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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52:21  浏览:9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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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东政办发〔2003〕6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省驻东营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部门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资金使用、质量管理、服务协调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是否按照规定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AB角制等制度,以及在实行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和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
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公开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市政府规定要求;进驻审批大厅的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是否杜绝了“两头服务”和“体外循环”;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口受理、内部运转、一口对外”的运作方式;各部门、机构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以及其他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与市委、市政府综合考评一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
,对照考核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具体测评分2类进行: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该测评总分为50分。
2组织政府部门、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该测评卷总分为50分。
上述2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议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评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
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
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的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
3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中央、省驻东营有关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向主管部门、机构反馈,建议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东营市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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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文化部于1995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对解决当时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存在的问题,维护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音像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音像市场的发展变化,为此我部决定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
二、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自行举办的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不再审批,改为事前备案。举办单位应在会前将订货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等情况分别向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部备案。
三、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监督,应派人到会进行检查,防止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
四、订货会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将统计结果报文化部。统计内容包括与会的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成交的音像制品品种、数量、成交额,以及参加订货会供需双方的人数等。
五、国家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国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宣传、展示我国音像业的成果,推动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提高市场占有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届时,各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参加订货会。
六、举办音像制品展销会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展销会,仍需报文化部审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温政令第74号


《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市政园林、城管执法、工商、环保、文化、体育、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上述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不吸烟。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香烟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并应当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警示牌。
第七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第八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提倡全市烟草销售单位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候机(车、船)厅(室)、售票厅,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二)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三)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四)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科技馆、图书馆的展示厅、阅览室、借书处;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休息场所;
  (六)影剧院、歌舞厅和室内体育公共活动场所;
(七)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餐厅;
(八)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室),但应当有防止污染的隔离设施、通风装置和明显标志。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公民有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他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权利。
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对屡禁不改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职责的部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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