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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26:57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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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3年1月3日第十届七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文化娱乐、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0‰。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0‰。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0‰。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0.5‰。
  (六)个体工商业户按征税营业额计征1.0‰;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七)鱼池按面积每亩每年3元计征。
  (八)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颁布。

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200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汕府〔2002〕121号颁布 根据2003年1月3日第十届七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防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文化娱乐、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0‰。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0‰。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0‰。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0.5‰。
  (六)个体工商业户按征税营业额计征1.0‰;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七)鱼池按面积每亩每年3元计征。
  (八)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标准可随国家、省的政策调整及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水利等部门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单位,负责做好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由征收单位负责征收或委托财政、税务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可从实收的堤围防护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作为征收过程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纳费人应按前款规定期限向征收或代征单位申报,并凭征收或代征单位审核开出的《汕头市堤围防护费专用收据》,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市、区两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征收后统一上交市财政设立的市区堤围防护费专用帐户。
收取的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由市水利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款用于堤防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第八条 纳费人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财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第九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后发给征收或代征单位使用。
  第十条 征收或代征单位有权对纳费人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有关涉及纳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纳费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一条 纳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征收或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财政、水利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可以给予减费或免费,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纳费人属旧城区改造项目已征单位的,可依照《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办发〔198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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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以下简称“马方”)就中方继续租用马方短波广播发射设备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租机

  第一条 马方同意中方继续租用马里广播电视局巴马科一号发射台的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转播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对非洲和美洲的广播节目,每机每天播音十三小时。技术设备的使用规定见议定书附件一。

  第二条 租用期为五年,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三条 租用一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播音一小时所需的全部费用为695.78法国法郎,租用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每年应付租费6602952法国法郎。
  五年应付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

           第二章 租费结算和支付

  第四条 双方商定,中方将五年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的15%现汇即4952214法国法郎,依以下方式汇入马里广播电视局在巴马科马里发展银行(210—01)主营业厅的银行帐号:No260/608F,信箱号为B.P.94:
  1.九三年底支付50%现汇,即2476107法国法郎。
  2.九五年底支付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
  3.剩余的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在租用期满时,扣除转播中断时间的租费后付清。如应扣除中断时间的租费多于1238054法国法郎,以延长转播时间相抵付。

  第五条 双方达成协议,中方将五年租费的85%即28062546法国法郎付给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在马里文化和通讯部广播电视局与中广公司所签合同的基础上,这笔租费在租机期间将用于:
  ——支付巴马科一号台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费用,每年788400法国法郎。
  ——支付卡伊和莫普提两个调频广播发射台维持正常播音所需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费用,每年200000法国法郎。
  ——支付巴马科一号台中方技术协助人员费用,每年900000法国法郎。
  ——支付卡伊和莫普提两个调频广播发射台中方技术协助人员费用,每年360000法国法郎。
  ——为马方建设广播工程(土建、设备),费用为16820546法国法郎。

  第六条 马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巴马科一号台中方技术协助小组向中方提供该月转播中断和接收信号中断情况的书面报告。
  由于马方原因(如供电和机器设备故障、及马里广播电视局播音馆至巴马科一号发射台之间的传送故障等),造成十分钟(含)以上的转播中断,中断时间的租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从租机费中扣除。

             第三章 频率登记

  第七条 马方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中规定的接收区、时间和发射方向保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的转播。

  第八条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并按本议定书附件二的内容,由马方负责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填写申报表格。

        第四章 国际通信卫星转播线路的租用

  第九条 中方租用国际通信卫星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由北京传送到巴马科,双方分别向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提交租用线路的申请并办理所需的手续。
  巴马科的地面站至巴马科一号台的节目传送系统由马方负责并保证传送质量。中方与马里电信公司签订的《专用线路租约》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三。因巴马科地面站至马里广播电视局播音馆之间传送电路质量恶化或中断,造成无法转播,一次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三小时,累计中断的转播时数,由马方以延长转播时间补偿。
            第五章 税收和关税

