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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3:07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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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

2006-02-27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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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香港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第390章)
 目录
  
  
  
  第Ⅰ部 导言
  简称及生效日期
  释义
  本条例不适用于某些影片及广告资料
  评定类别及订定条件之生效日期
  
  第Ⅱ部 色情物品审裁处
  审裁员小组
  色情物品审裁处之委出
  审裁处成员
  裁判权
  豁免权
  .审裁处之裁判指引
  .权力
  .与审裁处有关之罪项
  
  第Ⅲ部 审裁处评定物品之类别
  .向审裁处呈交物品
  .暂定类别
  .正式聆讯之规定
  .正式聆讯须公开举行
  .重新考虑物品之评定类别
  .出版人等须发出评定类别通知
  .经历司须发出公告
  .经历司须设置储存库
  
  第Ⅳ部 罪项
  .禁止发行色情刊物
  .禁止向青少年发行不雅物品
  .禁止展示不雅事物
  .限制发行不雅物品
  .有关暂定类别之罪项
  .禁止发行第Ⅲ类物品
  .限制发行第Ⅱ类物品
  .以公益为辩护理由
  
  第Ⅴ部 审裁处之裁定
  .审裁处具专有裁判权
  
  第Ⅵ部 上诉
  .上诉
  .聆讯上诉程序
  
  第Ⅶ部 执行
  .发行方面之推定
  .评定类别之证据
  .根据令状搜查及检取之权力
  .持有令状人员之附带权力
  .海关人员检取物品之权力
  .所扣留之物品须呈交裁判司
  .妨碍执法之行为
  .可予以没收之物品
  .没收令
  .没收程序
  .清除不雅事物
  .清除不雅事物程序
  
  第Ⅷ部 规则、规例及经历司之权力
  .首席按察司可制订规则
  .经历司之权力
  .规例
  
  第Ⅸ部 杂项规定
  .废除不良刊物条例
  .过渡条文
  
  本条例旨在管制含有或载有色情或不雅资料(包括有暴力、腐化或令
人厌恶之资
  之物品,设立审裁处以便裁定某一物品是否属于色情或不雅,或公开
展示之事物
  属于不雅,并将各物品评定为色情、不雅、或既非色情亦非不雅等类
别,以及对
  事宜作出规定。
  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
  〔1987年9月1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及生效日期
  (1)本条例定名为1987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条例。
  (2)本条例将由总督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之日期起开始生效。
  2.释义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
下——
  “审裁员”指根据第5条获委为审裁员小组成员之审裁员;
  “申请”指根据第13条而提出之申请,而“申请人”亦应依此解释;
  “物品”指任何物件,其内容包括有或载有可供阅读或观看或两者兼
有之资料,任何录音,及任何影片、录影带、磁碟、或一幅或多幅图画之
其他纪录;
  “协助人员”指根据第34条第(2)款协助获授权人员执行令状之
任何警务人员或任何海关人员;
  “获授权人员”指根据第34条之规定发出之令状而获授权之任何人;
  “评定类别”指审裁处根据第Ⅲ部规定而评定之类别,包括暂定类别,
而“经评定”一词亦应依此解释;
  “正式聆讯”指审裁处根据第15条规定而举行之正式聆讯;
  “暂定类别”指审裁处根据第14条规定而暂时评定之类别;
  “青少年”指年龄未满18岁之人士;
  “审裁员小组”指根据第5条规定而设立之审裁员小组;
  “主审裁判司”指根据第7条规定而获委任为主审之裁判司;
  “经历司”指最高法院经历司;
  “审裁处”指根据第6条规定而设立之色情物品审裁处;
  “令状”指根据第34条第(1)款规定而发出之令状。
  (2)就本条例而言——
  (a)一件物件如因其属于色情而不宜向任何人发行者,是谓之色情;

