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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4:00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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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现代农业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是联系农户和市场的重要桥梁,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力军。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其科技先导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率先为实现我市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现代农业技术主要包括种子种苗、农业生物工程、工厂化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为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被认定为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2、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积极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在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推广或农业设施栽培技术、农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农用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并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
3、在某一农业产业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技术开发队伍和服务组织,并具有与一定产业化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人员等条件和具有一定实力的技术依托单位。
4、企业的主导产品科技含量高,区域特色显著,至少有两个项目(产品)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农业产业化的组织程度较高,关联度较强,在南昌市处于领先水平。
5、企业的总销售额、利税、研发经费、科技人员的投入比例呈逐年递增趋势,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科研开发经费所占产品销售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企业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所起作用比较明显。
6、企业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生产的食品达到无公害或绿色标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单位须填写《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书》,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2、各县、区企业由各县、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各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受理材料后,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论证。论证合格后,将认定该企业为“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享受政策
被认定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联系单位,在申报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项目和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时优先推荐立项,并在人才、信息等方面进行优先扶持。被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其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以及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五、考核制度
对已被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须每年向市科技局汇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市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每两年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在经营时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经核实,将予以撤销南昌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
六、附则
1、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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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办发[2003]444号


部机关单位: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商务部工作规则》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透明度”条款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商务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商务部政务公开制度,是商务部抓新作风、新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商务部制订的各项规章、政策、行政措施和办事程序,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需要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及其征求意见稿;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三)商务部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五)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

  (七)商务部代表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

  (八)商务部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联系方式。

  三、政务公开途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国际商报(以下简称商报)为商务部政务公开的指定发布媒介。商务部各类须政务公开的内容均应通过上述媒介对社会公众发布。

  四、政务公开方式及程序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在制订过程中可以通过部内协商、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1、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除会签部内相关单位外,同时应将公文草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集中发布,供部内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办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反馈意见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公文草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可通过书面方式或会议方式,征求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3、上述公文草案如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在经过部内协商和专家论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由主办单位呈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地方、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须包括意见反馈方式及途径。

  上述公文在呈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或部领导签批前,主办单位应将部内协商、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情况作简要汇总、说明,作为附件与正文一并呈阅;如确属重大紧急事项而无法履行对外公开程序的,主办单位在呈报部领导时须书面说明原因、理由。

  (二)商务部下列文件在印发后应送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分送《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等对外发布。

  1、部令、公告;

  2、下发的部文件、部函、办公厅文件中不带密级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上述公文,由主办单位在发文稿纸上加盖“可对外发布”章,颁布印发后,由部新闻办根据情况,协调《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文告》、政府网站应全文刊载;国际商报可刊载、摘登或发消息;如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由部新闻办商主办单位后,可通过新闻报道、网上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上报公文、涉密公文以及回复地方、部门意见的公文一律不得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在解密后,经相关司局审核同意后,可对外公布。

  其它公文可由主办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需向社会公开,如需公开,应在发文稿纸上加盖“对外发布”章并由部新闻办、《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

  如主办单位认为需对公布的文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的,可将有关材料按上述途径对外发布。

  (三)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将具体负责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等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企业监督。

  (四)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分别由负责各项统计的主办单位在每月统计数据出来后,由新闻办统一协调在政府网站等各指定媒介及其它媒介上发布。

  (五)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由条法司审核后对外公布。

  五、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一)部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和准确性,并按照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政务公开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介对外发布,政务公开的文件、资料印发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指定媒介;收到相关文件、材料后,政府网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国际商报在7个工作日内刊载,《文告》在10个工作日内刊载。

  (二)各指定媒介应设立相应栏目,用于刊载政务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到及时、准确;对征求意见稿,应协助主办单位搜集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于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和建议原文送达主办单位。

  (三)办公厅负责对商务部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督查办工作专报》上通报;对屡次违反规定或出现重大疏漏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领导报告后,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有序健康发展,优化市场项目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市场项目建设,提升皖北商贸中心城市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市区独立选址新建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消费品批发市场等。

  第三条 独立选址新建商场、超市、百货店、大卖场、商业综合体、城市综合体等商业设施项目,按照《关于建立蚌埠市大型零售网点和市场建设项目联席会议会商制度的通知》(蚌政办秘〔2007〕8号)执行。

  第二章 项目选址依据

  第四条 根据项目经营业态、经营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合理确定市场项目布局,项目选址须符合《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蚌埠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年)。

  第三章 项目选择标准

  第五条 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项目定位须辐射皖北乃至中原地区,有利于提升我市皖北中心城市地位,有利于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有利于丰富、提升城市商业业态。

  第六条 原则上项目投资不低于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建成后,5年内投资商自营比例不低于50%(由市住建委核售)。

  第七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市场运营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

  第四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投资主体编制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初步方案图纸,会同拟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等部门和专家开展前期论证,形成初步会商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审定后,拟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参照第六条与投资主体签定投资意向书。

  第十条 投资主体应具有开办相应商业项目的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备案、规划、用地、环评、建设、消防等手续。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联审联办,加快审批速度,促进项目早日落地和发挥效益。未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建设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增加、减少规划建设内容。如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增加、减少规划建设内容的,在项目验收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委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市住建委审核自营比例的依据。对投资强度和自营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单位,市商务局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取消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并通知相关部门追缴应缴费用。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建设进度、税收贡献和拉动就业等进行动态测评考量,对完成较好的项目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在项目资金争取上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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