  第十条 马里政府将免除中方所有捐税和进口税,包括:
  ——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提供的电子管、零配件:
  ——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广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交通、施工工具及燃油;
  ——中方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物资及燃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双方各指派一名官员负责联络和正确执行本议定书的所有条款。

  第十二条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第五条所提的中广公司与马里文化和通讯部广播电视局之间的合同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与本议定书同时生效。
  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审定工程设计,马方派员按合同规定监督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在租用期内,任何一方要求中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提出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第十五条 在租用期满六个月之前,双方可对继续租机进行友好协商。

  第十六条 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和争端。
  本议定书于1993年10月2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
   广播电影电视部代表          文化和通讯部代表
      艾知生               卡米索科
     (签字)              (签字)
论中国古代的绅士自治

张福坤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一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政治制度——绅士制度。绅士是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他们位居 “四民”之首,介乎于官民之间,他们具有人们公认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绅士阶层的崛起特殊、构成复杂、职能广泛、特权明显、社会影响深远,在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从绅士阶层的发展演变、制度来源以及属性、绅权自治以及与其他基层控制形式的关系等方面分析,构成封建皇权统治的基础和重要保障的特色封建政治制度。

关键词: 绅士;绅士自治;自治职能;特权


  中国绅士阶层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或层面。他们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他们是封建政权向乡土社会延伸的重要桥梁,高居于无数平民之上,支配民间社会经济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民的代言人;同时他们也是官僚的后备军,政府官吏均出自这一阶层。中国绅士不仅是封建文化的占有者,而且也是封建文化的传播者和输出者,在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费正清指出:“在过去1000年,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了中国人的生活,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绅士这一特权阶层从来就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是在封建皇权的统治下,为实现地方社会政治力量均衡发展、有效维护封建统治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必然产物。

一、中国绅士的基本涵义及其发展演变概况

  中国的绅士阶层是在明清时期作为一个具有内在同一性的社会集团登上社会舞台的。它拥有“绅士”、“士绅”、“乡绅”等多种称谓,但关于绅士阶层的基本涵义却众说纷纭。早先的费孝通认为“绅士是退休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 张仲礼先生认为:“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获得的, 凡属上述身份即自然成为绅士集团成员。功名、学品和学衔都用以表明持该身份者的受教育背景。官职一般只授给那些其教育背景业经考试证明的人。” 绅士们获得这种身份后, 他们也非常注意炫耀权威而证明其特殊身份。 张仲礼先生则把“功名”身份作为绅士的标签,认为只要通过科举或捐纳等途径可以取得功名就能跻身绅士行列。王先明先生则从社会结构的层次出发,认为绅士是与“官、农、工、商并列的项目”,是以科举功名为主体的具有封建身份的特定社会集团。 可见,学界对中国绅士基本涵义的界定颇有歧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绅士本身在社会生活及其在近代变迁中呈现出较为复杂多样的社会“形态”,很难对这个群体进行面面俱到的描述和规范;另一方面也与学者选取的视角和界定的标准的不同有关。称谓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社会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变迁,称谓本身及其所指范畴也会相应地改变。但不管怎样,从绅士的地位和职能的角度看,士绅在农村中的地位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是难以动摇的,无论绅士在社会发展中怎样“改头换面”,绅士的官民“中介”的社会地位和职能则被传承和延续,这是贯穿整个绅士阶层的本质的、稳定性的东西。
  绅士阶层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统治秩序的牢靠的社会基础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在整个历史运行轨迹上,绅士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力量,只是在封建社会后期,才由昏暗的历史走向显亮的时代。 绅士力量的崛起既体现了封建社会文明的成熟,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绅士力量的形成发展同贵族力量的下降消亡本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构成力量演化、替代的统一的历史过程。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国家,有是一个以官僚为本位的专制集权国家。儒家文化将两个本位构成一个同构体。回顾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可以看到这个同构体的官制经历了由血统选士到科举选士两个阶段。在商周宗法制度下,家国同构体是地缘的国家和血缘的宗族相结合的有序结构,形成一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多元网络,实现对社会的层层控制。但是,在这种多元政治下,一旦王室衰弱,诸侯坐大,社会就会动乱。所以,秦灭六国改革旧制,要以中央集权取代宗法制下的多元政治,对血缘势力为代表的地方势力予以限制。秦朝短暂灭亡足见旧势力之大。西汉的六国贵族、东汉的豪强地主、魏晋至隋唐的门阀士族等血缘势力对中央政权的稳定构成很大的威胁。于是有了隋唐科举制度的创新,自五代后取士不问家世。科举制对贵族力量的消亡和绅士阶层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隋唐开始、到明清时期成熟的科举取士制度则构成封建官僚体制的基础。由科举途径而获得的功名身份的终身制,使一批人沉淀下来,形成了一个有稳定的制度性来源的社会群体——士绅集团。 这个庞大的阶层是作为封建官僚队伍的后备力量(或日候补力量)而存在的,它源源不断地向官僚队伍输送人才,成为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这种有效的流动机制也使得封建社会政治获得大致的平衡和稳定。同时,绅权是封建皇权在地方社会的延续,绅士制度的存在是出于维护和实现封建统治的现实需要,是控制地方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的一种需要。封建社会实行官员任职回避制,加之官员的数量是很有限、官员在一地的任期不长(一般为5年)、官员与广大民众的直接接触很少等原因,封建社会存在严重的“官治”不足问题,需要一种有效的地方力量——绅士阶层来弥补。“绅士者,立于官与民之中间,而为地方行政之一种补助机关也。绅士在专制国之地位,其重要性如此。” 绅士既可以充当官民之中介、弥补官治之不足,封建统治者利用政权的力量,赋予绅士以特权,笼络之、利用之,便成为一种必要,其来源制度化便成为一种必然。