  (b)一件物件如因其属于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发行者,是谓之不雅。
  (3)就第(2)款而言,“色情”及“不雅”包括有暴力、腐化及令
人厌恶之含意。
  (4)就本条例而言,一个人凡有下开行为者,不论其是否以牟利为
目的,即作发行物品论——
  (a)将物品派发、流通、出售、出租、给予或借予公众或部分公众
人士;
  (b)就一件物品而言,如该物品属于——
  (i)包括有或载有可供观看资料之物品;或
  (ii)录音或影片,录影带、磁碟或一幅或多幅图画之其他纪录,
  将之向或为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5)就第(4)款而言——
  (a)“物品”包括任何物件,不论单独或作为整套中之一部分,拟用
于制造或复制一件物品;及
  (b)“人”及“公众”分别包括控制或管理任何会所或称为会所之人,
及该会所之会员。
  (6)为执行本条例之规定,在裁定任何公开展示之事物是否属于不
雅时——
  (a)该事物任何未有展示之部分,应不予理会;及
  (b)得考虑将一件物件与另一件物件并列所会产生之效果。
  (7)任何事物如在下列地方展示或可从下列地方看到,就本条例而
言,即作公开展示论——
  (a)任何公共街道、码头、或公园;及
  (b)任何公众人士可进入或准许进入之地方(不论须否缴费),但公
众人士可凭缴费进入之地方,而该项缴费乃包括支付观看不雅事物之用者
则除外。
  3.本条例不适用于某些影片及广告资料
  本条例不适用于——
  (a)电影检查监督根据电影检查规例(第172章附属立法)批准
放映之任何影片或该条例第2条意义上的电影展览;
  (aa)任何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第15A条批准的,
按照该条例第2条之意义出版的录像带或激光唱盘;
  (ab)任何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第15B条发出许
可证之广播电视节目。
  (b)根据《电视条例》(第52章)第32条批准播映之任何影片;
  (c)电影检查主任根据电影检查规例第8条批准刊登之任何广告海
报、图片、人像或文字。
  4.评定类别及订定条件之生效日期
  就本条例而言——
  (a)在经历司根据第19条第(2)款发出有关评定类别公告之前,
任何物品或事物之评定类别不得视为已生效;及
  (b)在经历司根据第19条第(2)款发出有关订定条件公告之前,
该等条件不得视为已根据第8条第(2)款(c)段而订定。
 第Ⅱ部 色情物品审裁处
  5.审裁员小组
  (1)为执行本条例之规定,应设立审裁员小组。
  (2)审裁员小组由首席按察司不时以书面委任之合资格人士组成。
  (3)为执行第(2)款之规定,凡经首席按察司认为符合下列规定
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为审裁员小组成员——
  (a)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且最少已有7年;及
  (b)精通英国文字或中国文字。
  (4)根据第(2)款获委之人,须在委任书所列明之期间内出任审
裁员小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
  (5)审裁员小组成员可以书面通知首席按察司,辞去职务。
  (6)任何审裁员,倘——
  (a)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
