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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结检查“八五”期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CAD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组织实施CAD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24:47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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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结检查“八五”期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CAD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组织实施CAD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总结检查“八五”期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CAD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组织实施CAD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设[1996]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总后营房部:

  “八五”期间,我部以《关于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大力提高我国工程设计水平的通知》(建设[1992]163号),对工程设计单位普及和发展CAD技术提出了要求。在各级主管部门支持下,各设计单位认真贯彻,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纲要。为了总结“八五”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推动“九五”CAD技术应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八五”实施情况,总结经验

  根据建设[1992]163号文附件一的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以自检为主,将自检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地、各部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情况汇总后报我部勘察设计司。

  二、对CAD技术应用好,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CAD出图率低、设计水平和质量差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对CAD技术应用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要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勘察设计单位,分析、总结他们的CAD技术发展状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九五”期间的工作提出建议。

  四、我部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纲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于1997年1月底前报我部勘察设计司CAD技术推广应用办公室。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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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1992年3月1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观测井(泉)、测量标志以及地震监测专用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第三条 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主管。
  各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当地地震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地震台(站)主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在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周边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井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尚无具体规定的,地震主管部门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划定临时保护范围。


  第六条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应按地震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并征得当地城乡建设、地矿和水资源等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地震监测工程项目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台(站)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台(站)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笨重物,倾倒垃圾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它振动性作业;
  (二)污染观测井(泉)或直接改变观测井(泉)出水状态;
  (三)在自流观测井(泉)保护范围内钻井取水或启用原有井(泉)超量取水;
  (四)擅自在观测山洞洞口保护范围内烧荒或砍伐林木;
  (五)在地电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堵设金属管(线)或设置变电设施;
  (六)在电磁波接收天线保护范围内新设电磁辐射装置;
  (七)在地磁观测墩到测量标志之间,或在地震监测专用通讯线路、供电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房或设置其它障碍物;
  (八)在地下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或擅自在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遥测台网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遥测子台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在高频发射天线保护范围内成片种植影响高频发射的树木或堆放金属物;
  (三)设置与遥测同频的无线发射装置;
  (四)擅自在无线传输设施保护范围内烧荒;
  (五)擅自在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或从事其它引起地形变化的作业;
  (三)在地磁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放置铁磁性物体。


  第十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震监测的工程,必须事先征得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商定补救措施;监测设施需要迁址新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建设和搬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烧荒、临时堆放物品,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它振动性作业,必须经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可视具体情节,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4]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至今仍有少数中央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把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作为规范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真正落实到位。

二、中央各部门要对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是否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未及时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基层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并责成其立即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同)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同时,中央各部门要对已向我部提供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名单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有漏列的二级预算单位,要立即补报。

三、中央各部门在参加我部2004年1月15、16日举办的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培训后,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做好系统内银行账户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执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过程中,依据《办法》所作出的审批结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对特殊情况存在异议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对仍未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中央预算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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