二、中国绅士制度来源与属性

  张仲礼先生把中国绅士分为上层集团和下层集团。这是按照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进行的划分。他说:“如果我们不过分拘泥于划分的细节, 那就会发现整个绅士阶层可以按水平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根据这一划分,许多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 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都属于下层集团。上层集团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但不论其是否有较高的学衔——的绅士组成。”同时, 张仲礼先生还根据绅士身份获得的途径分绅士为“正途”和“异途”两种。 这里,“正途”就是考试途径,“异途”则是捐纳途径。 王先明的叙说方法稍有不同, 他采用分类列举。他说:“近代社会常将‘绅界’与官界、学界、商界并称, 把它划分为最基本的社会集团。在清末户口统计项目中, 绅士也是同官、农、工、商并存的一项。但是, 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 绅士比之其它社会群体, 其内部构成则更为复杂一些。检阅近代官私文献资料, 我们发现所谓绅士者, 大约有以下几类成分:1、具有生员以上的科举功名者;2、由捐纳而获得‘身份’者;3、乡居退职官员;4、具有军功的退职人员;5、具有武科功名出身者。”他还强调:“显然, 以上五种出身并非绅士成分的全部, 但它却是基本的构成因素。” 赵秀玲则认为绅士由离退职官僚、暂居乡里的官僚、担任乡里组织的领袖者和定居乡里的自由职业者构成。 从以上可以看到绅士集团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集团。它既是官民沟通的中介和桥梁,又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它主要以智力作为谋生的手段,而就职的范围又以功名和身份各异。做官是绅士的共同理想,但官职大多只向举人、进士等高级功名开放,而低级功名的绅士往往徘徊在官场之外。绅士享有国家的特权,只是上层绅士充分享有,而下层绅士只能部分享有。由此可见,绅士是一个由多层面黏结而成的聚合体,维系这个聚合体的链条就是科举造就的功名和身份,而捐纳、保举、军功等所获得的身份和职衔则犹如缠绕于主链条之上的彩带,使绅士群体变的五光十色,呈现出多级化和复杂化的群体趋势。
  绅士的社会属性是绅士阶层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或阶级的显著特征。中国绅士阶层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集团,具有独特的内在性格和外在表征。要弄清绅士的属性,就要把它放到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去考察。绅士作为一个封建社会特殊的特权集团,人们很容易把它与封建社会的官僚和知识分子阶层等同在一起。实际上,虽然绅士确与他们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又有内在不同。绅士包含了退职乡居的官僚,而官僚是指政府官吏,是有实际权位的执政者集团。绅士与知识分子都以知识为主体,但两者并不相同,绅士中通过捐纳、保举、军功出身的绅士并不具有知识特征。另外,从封建社会阶级关系看,绅士总体上是处于治者阶级地位的,但却不等同于地主阶级。两者划分标准本来就不同,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地主阶级必须占有相当数量土地,以剥削农民为生,绅士之所以为绅士,并不是看其有无土地,而是以有无功名身份而定。绅士因贵而尊,地主因富而显。可见,绅士不是一个纯粹的封建等级,而是“一个处于封建官僚之下,平民之上的独特社会阶层,而且是一个统治中国社会的特权阶层”。