  (b)因犯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c)宣布破产;或
  (d)经首席按察司认为疏忽职守或不能执行职务,
  首席按察司可发出书面通知,将其名字从审裁员小组名单中删除。
  (7)首席按察司须就下列事项在宪报发出公告——
  (a)根据第(2)款委出任何审裁员;及
  (b)根据第(6)款删除任何审裁员名字。
  6.色情物品审裁处之委出
  (1)经历司可不时委出为执行本条例所需之审裁处数目。
  (2)根据本条委出之审裁处名为色情物品审裁处。
  7.审裁处成员
  (1)审裁处由经历司委任之下开人士所组成——
  (a)1名主审裁判司;及
  (b)2名或多名从审裁员小组委出之审裁员。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倘审裁处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审裁
处之决定以其中多数人之决定取决;如双方人数相等,则以主审裁判司之
决定取决。
  (3)在审裁处进行之诉讼中出现之任何法律论点,须由主审裁判司
裁决;主审裁判司并须以书面述明理由。
  8.裁判权
  (1)对于法庭或裁判司根据第Ⅴ部交来之任何物品或公开展示事物,
审裁处可裁定——
  (a)该物品是否色情或不雅物品;
  (b)该事物是否属于不雅;或
  (c)第28条内有关发行物品或公开展示事物之辩护理由是否证明
成立。
  (2)对于根据第13条呈交之任何物品——
  (a)审裁处如认为该物品不能充分加以描述,以便根据第19条发
出评定类别公告者,可拒绝该项评定申请;
  (b)审裁处——
  (i)如认为该物品既非色情,亦非不雅,可评定为第Ⅰ类物品;
  (ii)如认为该物品为不雅物品,可评定为第Ⅱ类物品;
  (iii)如认为该物品为色情物品,可评定为第Ⅲ类物品;
  (c)倘一件物品被评定为第Ⅱ类物品,审裁处于作出该项评定时,
可订定有关发行该物品之条件。
  (3)为执行第(1)款(c)段之规定,专家对第28条所列辩护
理由之意见,可在审裁处之任何诉讼中获得接纳,以确定或否定该项理由。
  9.豁免权
  下列人士——
  (a)审裁处成员;及
  (b)出席审裁处聆讯之证人、诉讼当事人、代表或其他人士,
  在审裁处之任何诉讼中或在行使审裁处之职权时均享有特权及豁免
权,一如其在法庭所享有者无异。
  10.审裁处之裁判指引
  (1)在裁定物品是否属于色情或不雅,或任何公开展示事物是否属
于不雅及在评定物品类别时,审裁处须考虑下列事项——
  (a)社会上明理之人通常接受之道德礼教标准,在此方面可考虑下
列事项——
  (i)如属物品,可考虑电影检查监督根据《电影检查规例》(第17
2章附属立法)批准或拒绝批准电影上映之决定;及
  (ii)如属公开展示事物,则可考虑电影检查主任根据电影检查规
例第8条批准或拒绝批准刊登任何广告之海报、图片、人像或文字之决定;
  (b)该物品或事物整体上所产生之显著效果;
  (c)如属物品,该物品发行、拟发行或可能发行之对象、其阶层或
其年龄组别;
  (d)如属公开展示事物,该事物之公开展示或将会公开展示之地点
及可能观看该事物之人士,其阶层或其年龄组别;及
  (e)该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正当之目的,或其内容是否只用作掩饰,
使其任何部分获得接受。
  (2)专家对审裁处根据第(1)款须考虑或可考虑事项之意见,可
在审裁处之任何诉讼中获得接纳,以确定或否定该事项。
  11.权力
  审裁处——
  (a)根据第Ⅴ部行使裁判权时拥有裁判司《裁判司条例》(第227
章)赋予裁判司之权力;为达成此项目的,凡该条例内有提及裁判司之处,
应视作包括审裁处在内;
  
