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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5:44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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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保证产品质量等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充实、完善行业的标准体系,国家局决定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申报重点
申报2005年度的标准项目,要贯彻、落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我国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要能够充分体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要能够在相关技术、管理方面有效解决行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经研究,确定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项目的申报重点是:
1、能够有效应对WTO、WHO、FCTC的有关要求、或有助于建立(或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项目;
2、符合“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推动“中式卷烟”稳定、健康发展的项目;
3、有助于增强我国卷烟以及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特别是能够推动名优卷烟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确保产品质量的项目;
4、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5、涉及行业生产领域或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
6、能够有效降低生产、运行以及销售等环节成本,有利于实现“节约型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项目;
7、与行业发展相配套、有助于规范行业相关工作并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通用性项目。
二、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2005年度标准项目的申报工作。
2、企业应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体之一。国家局鼓励行业各类重点企业紧密结合相关工作的实际,积极提出或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项目申报需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套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一致。
书面申报应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申报行业标准(YC)和行业计量检定规程(JJG[烟草])的项目,应填报“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或“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这两份任务书均可从“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工具字典”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tsrc.org.cn)。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用A4纸装订;网上申报可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申报项目”填报标准项目任务书。
4、标准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精心安排,力求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项目开展所需经费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国家局项目经费的数额。
5、各申报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于2005年3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联系人:冯茜、韩云辉、李青常;联系电话:0371-7672673、7672677、7672680)汇总。
6、对于去年已正式申报但未获批准的标准项目,原则上可不再进行重新申报,而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作为2005年标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三、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项目申报工作截止后,国家局科教司将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将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国家局科教司将根据评议意见和答辩情况,审定并编制2005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向国家局科教司咨询(联系人: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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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6〕44号



各科室:
  现将《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公文规范化封闭式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文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府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收文管理
  收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运转中的签收、登记、审查、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所有收文在审核登记后一律在市府办内部运行(应当转部门承办的除外)。
  (一)签收登记
  1、纸质文件签收。经公文交换站、机要局、邮政局或直接送交市府、市府办的所有公文(包括刊物、信柬、资料等),由综合秘书科审查后统一签收登记,附上公文处理笺并按急办件、呈批件、传阅件加盖类别章后进行分办。特提、特急件2小时内送出,如遇分管文秘的秘书长不在,可直送(或电话报告)秘书长或主管市长处理。加急、平急件半日内送出,呈批件和传阅件收文当日送出。
  上班时间,公务传真(包括公文、政务类通知、政府部门工作联系资料)由综合秘书科接收处理。信息类传真由信息技术科接收处理,下班时间的所有传真由值班室接收并按规定处理,值班人员在星期一到星期四期间所接收的公务传真,应于接收次日上午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星期五至星期日所接收的公务传真,应于第二周星期一上午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大假期间收到的公务传真和其它公文,应于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到综合秘书科补登编号。
  2、网上签收。公文网上收发工作由综合秘书科负责。在网上行文和纸质公文同时运行阶段,为了避免重复办文,应以纸质公文作为送阅办理公文;个别需要及时办理而纸质公文未到的,可在网上下载,并贴公文处理笺作为送阅办理件。
  (二)呈送办理
  凡是接到省政府下发的特提件、特急件应在2小时内办结;收到省政府下发的其它急件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开发区上报的急件,应在24小时内办结;收到省政府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和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开发区的一般性请示、报告、意见,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应在5日内办结(要求解决资金、车辆编制和须调查研究的重大请示事项除外)。
  所有需要送领导参阅、批示的公文,一律应贴签呈送,没有贴签的不得送出,市府办领导也不在原文上批示;公文运转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遇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不在,由相应科室指定的有关工作人员代签收和传递。
  1、上级文电的处理。由综合秘书科收文后根据内容及时贴签分送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阅处,再按批示意见分办。省委、省委办和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与市委办相关科室衔接处理。
  2、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开发区请示、报告、意见的处理。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和开发区应按照一文一事的要求向市政府递交请示,请示、报告和意见按每件5份呈送。综合秘书科应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或开发区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的公文格式、内容和份数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实行退文;对经审查签收的公文,及时贴签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文秘副秘书长、分管工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政府领导审签,再按领导批示意见转有关方面及时办理。
  3、密件的处理。密件由综合秘书科专人负责领取、登记、贴签,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示,如领导批示涉及办理事项的由综合秘书科分办给有关科室或部门按程序处理。
  4、市委领导、市长、副市长批示件的处理。市委领导、市长、副市长批示件由综合秘书科按批示内容和要求,及时转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
  5、部门来件的处理。市级部门送转市政府办的文函件,综合秘书科应通晓内容,凡有市政府办承办的事项,应根据内容及时报告分管文秘副秘书长,分办相关科室。承办科室要及时向分管文秘副秘书长报告办理结果。
  (三)催办查办
  经领导批示后交县区或有关部门、开发区办理的公文,须附贴公文转办通知,注明办理时限和要求,要求在收到文件后5日内回复,综合秘书科负责催办。紧急和重要公文跟踪催办,一般公文按期催办。综合秘书科每周对公文运转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催办过程要及时作好记录;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的单位,综合秘书科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报市政府办领导同意后按规定通报批评;对因办文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追究相关责任。
  (四)材料报送。各科室或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向综合秘书科报送领导活动及相关材料。每季度编发一期《市政府大事记》,领导身边工作人员按规定每周星期一上午10:00前向综合秘书科报送上周领导活动,每月1日上午10:00前报送上月市政府领导政务大事记。
  二、发文管理
  发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部门代拟或其他科室草拟文稿(含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发文的)在市府办内部运行时,一律由秘书四科受理、审核,秘书二科送签。需要会签的,由代拟部门负责会签后送秘书四科办理。
  (一)公文草拟
  公文文稿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口头交办意见由相关科室草拟或相关部门代拟,内部一般不超过2日,外部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拟制公文过程中,对涉及其它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它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
  (二)审核签发
  1、普通公文。由市政府办相关科室直接起草或由部门代拟。代拟稿须由代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审,涉及几个部门的文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在文稿上签字,然后交秘书四科按公文处理办法对文字、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进行审核,再送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然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审签前若文稿改动较大,应输出清样送市政府领导审签。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发文,应当由秘书四科审核、市政府办领导、分管副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审核、市委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市长、市委书记签发,要切实减少来回办文。
  2、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和协调后,交秘书四科审核,再按程序送签,最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正式发文后,综合秘书科负责协调信息技术科实行网上同步发文,并协调市法制办报省政府备案。
  3、其它公文。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综合秘书科负责整理,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部门或相关科室负责整理,秘书四科核稿,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把关,送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工作通报由信息技术科起草或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发。
  (三)文件制发
  领导签发的文稿,承办科室或部门在综合秘书科登记、编号后,送文印所缮印。公文印制实行草拟科室或代拟部门负责制,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无错漏、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缮印好的公文,须经秘书四科复核签字后,综合秘书科方可用印和分发。

