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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9:59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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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226号



各证券公司:

近期,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等大盘股的发行,部分证券公司按照《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的有关规定向我会申请承销限额豁免。为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公司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

二、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可以申请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的规定。

三、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做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在签订承销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五、《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4号)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后,现有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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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审批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审批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月27日)


为适应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加快实现我国新药研制由仿制向自主研究与仿制相结合的战略转轨,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协调领导小组业已成立并下设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科委牵头,以便加速我国新药研制的进程。为了促进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国家新药
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申报审批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属于“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的审批由我部直接受理,不再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研制单位申请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须按《新药审批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向我部药品审评办公室申报资料,抄送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必须另附以下资料:
1.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基金”资助项目证明(见附件一)。
2.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论证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该类新药的实验室药学技术审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所涉及到的标准品、对照品由申报单位提供原料,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分发。
三、对于“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优先安排审评,资料齐全可随时召开专项审评会议。但其会务和经费须由申报单位负责。我部在召开该类新药的审评会议时,将邀请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审评。
四、不属于“基金”资助项目的一类新药的申报程序仍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我部审批。
五、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目前正在申报的属于“基金”资助项目的一类新药,亦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新药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证明(略)
二、“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论证情况登记表
(略)



1993年1月27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0〕5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八日

  宜昌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的评审工作,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4人。

  同一技术内容只能申报一人次参评市科技进步成就奖,但可以同时申报市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技进步成就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或产业化实施者,可以申报市科技进步成就奖: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和新的科学管理方法中做出重大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或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及设备、重要原材料中大胆改进和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环境保护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中采用新技术和科技手段,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科技成果权属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二)科技项目受益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三)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三名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成员。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技进步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候选人应当提供全套技术文件、效益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参照国家评审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则,制定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的评审规则,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和申报材料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向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的意见。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拟定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获奖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建议中的获奖人选及其主要成就,通过《宜昌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条 异议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法定程序不能证明异议成立的,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正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获奖人选的建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成就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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