  (b)根据第Ⅲ部行使裁判权时,在不违反该部及第Ⅷ部规定之范围
内,可决定其本身之进行程序,并特别可——
  (i)接受及考虑以口头作供、书面陈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之资
料,即使该等资料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不获接纳为证据;
  (ii)由主审裁判司签署通知书,饬令任何人出席审裁处之聆讯,
作供及交出文件;
  (iii)主持宣誓及确定声明;
  (iv)于出席审裁处聆讯之人宣誓或作出确定声明或其他声明后,
向其查问,并饬令其回答审裁处提出或获审裁处同意而提出之所有问题;
  (v)决定如何接受第(i)节所述资料之方法;及
  (vi)决定审裁处如何观看、检视或审阅物品之方法。
  (c)可进行——
  (i)与本条所赋权力附带有关之所有事项;或
  (ii)根据本条例执行职务时按理须办之事项。
  12.与审裁处有关之罪项
  任何人——
  (a)拒绝或不遵守审裁处之合法命令、规定或指示;或
  (b)扰乱或以其他方法干扰审裁处之诉讼,
  即属违法,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
 第Ⅲ部 审裁处评定物品之类别
  13.向审裁处呈交物品
  (1)任何物品之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批发商
或版权所有人或委任设计、生产或出版任何物品之人士,可用规定之申请
表格,将该物品呈交经历司以便由审裁处评定类别。
  (2)律政司及任何于该方面获布政司授权之公职人员可用规定之申
请表格,将任何物品呈交经历司以便由审裁处评定类别。
  14.暂定类别
  (1)除第17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对于根据第13条呈交之
物品,审裁处——
  (a)须以非公开形式,在申请人或其他人不在场之情况下,加以考
虑,并须于呈交日期起计5天内暂时评定其类别;或
  (b)倘在符合第(2)款规定之情况下,于(a)段所述期限届满
时,仍未暂时评定其类别,则须考虑该项申请,一如其为根据第15条要
求正式聆讯一样。
  (2)主审裁判司可在第(1)款(a)段所述期限内将该段期限延
长,以不超过5天为限,并须将该延长期限事通知申请人。
  (3)除依照第7条第(3)款之规定办理外,审裁处毋须就任何暂
定类别述明理由,但可就呈交之物品给予申请人指导。
  15.正式聆讯之规定
  (1)倘审裁处已暂时评定任何物品之类别,则根据第13条呈交或
本应有权呈交该物品之人士可——
  (a)于该项暂定类别生效5天内;及
  (b)以规定表格通知经历司,
  要求审裁处举行正式聆讯复检该暂定类别。
  (2)在正式聆讯中——
  (a)呈交成为正式聆讯主题之物品之人士及根据第13条第(1)
款有权呈交该物品之人士、律政司及其等代表,均可出席陈词;及
  (b)任何裁判司或审裁员均可以审裁处成员身分出席,即使其本人
乃作出该暂定类别之审裁处成员之一。
  (3)经历司须于举行正式聆讯最少5天前,在香港每日出版及普遍
流通之中英文报章各1份,刊登有关举行正式聆讯之公告1次,但本款并
无规定经历司须发出正式聆讯押后举行之公告。
  (4)倘公告按照第(3)款之规定于不同日期刊登于该款所述之报
章上,则该项公告应视作于最后刊登之日期发出。
  (5)倘无人根据第(1)款要求举行正式聆讯复检任何暂定类别,
该暂定类别应视作审裁处所评定之类别。
  16.正式聆讯须公开举行
  (1)除遵照第(2)及第(3)款规定办理外,正式聆讯须公开举
行。
  (2)倘审裁处认为为维护公众道德,在举行正式聆讯时应禁止所有
人或任何人在场,则主审裁判司可发出指示,禁止该等人士在场;但主审
裁判司不得行使本款所赋予之权力,以禁止根据第13条呈交或有权呈交
物品之人士或其代表,或真正任职报章、杂志、电台或电视台之记者在场。
  (3)审裁处无论是否根据第(2)款发出指示,均可颁发命令,禁
止将有关审裁处聆讯时所提出之全部或部分证供之报导或描述在电台或电
视播放或将之公布。
