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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08:52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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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组织〔2005〕1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部署,经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国资委党委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中央企业分两批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措施,作为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作为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排头兵,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主力军,多数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至关重要。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处在攻坚破难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不断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目前,中央企业有356万党员,总体上看,党员队伍是适应这些要求的,是有战斗力的。广大共产党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生产经营和重点工程岗位上,在突发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的事业做出了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但是,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党员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淡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先进性不明显,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领导人员执政意识淡薄,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存在淡化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倾向,脱离群众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一些党员领导人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管理现代企业的能力不强,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发展思路不清晰,素质和能力同所肩负的责任和任务不相适应。一些党的基层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能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有的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中央企业党的工作,损害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

  中央企业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中央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来。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素质和能力,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大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全面提高中央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是:

  (一)提高党员素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加突出。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始终站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前列,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带领职工群众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企业党组织更加坚强有力。企业党组织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上取得新进展,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党的活动与企业中心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党组织更加具有活力,思想政治工作更加有效,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三)服务职工群众,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作风明显改进,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真正做到心系职工、求真务实、廉洁从业,做群众的表率。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用加快改革发展的成果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和职工群众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

  (四)促进各项工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更加富有成效。党的方针政策在中央企业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树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执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和谐稳定的环境进一步巩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探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本企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两不误、两促进”。

  (二)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的方法,认真研读有关文件资料,学习和宣传先进典型,并注意树立本企业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教育和激励党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开好组织生活会,营造良好氛围,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要结合企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舞台、创造条件。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全体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抓住党员和党组织存在的表现最突出、职工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深入剖析,认真解决,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企业各级党员领导人员都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带头结合实际讲党课或作专题报告,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所在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还要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执政意识、改革发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职工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企业聘用、借用人员中的党员,一般应在聘用、借用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党组织关系尚未转出的党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档案的党员和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等,要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确保达到教育效果。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方法步骤

  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分两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

  第一批: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大部分企业总部机关和其他20户中央企业,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年6月基本结束。

  第二批:未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和第一批开展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

  在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每个企业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对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重组等情况特殊的中央企业,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可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灵活安排,精心组织。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企业所有的基层党组织,使每个党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集中学习教育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一般为4周)。

  学习动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搞好思想发动。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开好一个动员会,党委(党组)书记作动员报告,要力争每位党员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方法步骤,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二是搞好学习培训。制定一个学习计划,针对不同的党员群体确定重点学习内容,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好学习安排,组织好党员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学习党章。还要注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就先进性教育活动发表的重要讲话。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有书写能力的党员都要写一篇学习体会,党员要在支部大会上结合本人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谈学习收获。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并要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明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企业、本岗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讨论,明确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一般为5周)。

  分析评议阶段重点抓好七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企业总部机关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要多渠道多层次征求下属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党员与职工群众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的高度认真剖析思想根源,形成党性分析材料。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由支委会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科学发展观、执政意识特别是领导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剖析。企业主要领导同志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讨论把关,其他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由党委(党组)书记把关。企业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人员的党性分析材料要通过一定方式向总部机关中层人员和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通报,并报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四是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党员个人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并在支部生活会上交流。五是召开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党员的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六是向党员反馈意见。党支部要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问题,要求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要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一般为3周)。

  整改提高阶段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制订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分别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企业党委(党组)和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二是认真进行整改。要坚持边学边改的原则,对那些需要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一段时间整改,对需要解决而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人。三是向职工群众公布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人员的整改,要为下属企业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制订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布,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每个阶段结束后,经督导组和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可转入下一阶段。党的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转段情况报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的工作。一是对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职工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二是党支部对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三是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深入扎实的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党员,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要搞好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重点是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在生产经营骨干、技术能手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壮大党员队伍。

  上述工作结束后,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下级企业和党员、干部、职工群众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情况,并采取职工代表评议和在职工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的测评。多数职工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补课”。

  中央企业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压茬”进行,即在总部机关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后的适当时机,可以启动下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的大事,也是中央企业2005年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地方党委领导,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协助配合。成立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中央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委(党组)要全面负责,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要担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那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要保证先进性教育活动必要的经费。

  (二)建立联系点制度。国资委党委委员和中央企业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结合各自分工确定1-2个联系点,有重点地参加各阶段的活动,帮助联系点查找差距,理清思路,解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总结经验,使联系点成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

  (三)建立督查制度。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由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由国资委党委派出督导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由地方党委派出督导组。国资委党委将不定期地派出巡回检查组,对京外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各中央企业向党的关系在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派出督导组,向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所属企业派出巡回检查组。督导组和巡回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了解所去企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通过适当方式对所派出督导组成员进行培训。

  (四)建立职工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充分吸收职工群众参与,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把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点来解决。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企业实际,运用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使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要充分运用本企业的宣传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网络等,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效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和总结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的精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资委党委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认真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中央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在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在京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批准,京外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经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所在地方党委;党的关系在中央企业总部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批准,党的关系属地管理的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地方党委。各中央企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随时报国资委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的2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2.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国资委党委

2005年1月5日

附件1:

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4、中国铝业公司

  3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3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1、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3、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6、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48、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4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50、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51、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52、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53、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54、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5、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56、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57、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58、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59、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60、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61、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62、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6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6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65、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66、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2: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毅中   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 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瑞祥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张长富   国资委党委委员

