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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4:59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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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和《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为吸引和稳定人才,决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青政[1984]32号文件规定,享受学历浮动工资满8年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
二、2004年9月30日在职并符合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和青劳人薪字[1992]344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且浮动期已满8年转为固定的工作人员(含农林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工作固定两档浮动工资的人员),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再浮动一档工资,其档差按本人现行职务工资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执行。
现正在享受浮动工资的工作人员,待现行浮动工资满8年转为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的档差按以上规定办理。
三、经省人事厅复核认定或通过考核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被所在工作单位聘任的工人,未取得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比照具有中 级职称的人员,在本人现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浮动一档工资。
四、今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仍按原规定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享受浮动工资。
五、调动工作的人员(含在调出单位已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及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土官(兵),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的浮动期及转为固定的时间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六、工作人员离休、正常退休时,其享受的浮动工资列入离退休费基数问题仍按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此次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增资花名册(略)
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浮动工资审批表(略)


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和稳定人才队伍,鼓励工作人员长期在青海工作,决定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青工作满二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在青工作满四十年的,再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二、在青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按以上办法固定晋升的工资,离退休时可列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此次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六、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增资花名册(略)
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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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国报业经过两年多的治理整顿,散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报业结构明显优化,报纸质量显著提高,但是仍有部分报纸在出版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如有的报纸擅自增加主办、协办和合作单位,甚至将部分或全部出版权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报纸以专版、专刊名称作报头,变相出版新的报纸;有的报纸利用地方广告专版刊登新闻消息等非广告内容、甚至出版新的报纸等,严重干扰了报纸出版的正常秩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报纸出版管理,规范出版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报纸的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遵守新闻出版的各项法规、规章。
二、报纸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向新闻出版署专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不得擅自增加协办单位。报纸变更其他登记项目,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三、报纸出版的各类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应严格遵守《关于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通知》(〔92〕新出报257号)、《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 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93〕新出报365号)及报纸出版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报纸的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是报纸的一部分,其名称不得作为报头使用,所用字号应明显小于报头字号。
报纸的专版、专刊不得出让出版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给报社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四、不得单独发售报纸的部分版页。报纸正常开版内的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发行,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必须随主报发行,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发售及散发赠送。
五、报纸出版地方版、时段版或其它文种版,须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新创办报纸审批手续办理。
六、报纸变更开版、刊期须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报纸的刊期、开版,同一报纸不得以不同版式出版发行,不得装订或以其他非报纸形式出版发行。
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96〕新出报3号),不得刊载新闻消息等非广告类内容,不得单独征订、发行,只在限定范围内随主报发行。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后,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寄送样报。
八、报纸的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93〕新出政801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报纸主管、主办单位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消该报登记。
九、报社违反出版管理规定,除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向报社及报社主管单位下达报纸违规通知单;
2.通报批评;
3.责令更正或公开检讨。
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及该报主管、主办单位发放《报纸违规通知单》,违规报社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样报寄交管理部门备查。一年内三次接到报纸违规通知单的报社,将受到年检缓验的处分,违规情节严重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吊销报纸许可证的处罚。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报纸执行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要限期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或拒不纠正的报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37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
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
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
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下设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市铁路部门、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公用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
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
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
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
势预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
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
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
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
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
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
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
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
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
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Ⅱ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公用、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
(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
制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
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
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
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
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
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
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公用局、水务局、市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指导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临时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
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
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
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
发展。
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
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
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
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
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局、市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信息产业局、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启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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