  17.重新考虑物品之评定类别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审裁处可主动或应根据第13条呈
交或有权呈交物品之人之请求,重新考虑物品之评定类别,并可更改或确
定该评定类别。
  (2)根据第13条呈交之任何物品,如在呈交前3年内业经评定其
类别,则审裁处可拒绝予以重新考虑。
  (3)本部适用于任何有关重新考虑评定类别之提议或请求,一如该
项提议或请求为根据第15条提出举行正式聆讯之要求。
  18.出版人等须发出评定类别通知
  (1)任何物品经评定为第Ⅰ或第Ⅱ类物品后,其印刷人、制造商、
出版人、批发商及进口商于该评定类别生效后向任何人发行2份以上时,
须按规定方式,将该物品之评定类别及根据第8条第(2)款(c)段订
定之条件通知该人。
  (2)任何人违反第(1)款之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00
00元及监禁12个月。
  19.经历司须发出公告
  (1)经历司须按照第(2)款发出——
  (a)任何暂定类别之公告;
  (b)以下任何评定类别之公告——
  (i)在正式聆讯中评定之类别;
  (ii)根据第15条第(5)款视作审裁处所评定之类别;或
  (iii)根据第17条重新考虑后评定之类别;及
  (c)根据第8条第(2)款(c)段订定条件之公告。
  (2)根据第(1)款发出之公告,须在香港每日出版及普遍流通之
中英文报章各1份刊登1次。
  (3)倘公告按照第(2)款之规定,于不同日期刊登于该款所述之
报章上,则该公告应视作于最后刊登之日期发出。
  (4)经历司须按照其认为适当之形式,备存登记册以登记根据本条
发出之公告。
  20.经历司须设置储存库
  (1)经历司须按其认为适当之形式设置储存库,用以储存根据第1
3条呈交评定类别之物品。
  (2)除获得审裁处同意外,根据第13条呈交评定类别之物品,须
由评定之日期起存于储存库内5年,其后可按照经历司之指示予以处置。
 第Ⅳ部 罪项
  21.禁止发行色情物品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
  (a)发行;
  (b)藏有以备发行;或
  (c)进口以备发行,
  任何色情物品,不论其知否为色情物品,均属违法,可处罚款1,0
00,000元及监禁3年。
  (2)下开各点可作为对控罪之辩护理由——
  (a)就第(1)款所指之控罪而言,被告如能证明于被指称犯该罪
项时,控罪所指之物品经评定属第Ⅲ类;但倘有证据证明其曾犯本部所指
之任何其他罪项,则可因此而被定罪,一如其被控犯该等罪项者;
  (b)就第(1)款所指之控罪而言,被告如能证明于被指称犯该罪
项时,控罪所指之物品已评定或其后经评定属第Ⅰ或第Ⅱ类物品;
  (c)就第(1)款(b)段或(c)段所指之控罪而言,被告如能
证明于被指称犯该罪项时,控罪所指之物品——
  (i)由其藏有或进口,目的乃在根据第13条将其副本或晒印本1
份送交经历司;或
  (ii)由根据《电视条例》(第52章)第8条领有广播牌照者所藏
有或进口,目的乃在根据该条例第32条送交电影检查委员会;
  (d)就第(1)款(b)段所指之控罪而言,被告如能证明于被指
称犯该罪项时——
  (i)被告并无适当机会查验控罪所指之物品;及
  (ii)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该物品并非属于色情物品;及
  (e)就第(1)款(c)段所指之控罪而言,被告如能证明于被指
称犯该罪项时,有充分理由相信控罪所指之物品并非属于色情物品。
  22.禁止向青少年发行不雅物品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无论何人,如向青少年发行不雅物
品,不论其知否该物品为不雅或其对象是否为青少年,均属违法,可处罚
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2)就本条所指之控罪而言,如能证明以下情形者,可作为对控罪
之辩护理由——
  (a)控罪所指之物品,于被指称犯该罪项时已评定,或其后经评定,
属第Ⅰ类物品;
  (b)于被指称犯该罪项时,被告人曾查阅声称为有关青少年之身份
