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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12:40  浏览:9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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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要求,加快本市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
  ,表彰和宣传全市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
  技能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全市技能人才的奖励
  制度。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命名。
   第三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德阳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
  次,每次评选名额为:杰出高技能人才10名,技术能手30名。
   第五条 “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能有效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培养徒弟或生产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省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
  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
   第六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并为“德阳市技
  术能手”获得者。
   (三)职业技能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
  创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省级技能竞赛大奖、“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
  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职工个人申报、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
  管部门或市属及以上企业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或《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2份)
  ,近期2吋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
  位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人员
  返回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经公示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
  决,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并
  颁发证书。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德阳市技术能手”获
  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杰出高技能人才的津贴或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
  (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杰出高技能
  人才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
  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及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德阳市杰
  出高技能人才”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
  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享受政府津
  贴。
   第十三条 获“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
  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
  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由组织技
  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竞赛成绩和
  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德阳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有关部门及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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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莱索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起恢复两国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莱索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莱索托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莱索托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平初                米 泽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内罗毕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行人的交通管理存在行政强制的空白点

从首都北京到全国各省、地(市)、县,目前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中,普遍存在对行人违法管理失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行人通行和行人违法的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大量的行人违法事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的背后,还有什么原因?



一、行人按道行走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二、行人禁止行为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对特殊行人和行人群体、行人列队通行以及行人横过铁路道口的通行进行了规定。

三、行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从以上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行人通行和处罚都设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对行人的违法处罚时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一、核实违法嫌疑人身份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强制

在对行人违法进行处罚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在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首先,必须确认并填写有关违法嫌疑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当违法嫌疑人拒绝提供其相关身份信息时,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所以,无法保证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无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居民身份证法》授权警察查验身份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本条授权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但是,对于“拒绝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没有相关规定。

三、《警察法》没有对交通管理授权

部分同志认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施行强制,笔者认为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这是最相近的核实违法嫌疑人的途径。但是,认真分析这个途径,发现:

1、检查核实公民身份的前提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检查核实公民身份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而不是“有违法嫌疑的人员”。

3、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的前提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笔者认为,“交通违法嫌疑身份不明”与“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排除疏于管理的原因后,导致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行人违法管理失控”的根源是: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保障。所以,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致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行规则在实施中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所以,在当今中国,行人是道路通行中的强者,可以置道路通行的法律规定于不顾,任意通行。所以,道路通行中的强者——行人,在违法导致交通事故后,还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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