸质文本由发展商到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国土分局领取。
三、发展商需要对网上下载打印新版预售合同方法作进一步了解的,可与我局信息中心联系,我局信息中心可安排专人免费培训。
四、深规土告〔2001〕05号公告与本通知内容不同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及实行房地产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1年2月15日)
深规土告〔2001〕05号
2001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已确定,现予以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旧版的预售合同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自2001年3月1日起,凡经我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签订预售合同,并且使用我局发放的防伪纸,直接从售房者的电脑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不得用手工填写合同。2001年3月1日前已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也一律使用新版预售合同纸质文本,但可以手工填写。
有关新版合同的内容,可查询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szhome.com)及《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4期(总第282期)。防伪纸及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纸质文本,由售房者到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领取(地址:振华路设计大厦二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 )房预买字( )第--号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卖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方购买-------的第--栋--座--号房,位于--层,用途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三)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第五条 卖方委托--------------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帐号-------。
第六条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50%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10%)。
(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90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10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卖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90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
(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含1%)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不含1%)、5%以内(含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含0.6%)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不含0.6%)、3%以内(含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不含3%),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 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买方所购商品房仅作----使用,买方在装修及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对此,卖方有权监督、制止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15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 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第十八条 卖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一)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深地合字( )--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第二十条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确定的地址为准。
本合同中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表中,内容包括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问题,附表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表及附图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及附图,共--页,为一式四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一次过付款:
签订此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共计: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
附表二: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付款:
1.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2.--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3.--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4.--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5.--年--月--日前付全部楼价款的--%,即: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或在该日期之前向有关银行办妥抵押贷款手续并按规定的期限付款。
附表三:
装修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表四:
买卖双方约定:
1.屋顶使用权:
2.外墙面使用权:
3.
4.
5.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年--月--日
附表五:
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不分摊项目包括:
1.
2.
3.
4.
5.
附图:
1.总平面图:
2.立面图
3.楼层平面图
4.分户平面图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第二阶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第二阶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第二阶段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第二阶段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期限延长两年的指示和《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东北三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02〕15号)精神,总结我省第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优化中小学生营养结构,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在我省开始试点以来已经取得明显成效:试点地区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调动了部分地区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带动了大豆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了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的示范效应。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积极提倡引导,继续推进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要站在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和拉动农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的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列入宣传报道计划,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的目的意义、工作原则;豆奶制品与营养健康的科学知识、对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关怀。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支持国家学生豆奶计划的实施。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力求达到更好效果。