证或护照,并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并非为青少年;或
  (c)该不雅物品乃按照审裁处根据第8条第(2)款(c)段订定
之发行条件而发行者。
  23.禁止展示不雅事物
  (1)凡公开展示任何不雅事物,或促成或容许该项展示者,不论其
知否为不雅事物,均属违法,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2)本条不适用于下列事物——
  (a)属于根据《电视条例》(第52章)领有广播牌照公司电视广播
之一部分;或
  (b)属于真正美术馆或博物馆展览品之一部分,而只于美术馆或博
物馆内方可看到者。
  24.限制发行不雅物品
  (1)无论何人,不得发行不雅物品,除非在该物品或包封该物品之
封皮上,清楚明显展示下列警告——“WARNING:THIS AR
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CIRCULAT-
  ED,SOLD,HIRED,GIVEN,
  LENT,SHOWN,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警告:本物品内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将本物品
  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出借予
  年龄未满18岁的人士或将本物品向该等
  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无论何人,如触犯第(1)款规定
者,不论其知否有关物品为不雅物品,均属违法,可处罚款200000
元及监禁12个月。
  (3)就本条所指之控罪而言,如能证明控罪所指之物品,于被指称
犯该罪项时已评定或其后经评定属第Ⅰ类者,可以此作为辩护理由。
  25.有关暂定类别之罪项
  倘某一物品仅暂时评定为第Ⅲ类物品,无论何人,如发行该物品,则
不论其知否是项评定,均属违法,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3年。
  26.禁止发行第Ⅲ类物品
  无论何人,如——
  (a)发行;
  (b)藏有以备发行;
  (c)进口以备发行,
  任何经审裁处评定(暂定类别除外)属第Ⅲ类物品者,不论其知否是
项评定,均属违法,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3年。
  27.限制发行第Ⅱ类物品
  任何评定属第Ⅱ类之物品,如审裁处根据第8条第(2)款(c)段
订定条件,无论何人,如不依照该等条件而发行该物品,不论其知否该物
品经评定属该类别或该等条件经已订定,均属违法,可处罚款20000
0元及监禁12个月。
  28.以公益为辩护理由
  就本部所指有关发行物品或公开展示事物之控罪而言,如审裁处认为
该项发行或展示乃有利于科学、文学、文艺或学术,或大众关注之任何其
他事宜,而目的在于促进公益者,可以此作为辩护理由。
 第Ⅴ部 审裁处之裁定
  29.审裁处具专有裁判权
  (1)审裁处具专有审裁权,以裁定——
  (a)任何物品是否属色情或不雅;
  (b)任何公开展示之事物是否属不雅;或
  (c)根据第28条就物品发行或公开展示任何事物所提出之辩护理
由是否证明成立。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法庭或裁判司聆讯之任何民事或
刑事诉讼中,如出现第(1)款所述之任何问题,法庭或裁判司应将该问
题转交审裁处处理,而民事或刑事诉讼之当事人,以及律政司或其代表(如
公职人员不属于诉讼之一方者),得出席审裁处有关该项转交问题之聆讯,
并可向审裁处陈词。
  (3)在法庭或裁判司聆讯之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如被告承认有
关物品属色情或不雅、或公开展示之任何事物为不雅者,法庭或裁判司得
予以接纳,并对被告作出裁决,而第(1)及(2)款则不适用。
 第Ⅵ部 上诉
  30.上诉