三、绅士主导下的地方自治

  传统政府职能或行政是为了保障王朝的安全、家天下的稳定。秦代以降的政治结构和功能都围绕这一点行政 ,至于其属于现代社会的公共领域、社会保障、社会公平 、基础经济建设等主要职能则处于从属地位 ,只要不危及王朝的统治 ,政府是可以不过问的 ,而这些领域正是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所在。传统政府行政虽然从制度设计形式上实现了王朝的安全 ,但自秦汉以来 ,家天下统治并没有万世长存 ,改朝换代仍频频发生。只不过皇权的颠覆大多不是源于行政官员的反叛而是源于基层百姓的造反。传统政府也曾试图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如连坐、保甲等,但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为基层社会被其锻造的特殊绅士阶层所控制,绅士的乡土权威是不可动摇的。基层控制只能通过绅士才能发生作用。州县以下的广大的基层社会也正是绅士发挥作用的空间领域。在传统行政过程中,绅士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实际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功名、学衔获得的 ,主要通过政府的科举考试取得的 ,其资格也是终身的。除了出仕做官外,许多绅士参与、协助地方官吏管理甚至控制基层社会 ,虽然政府明令禁止绅士涉及行政权力 ,但实际运作中大量参与行政。绅士担任幕僚是其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 ,上层绅士常常担任封疆大吏的幕僚 ,下层绅士一般成为知县的幕僚。知县是国家派来治理一县的唯一行政官吏 ,其治理一县数十万民众的确勉为其难。由于县令的俸禄有限 ,大量使用幕僚辅佐治理是行不通的 ,因为幕僚没有俸禄而由知县负担。依靠县级官吏治理数十万乡民的乡村社会非常困难 ,因而绅士直接控制乡村是其参与行政的主要方式。