(二)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通过招标确定学生豆奶生产企业。要在省内外已经通过企业资格评估认定或ISO9000认证的学生豆奶企业中进行招标,择优选定豆奶质量高、价格低、服务好的生产企业准入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生产企业,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责任。学生豆奶必须符合“安全、优质、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对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卫生、价格、服务等方面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信誉好的大型骨干企业或公司进行规模化生产、储运和配送,实行有限的市场竞争。定点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企业要增强市场意识、品牌意识、创新意识,靠实力把自己做大做强,靠质量、服务和诚信赢得市场。企业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根据中小学生的要求,增加粉、水、块等品种多样、味美可口的新产品,给学生和家长一个消费选择的余地,让广大学生和家长满意,保证学生豆奶计划顺利实施。(三)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事求是选择豆奶计划试点学校。豆奶计划在政府的政策扶持、行政推动和消费引导下,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和消费选择权,不强迫命令,不随意下达指令性计划,不具备条件的不强行试点。要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包括经费补助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学生、家长和学校参与豆奶计划,鼓励学生健康消费。试点范围应城乡兼顾,注意向农村学生倾斜。要采取地方政府投入一点、豆奶生产企业回报一点的办法,努力为学生在校饮用豆奶创造条件,确保学生能及时喝上豆奶。试点学校要本着为学生健康与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豆奶计划,把学生豆奶营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营养观、饮食观,树立营养、卫生、科学、合理的饮食新观念。(四)严格实行准入制度,严防各种安全事故和中毒情况的发生。要认真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政府、学校和企业都要始终把学生的健康与安全放在首位。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学生豆奶”计划试点企业资格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经评估认定合格或取得国家ISO9000认证的方可参加招标、申请准入。液体豆奶对生产、储运、配送条件要求较高,如有不当容易发生变质,导致食物中毒,必须更加严格掌握条件,严把准入关。在不具备相应保鲜冷藏条件的农村地区,仍以推行固体豆奶为宜。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学生豆奶产品准入证实施办法》,无准入证一律不得进入学校销售产品。学校不得参与任何营销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豆奶产品。绝不允许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一经发现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经费补贴
(一)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阶段实行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家庭共同负担。第二阶段每年继续由中央财政补贴5000万元,省财政配套2500万元,合计7500万元。(二)为鼓励学生健康消费,使更多的农村学生受益,学生补贴标准调整为:1.选择饮用豆奶粉或豆奶饼的城镇学生每人每日补贴0.10元,乡村学生每人每日补贴0.20元、特困学生(指免收学杂费的学生)每人每日补贴0.25元。学生豆奶粉或豆奶饼每袋(25克/袋)不得超过0.30元。2.选择饮用液体豆奶的城镇学生每人每日补贴0.25元、乡村学生每人每日补贴0.35元、特困学生(指免收学杂费的学生)每人每日补贴0.55元。学生豆奶每袋(200毫升/袋)不得超过0.60元。
(三)各市州特困学生比例为:城镇3%,乡村7%。试点学校特困生人数由各市州教育局审定。城镇学生或乡村学生按学校所在地划分。
(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复函》(教体艺厅函〔2000〕10号)规定,用于学生豆奶计划效果监测经费不超过总补贴经费的0.5%。
(五)根据工作需要,用于学生豆奶计划宣传教育与组织工作经费参照监测经费的比例不超过总补贴经费的2%。(六)学生豆奶计划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开始实行新的补贴标准,补贴人数及补贴期限根据政府补贴资金控制数额确定。政府补贴资金使用完之后,学生按厂家供应的价格付费,政府不予补贴。
四、运作办法
(一)由各市州教育局在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的基础上重新审定试点学校,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试点学校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各市州试点人数按中小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州审定的试点学校人数,核定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数额。(二)由试点学校组织学生每天饮用一杯豆奶,节假日把豆奶带回家中饮用,学校做好登记和监督。试点学校和定点企业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购货单》(购销凭证),并以此作为企业送货结算凭据。购货单,学校、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及企业各一联。(三)定点企业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地把学生豆奶及时送到试点学校,并做好售后服务,豆奶在学校存放、分发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豆奶粉定点企业必须提供学生能够在学校喝豆奶的设备,如:学生豆奶冲饮机等,满足学生消费需求,确保学生在校饮用及安全。(四)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专人在每学期初把试点学校学生自交款汇至省教育厅专户,省教育厅根据学生自交款数额比例,及时配套拨付豆奶补贴资金。学生自交款未及时上缴的由送货企业按购货单催缴。(五)在省教育厅建立专户统一管理学生豆奶计划的政府补助资金和学生自交款,按照《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效使用政府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六)进行学生豆奶计划效果监测与评估工作,通过监测数据说明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监测工作按照《吉林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效果监测实施意见》(吉教体字〔2002〕40号)执行。
五、组织领导
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是一项政府行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关系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安全,关系社会稳定与发展。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学生豆奶计划的责任感。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学生豆奶计划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特别是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工作,积极配合,把这项工作做好。
实施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要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
省计委、经贸委负责对豆奶生产能力的落实和布局,做好学生豆奶新产品鉴定工作。
省农委负责对豆奶生产企业的资格评估认定,做好生产企业和农民定向种植的衔接工作。省财政厅、审计厅负责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导,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试点学校提出豆奶需求量、质量和服务要求,做好实施效果监测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对豆奶产品卫生检验,做好豆奶加工与饮用过程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对豆奶产品质量检验,做好豆奶产品质量标准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学生豆奶产品价格,做好豆奶产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应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并抓好各环节的落实。试点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长专门负责,确保我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实施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