  (1)于审裁处进行诉讼之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审裁处判决后14
天内,向经历司发出上诉通知书,开列上诉之理由,根据法律观点就该项
判决向最高法院原讼庭提出上诉。
  (2)如有根据第(1)款发出上诉通知者,经历司应编定聆讯日期,
而所定日期不得迟于该通知发出后28天;但如经历司认为实际上无法于
该期限内订定日期聆讯者,则可编定较后日期,但不得迟于该通知发出后
56天。
  31.聆讯上诉程序
  凡根据第30条提出之任何上诉——
  (a)最高法院原讼庭可维持审裁处之判决,或指令审裁处按照其就
法律观点所作之裁决重审或再开庭聆讯;
  (b)最高法院原讼庭之职权应由首席按察司或首席按察司不时委任
之1名法官执行;及
  (c)最高法院原讼庭可在讼费方面发出其认为适当之命令。
 第Ⅶ部 执行
  32.发行方面之推定
  就本条例而言,无论何人——
  (a)如藏有拟用于制造或复制作发行用途之物品,即应视作藏有该
物品作发行用途;及
  (b)如藏有同一物品超过两份,除非能提出反证,否则应推定为藏
有该等物品作发行用途。
  33.评定类别之证据
  (1)凡据称由经历司签署之文件,证明——
  (a)物品业经评定(不论何时)属第Ⅰ、第Ⅱ、或第Ⅲ类物品;
  (b)第19条第(2)款所规定有关该物品之公告已按照该文件中
所列之方法及日期发布,
  在任何聆讯程序中毋须再加证明,而可接纳为呈堂证据。除非证明该
文件并非由经历司签署,否则该文件应作为确实证据,内载事实无可争议。
  (2)凡据称由主审裁判司签署之文件,载述审裁处之判决或裁定者,
在任何聆讯中毋须再加证明,而可接纳为呈堂证据。除非证明该文件并非
由主审裁判司签署,否则该文件应作为确实证据,内载事实无可争议。
  34.根据令状搜查及检取之权力
  (1)裁判司如根据任何人经宣誓后所作之告发,认为有充分理由怀
疑在任何楼宇或场所内或在船只、飞机或车辆上——
  (a)有任何物品与经已或正在或即将犯第21或26条所指罪行有
关;或
  (b)有犯该罪行之证据或包含此项罪证之任何物件,
  则可颁发令状,授权任何警务人员或海关人员进入该楼宇、场所、船
只、飞机或车辆,搜查、检取、移去及扣押该等物品或物件。
  (2)获授权人员——
  (a)如属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海关人员;或
  (b)如属海关人员,可要求任何警务人员,
  协助其执行本条所授予之权力。
  (3)获搜权人员或协助人员于日夜任何时间均可——
  (a)进入及搜查令状所指定之任何楼宇或场所;或
  (b)截停、登上及搜查令状所指定之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
  (4)获授权人员或协助人员——
  (a)如有适当理由怀疑任何物品与经已或正在或即将犯第21或2
6条所指罪行有关,可将之检取、移去或扣押;
  (b)如有适当理由怀疑任何物件有犯该罪行之证据或包含此项罪证
时,可将之检取,移去或扣押。
  (5)在本条内——
  “飞机”一词不包括军用飞机;
  “船只”一词不包括战舰或具有战舰地位之船只。
  35.持有令状人员之附带权力
  获授权人员或协助人员,可就其根据令状获授之权力——
  (a)使用合理而必需之武力,进入其获授权进入及搜查之任何楼宇
或场所;
  (b)使用合理而必需之武力,截停、登上或搜查其获授权截停、登
上及搜查之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
  (c)使用合理而必需之武力,驱逐或移去妨碍其执行此等权力之人
或物;
  (d)在其获授权进入及搜查之任何楼宇或场所,船只、飞机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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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抓紧完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能源部

