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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25:59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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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2〕2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业务的发展,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监管,保监会在总结广东地区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从条款、费率、监制单证、精算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并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现就改革中的有关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改革后,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二、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应由总公司统一负责。保险公司及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可以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或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2月将下年度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名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次申请备案时将其总公司授权书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五、保险公司报备其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

  (二)车险条款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三)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

  (四)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

  (五)法律责任书(附件二);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保险机构报备其制订、调整的车险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

  (二)车险费率备案表(附件三)一式两份;

  (三)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公式(包括纯费率公式、附加费率公式)和测算数据(包括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

  (四)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方案(包括前三年经营情况分析、费率调整说明、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等,一式两份);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保险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以收文日期为准)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备案申请,在车险条款备案表或车险费率备案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退还申请单位,一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由保险监管部门存档。

  八、保险机构收到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车险条款备案表或车险费率备案表后,应将条款、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布后方可使用。

  九、保险机构备案的车险条款或车险费率方案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保险原则;

  (四)内容显失公允或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基本险条款内容不完整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表述不清或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七)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事由。

  十、保险公司制订或修改的车险基本险条款,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三)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确定方式;

  (四)保险责任起讫期;

  (五)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六)赔偿处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八)诉讼管辖权。

  十一、保险公司在调整车险费率时,首先应考虑车辆的理赔记录。此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随车因素

  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二)地区因素

  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三)随人因素

  年龄、性别、驾龄、职业、婚姻状况、单人还是多人驾驶、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十二、保险机构应按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附件四)。

  十三、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车险业务的,在其总公司直接授权后,可以制订或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和费率,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十四、保险公司以及前条涉及的分公司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十五、请各保险公司抓紧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改革的具体实施时间由保监会另行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备案表

  2、法律责任书

  3、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备案表

  4、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及填制说明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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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如此和解韩国人抢劫北京超市的暴力犯罪


于伏海


2012年11月15日下午6点50分左右,朝阳区左家庄南斜街一家便利店内,30余名韩国学生突然闯入并实施抢劫。据了解,这些学生来自同一旅游团,来京目的系旅游。事发后该旅游团负责人共支付了近万元赔偿款。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而且还是在警方的主持下达成的


  韩方负责人称,拿东西的全是韩国高中生,来中国旅游,可能是因为喝了酒,才做了错事,希望得到原谅,并愿意付费和解。最终,在民警的调解下,韩方赔付2000元赔偿款给店方,并交还了价值1740余元的商品。


上述是一则新闻,应该是真实的。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慌了神,抢劫是暴力犯罪啊,怎么就给和解了呢,难道就因为是“喝了酒”吗,可是,刑法明明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跟正常人犯罪要一视同仁!难道是因为是外国人犯罪?可是,刑法也明明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之外,其他人也要跟本国人一样依据刑事诉讼法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依据法律,警方接到报案后,如果确有证据显示有犯罪行为,警方应该予以刑事立案,并对此案展开侦查工作,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新闻报道显示,本案当事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警方怎么不先刑事立案呢?


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不是说不能和解,但是这个和解应该只是对民事赔偿问题的和解,而不是对要不要治罪的和解。


诉讼之前的民事赔偿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司法机关不必参与,当然参与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因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就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


如果警方通过侦查,没有找到犯罪证据,那可以结束刑事诉讼。如果找到了犯罪证据,而且证据确实充分,警方要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应该向法院起诉。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刑事和解的规定。另外,抢劫是暴力犯罪,是需要公诉的案件,这跟情节并不严重的侮辱诽谤等刑事自诉案件是不一样的,自诉案件,是否要请求法院对加害人给予刑事处罚,决定权在受害人手里,受害人不起诉,法院是不会管的。但是,抢劫罪就不一样了,受害人是无权要求司法机关不对加害人刑事制裁的,如果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之后受害人跟加害人拜了把子,并跪地央求司法机关别再追究了,司法机关也不能就此了事的,该判刑还得判刑。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和解的内容(详见该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具体操作程序。


其中,第277条规定了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国和孟加拉关于贷款偿还期的换文

中国 孟加拉


中国和孟加拉关于贷款偿还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21日)
             (一)我方去文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负责计划部的总统顾问委员会成员
米尔扎·努鲁尔·胡达博士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在达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作如下补充: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构成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于达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代表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高兴地收悉你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来函,并谨确认如下: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你的来函和我的复函即构成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负责计划部的
                        总统顾问委员会成员
                        米尔扎·努鲁尔·胡达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于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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