关于转发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23号
关于转发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实施办法






为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调动和激发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国家和省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前,对市直财政核拨经费的学校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超课时津贴制度。



一、实施超课时津贴的基本原则



超课时津贴制度要按工作人员的实际贡献和工作价值进行分配,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调动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核定,自主分配的原则。结合各学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由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各校的超课时津贴总量。各学校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自主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超课时津贴分配要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倾斜,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间的分配关系。



二、核定超课时津贴总量的办法



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绩效工资的政策导向和各学校的办学层次、教学对象、超课时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将超课时津贴总量与学校收费收入相挂钩,分别按权重系数计算出各学校的超课时津贴总量。



三、调控和管理办法



(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制度的实施,从2008年秋季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市直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市财政。



(二)经费来源和管理。超课时津贴允许各学校在指定经费(学费、择校费、借读费、新机制学费)中提取,各校在使用管理和分配超课时津贴时要量体裁衣,保持合理存量,不得突破核定的津贴总量。津贴总量可结转在下学年中滚存使用。当年经费收入不足以按核定总量发放超课时津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津贴发放数额,不得挤占其他资金用于发放超课时津贴。



(三)超课时津贴总量的申报和核定。每年3月份,由各学校结合招生任务、经济形势和本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岗位变动情况进行超课时津贴补贴总量核定的申报,填报《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核定总量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核定超课时津贴总量。



(四)实施时间。超课时津贴制度从2007年9月起实施。



(五)超课时津贴分配方案的制定。市教育局统一提出学校制定超课时津贴内部分配方案的指导意见(另行发文)。市直各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内部分配方案,方案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的方案需报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立超课时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校发放的超课时津贴。



(二)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前,市直学校的超课时津贴暂按本办法过渡,待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2008学年市直学校超课时津贴补贴核定总量审批表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事 局



       市 教 育 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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