1990/07/03

能源安保(1990)609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自1987年开始,我部进行了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和《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工作,根据劳动部要求,结合电力工业特点,现制订出我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压力容器登记工作要求于1990年完成85%。各网、省局要以指令性计划安排到各有关单位及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室,并将目前已完成的情况及下一步的安排于7月底以前寄部安全环保司。

  附: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

  一、电力工业生产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与系统连接方式及运行方式有密切关系,有的压力容器的异常工况不仅影响设备本身的安全,还对系统内其他设备构成严重威协,有的设备是因本身原因构成事故,有的却是因系统原因构成事故,因此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除设备本身外,还必须包括与其相连的系统。除了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应执行87年原水利电力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发的〔87〕水电办字第5号《关于发电厂高压除氧器安全问题的通报》,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发的《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原水电部生产司1984年发送的《关于开展除氧器等压力容器设备隐患情况复查的通知》,水电部生产司与基建司1986年印发的《关于发电厂压力容器及其系统安全情况的通报》等一系列规定与要求。

  二、电力生产中有些压力容器如大气式除氧器、部分疏水扩容器、热交换器、定期排污扩容器等不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范围,但历年的事故教训说明,这些容器的安全不容忽视,因此安全监察、定期检验、使用登记应包括这些容器。

  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实行发电厂自检及网、省局监察检验室监督检验的办法,检验应由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的检验员或经能源部、网、省局考试合格的锅炉监察工程师担任。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进行安全评级(评级方法见附件1),并有检验员所在单位及检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一律填写《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以下简称“登录簿”)一式二份及劳动部“管规”附件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

  《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由西北电管局统一印制。

  五、新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下列规定的文件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规定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如系现场组装,应有制造及安装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网、省局锅炉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监督检验报告。

  六、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登录簿”、“登记表”及检验报告向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七、主管网、省局应逐台认真核查有关资料、确认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登录簿”、“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给予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办法见附件2),填入“登录簿”及“登记表”。

  经核定安全等级(新容器为1、2级,在用容器为1、2、3级)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使用,不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八、属于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还应将“登记表”送劳动部门给予注册编号,并将其中一份“登记表”报劳动部门。如网、省局与劳动部门已订有规定,则按各地规定的办法办理。

  有的单位已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劳动部门的登录簿,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应持“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到主管网、省局办理使用登记:主管局进行注册编号,核对安全等级后,在使用证上加盖主管局的印章。若没有填写过“登录簿”,则补填《能源部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

  九、在用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或重大修理改造、发生恶性事故修复后检验时,重新核定安全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登记表”、“登录簿”、检验报告到主管网、省局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并及时报告劳动部门。

  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登录簿”、“登记表”、检验报告到主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劳动部门。

  十一、经检验确定安全状况为5级、使用单位核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持“登录簿”、“登记表”及时向主管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主管局应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 表示1级;
2 表示2级;
3 表示3级;
4 表示4级;
5 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法规规定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设备及系统布置合理;规定的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现场规程、管理制度齐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作用。

  (3)新压力容器和在用压力容器均应满足: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齐全并可靠投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投用时,应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设备及系统布置基本合理;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3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确定不需要修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基本齐全,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自动装置因故未投或投用不够正常;设备及系统布置存在一些问题,但能安全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够齐全,但已订规程基本满足设备安全运行需要。

  4级:出厂技术资料不全;主体材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质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强度经校核尚满足使用要求;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对经安全评定的,其评定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按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安全使用。必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改善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热工仪表自动控制装置不齐全,或没有按规定投用,设备及系统布置不够合理,只能在限定条件使用;现场规程及管理制度不齐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4.不论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几级,安全伐排汽量都应核算合格。

  附件2: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注册编号办法

  一、属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规定范围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有两列:

  第一列按能源部注册编号,由四组代号组成(“登记表”上一律填在表格右面的空白处)。

×× ×× ×× ××
—— —— —— ——
| | | |
| | | |
| | | | 容器编号
| | | --------
| | |
| | | 容器代号
| | -----------
| | 单位代码
| --------------

| 网、省局代码
------------------


  第二列按劳动部“管规”规定,由五组代号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地、市级行政区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划的流水号
| | ----------- | ----------
| | 压力容器用途代号 |
| ------------- | 注册年号末尾二位数
| -------------
| 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




  二、不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的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只用上述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列代号

  三、能源部注册编号代码规定如下:

  1.网、省局代码、单位代码按《电力工业事故卡片填报手册》规定。

  2.容器编号为使用单位容器顺序号。

  3.容器代号表示容器名称,用拼音字母表示: 压力式除氧器(YC) 大气式除氧器(DC)  

高压加热器(GJ) 低压加热器(DJ)
氢气贮罐(QG) 压缩空气贮罐(KG)
连续排污扩容器(LK) 定期排污扩容器(DK)
疏水扩容器(SK) 灰仓泵(HB)
压力油罐(YY) 其他换热容器(HR)
其他容器(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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