四、绅士的自治职能及特权

(一)自治职能

  绅士作为一个居于领袖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责。有人曾说过:“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县一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
  首先,就绅士和官府关系看,它是官与民联系的桥梁和中介。 绅士可表率乡里,有钱有势有知有识,一向为官民所重视。绅士可上行下达,调节官民关系,如地方官让绅士代其向民宣谕讲解。处理政府和百姓之间的摩擦,清末时,华北泥井镇屠户拒绝交税,“由此屠户与收税人之间展开了持久的战争。当屠户罢市,集上无肉之时,当地绅士便出面干涉,最后达成协议。” 可见绅士在疏通政府与百姓的隔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当然,绅士有时候也作为民众利益的代表与官府斗争。保护百姓当然也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绅士常常作为地方利益保护人的身份出现,对政府采取一种对抗态度。如抵制官府对乡里随意征收赋税等经济盘剥。再如抗议地方官不恤民情,乾隆年间乡绅郎秀才率民冲击漠视乡里灾情的县官即是一例。
  其次绅士对发展乡里经济有重要职能。对乡里社会来说经济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绅士一直把乡里经济发展作为重大事情来抓。主要表现在督促生产、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管理工商等。清代不少绅士对水利建设非常重视,河南绅士吕游撰文坚决要求重修“故闸”,并自责曰:“前贤创之,后人不能守之者,邑绅士之过也。” 再次,绅士调节纠纷、处理疑难和诉讼案件等方面也发挥重要职能。有的案件老是难以解决,最后只能有绅士决断。据《澎湖厅志•风俗记》记载:“大小俗事,悉听乡老处分,偶有鼠牙雀角,投绅缙洽望之,评其曲直。”
  第三,绅士在文化教育建设上也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有的绅士直接做塾师,如清朝直隶清苑的举人王锡三就是一个颇有势力的塾师。 有的绅士重修重设社学、书院,重视乡里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明代李升问和李待问兄弟就是代表。有的绅士还举行文会,对乡里百姓进行文化教育。另外,绅士对于修纂地方志非常热心,可以说许多地方志是在绅士的领导和参与下完成的。
  第四,公共福利方面,由于公共福利的政府资金有限,州县官必须依靠绅士的支持。通常程序是,政府设立一个董事会,并指定绅士做会长,募集和管理官绅百姓捐献的资金。而且绅士通常会受州县官的委托,领导监督慈善机构的经营。许多官员认为,由绅士主管的公共福利事业其效率比书吏管理高的多,而其成本却低的多。在发生饥荒或洪水灾害时,绅士不仅募捐赈灾资金,而且直接操办救济事务。大量的义仓是由绅士经营的。 第五,维护乡里社会的政治安宁,组建地方民团。绅士在组建地方民团以保卫其身家财产所系的家乡的过程中,总是扮演领导角色。作为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渴望维持现状,抵制任何可能危害既定社会秩序的力量。地方防务,这种需要强有力的权威和财务支持的任务就自然落到绅士的肩上。历史上明末绅士为抗击满族入侵曾组织地方自卫。清朝尤其太平天国期间,由于常规军队的崩溃,政府鼓励绅士组建民团。
(二)绅士的特权
  绅士在实现其自治职能的同时也并不是没有报酬的,他们不仅在政治文化上享有特权而且享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特权。这些特权可以说是作为其参加地方管理、控制基层社会 、治理百姓的酬劳 ,实与行政官吏无异 ,属于不同于平民百姓的封建特权阶层。这些特权和功名是王朝给予的也是可以随时收回的 ,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控制绅士和绅士乡村“自治”。绅士的特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经济上的赋税和徭役优免权和法外特权。绅士阶层享有封建等级制度赋予的经济特权。明清时期,绅士(甚至其部分家族成员)都可以免纳丁税、徭役。明洪武年问,规定现任官员、退职官员、官员死后其家皆可免役。国子监监生免役,府、州、县学生本身免役、户内亦优免三丁役。其他一切杂色差役,也在优免之列。清代亦明文规定,不得指派文武生员服官徭或各种杂役旧。 同时,绅士还有一定赋税的优免权。而且,在等级身份的庇护下,绅士还常常以拖欠或转嫁于平民等手段,少纳或不纳田赋,享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外”特权。
2、政治上的特殊权力和法律上的特别保障权。绅士具有在政治、法律上高于平民的种种特权。封建统治者利用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如律例、谕旨、成例等规定绅士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如果绅士犯轻罪,他不会上刑。而且,对绅士犯法有减罪的规定,与官员犯法者一样。法律还特别保护绅士免受平民百姓的冒犯,如有冒犯,法律将予以严惩。大清法律规定“吏卒骂举人比照骂六品以下长官律杖七十”,而若骂的是一普通人,仅鞭责十下。对绅士的惩
罚,一般是比照官吏进行的。绅士直接涉讼,本人可不必亲自听审,可派其仆人到庭,与现职官员同一待遇。 清政府有“待绅士”的规定,要求地方官员每到一任要先行拜会地方有名望的绅士,平日亦要经常接见绅士。绅士则享有特殊的“见官权”,可自由见官,具有同官府交往的某种特殊地位。种种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绅士权力的合法性。
3、文化和礼俗上的特殊地位。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文化和礼俗上的优越性亦可保证绅士的特殊地位。在一本知县必读手册中,明确要求知县要适当对待绅士:“为政不得得罪于巨室,交以道,接以礼,周不可权势相加。”同时,还要求新任知县必须了解该地“恬退隐逸向时礼数褒异者几人,乡宦见任几人,致仕几人,举人贡监生员若干,其接见常规如何……”。 这保证了绅士在文化礼俗上的独尊地位。清政府赋予绅士以特权地位,还在各种外显的礼仪上体现出来,如绅士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去一切平民所必需的限制和礼仪;一般平民要称呼绅士为“老爷”;只有绅士才有可能出席一些庄重的典礼场合,如文庙的官方典礼、家族的熏要祭礼活动等,并被视为一种荣誉。甚至绅士所穿的服饰也而区别于平民,体现出鲜明的等级色彩。这些无疑也是绅士权力 (或称为“权威”‘)和威望的重要来源。

