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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22:10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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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第13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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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 劳动部 国家工商局 等


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总工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必不可少的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绝大部分属集团购买商品,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等特点。为了防止质量低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流通领域,危及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生产的安全进行,根据中央整
顿流通秩序和国务院国发〔1988〕10号文件规定的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精神,决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点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
(三)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炉窑面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
(五)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
(六)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盐滩靴,水产靴,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电压绝缘鞋,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确定的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经营条件审定。在城市和主要工矿区,由指定的国营劳保用品商业企业经营;在县城以下地区和边远山区由指定的供销
社经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也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三)其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具有经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暂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须有厂家检验合格证(无证产品禁止销售)。
(四)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能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经销。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持专用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三、本通知下达后,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九九0年四月底前完成定点经营单位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包括新办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由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定点经营并予以公布。非定点经
营单位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停止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同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定点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经销没有《产品安全鉴定证》的以及失效或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四、定点经营单位要调查研究当地各行各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要情况,制定必备品种目录,积极组织货源,保证用户需要;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把好进货产品质量关,并建立产品质量的验收、保管、检查、报废制度,保证供货的质量;搞好优质服务,为用户
提供方便,切实担负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任务。
五、各级劳动、工会组织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标准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1989年12月22日

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等


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6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政部

为保证有色金属矿山持续生产、补充矿山消失的生产能力、延长矿山寿命,解决开拓延伸、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现决定适当调整郑州铝厂、山东铝厂、贵州铝厂及山西铝厂的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每吨石灰石从2元提高到4元。增提的维简费由企业进入生产成本。
地方中小有色金属石灰石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标准是否提高,由各地自行决定。
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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