五、绅士自治与其他基层社会控制形式(宗族、乡约)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宗法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组织是封建王朝不可或缺的基层组织和赖以维系的支柱,由家族制度产生的族权是仅次于封建政权的巨大权力系统。千百年来宗法制也在承继中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代已经发展成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同姓聚落体的主要控制形式。村落作为乡村社区的基本聚落形式本是一种地缘的组合,但是,汉文化独特的格局和传统自有复杂的生成机制,而其中关键之一是氏族解体不充分,血缘纽带在几千年的古史乃至于近代史中一直纠缠不休,……以父家长为中心,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原则的宗法制的家庭、家族却延续数千年之久,构成社会的基础单位。 清朝农民也大多是聚族而居,以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宗族社会群体,是乡村社会群体中的重要部分。它所拥有的强固的内部凝聚力,是其他社会群体所无法比拟的。自明朝废除关于建祠和追祭的世代限制后,庶民皆有权建置祠庙,以至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入一个族姓的宗祠。在宗族组织系统中,惟有族长才是这一社会群体的集中代表:支持祭祀;支持族人的日常生活,如婚丧嫁娶、分家、立嗣、财产继承、调节纠纷等;支持制定宗法族规,并对族人触犯族规者予以制裁;代表宗族对外交涉。无疑,宗族群体具有着属于自身特征的社会控制系统,实现社会控制。
  “乡约”也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有乡约所聚合起来的社会组织,是一种强调传统伦理的地缘性互助组织,以原始民主形式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乡约”这种民间控制组织源于宋代,主旨是:“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有善则书于书籍,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三犯而行罚,不浚者绝之。” 清朝统治者也十分注重“乡约”的控制作用,屡颁圣谕普及推广于乡村社会。到康熙十八年,由大臣奏进名曰《乡约全书》刊版分发,使乡约组织纳入了官方教化训俗的职能。直到民国初年,在乡村社会中仍保留着“乡约”的社会控制形式,如山西乡村的《公议禁约》。
  在宗族、乡约系统中,绅士阶层则处于绝对的控制主体地位。宗族系统的族长职位便突出了绅士阶层的地位。宗族以德、爵、功作为从祀标准,把有功名的读书人,有官品的族人以及对宗族有贡献的生员,生前作为宗祠的主人,死后作为崇祀的对象。绅士的身份与灵魂都在族人的崇敬中获得了权威的意义。因而,“族正以贵贵为主,先进士、次举贡生监;贵同则长长,长同则序齿。无贵者或长长,或贤贤。族约以贤贤为主,皆由合族公举”。 一般说来,作为宗族经济命脉的族田是由绅士所控制的。在宗族祠堂的主持和管理上也主要或首先是由绅士担任的。显然,宗族是以绅士为首的组织。乡约在明朝中叶社会危机出现后才大规模兴起。其目的在于弥补官方基层组织对社会控制的不足。明朝乡约的约正、约副由乡民选举本约之内的德高望重者为之,绅士只要负责选拔一些生员负责对约正、约副进行培训,很少直接担任约正、约副。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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