  成 员 马国安   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时希平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

      姜志刚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

      刘晓滨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局长(党委组织部部长)

      杜渊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局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连维增   国资委人事局局长

      刘茂勋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局长

      冯爱勤(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石 巍   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附件3:

国资委党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名单

  主 任 刘晓滨(兼)

  副主任 张玉藏(女)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爱勤(兼)

      谢 俊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综合组

  组 长 谢 俊(兼)

  副组长 靳建平 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党员教育管理处处长

  宣传组

  组 长 卢卫东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 阳礼泉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正处级调研员

  企业指导一组

  组 长 刘 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乎振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三处副处长

  企业指导二组

  组 长 张志强 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

  副组长 曹 健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机关组

  组 长 刘占英(女)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副组长 刘汉君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贺 璐(女)国资委人事局助理巡视员

      郝振华   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副局长、临时党委副书记

      陈国卫   国资委研究室助理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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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30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1年4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三章 邮电通信保护
第四章 邮电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管理。
第三条 无锡邮电局经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
县(市)邮电局经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和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当地的邮电通信工作。
无锡邮电局和县(市)邮电局对其他单位的专用通信网实行行业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五条 市、县(市)邮电局、支局、所、代办所(以下简称邮电企业)应当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维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电通信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 邮电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通信设施;施工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扩建、小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规划建设邮电服务网点和电信管道。
农村邮电服务网点的设置和用房的建设、改造,由当地人民政府与邮电企业共同规划安排。
第十条 规划建设的城镇邮电通信用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征地、拆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十一条 工农业生产基地、大型工矿企业、重要科技和教育单位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邮电网点和通信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新建和改建铁道、隧道、城区桥梁等工程,应当预设电信管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办公楼、宾馆、商场和住宅楼建筑群,应当预留分线箱、交接架间和预埋电信管道;近期内需装电话的,应当预放电话线;地面层没有值班室或者收发室的,应当设置邮政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
第十四条 邮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通信设施,对地下和水底通信管线等隐蔽的通信设施,以及无线电杆塔等高空通信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邮电局应当将有关资料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邮电局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和公用电信业务。
第十六条 邮电企业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箱)、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点)。
第十七条 邮电企业可以在建筑物的适当位置上附挂通信线路。建筑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检修建筑物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邮电企业。
第十八条 需要进入电信公用网的专用电信设施,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入网技术标准,并经邮电局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科研、设计、制造等部门,研究开发邮电通信新技术。

第三章 邮电通信保护
第二十条 邮电企业对用户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电报、电话等负有安全、保密的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二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通信用房;
(二)邮电通信公用设施:邮运码头、信筒(箱)、信报箱、邮亭、报刊零售亭、邮政编码牌、公用电话亭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邮政专用品:邮电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四)电信专用设施:电杆、电线、拉线、电缆、光缆、管道、线担(墙担)、隔电子、人(手)孔、标石、天线、馈线、分线箱(盒)、水线三角牌、交接箱、增音站、国家一级、二级空中通信管道等;
(五)其他:邮电运输和工程车辆、邮电标志牌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亭、信报箱等邮电公用设施内抛掷燃烧物、杂废物、污秽物;
(二)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以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或者抛掷杂物;
(三)摇动和擅自攀登电杆、拉线,在电杆、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擅自搭挂电力线、广播线,在线路上挂晒物品,利用电杆、拉线、标石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船泊停靠地锚等;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放炮、爆破,擅自在通信明线两侧各2.5米、拉线基础周围2米、地下电缆和光缆两侧各1米范围内建屋搭棚;
(五)擅自在电杆、拉线基础周围5米和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钻井、挖沟、堆放易爆易燃物、倾倒矿渣和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以及排放含有酸、碱、盐等腐蚀性液体;
(六)在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放飞风筝;
(七)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或者进行其他危及水下电缆安全的作业;
(八)在通过跨江河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各50米内不免桅航行;
(九)擅自拆迁和污染、损坏、偷窃邮电通信设施;
(十)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排设供电、自来水、煤气、排污等管道以及其他作业足以危及通信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邮电局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邮电局派员到场监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邮电通信用房、信筒(箱)、邮亭、报刊零售亭、公用电话亭或者邮电通信线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电局协商,保证邮电通信正常进行,并给予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及设施可能干扰或者危及邮电通信安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与邮电局协商,保证邮电通信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国家一级、二级无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影响通信的建筑物。确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建设的,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邮电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 植树、种竹不得影响通信线路的使用安全。
架设和维修通信线路需要截干或者伐除树、竹的,邮电企业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对已经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或者因抢修需要,邮电企业可以按照树竹修剪的操作程序自行修剪,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邮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的危险物品以及国家禁止邮寄的其它物品。
邮电工作人员必须当面查验用户交寄的包裹、印刷品等需验视的邮件。
第三十条 邮电车辆(含非机动车辆)在执行通信任务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和停车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邮电工作人员驾驶车辆执行通信任务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行为,交通执勤人员应当记录后放行,并责令违章人员完成运递任务后再接受处理;对有肇
事可能的,可以通知邮电企业另派车辆或者人员接替完成任务。
第三十一条 邮电车辆和邮电工作人员执行通信任务时,凭邮电专用标志进出港口、车站、码头、机场或者通过渡口、检查站、桥梁,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保证邮件优先运输和确保邮件安全的责任。邮电企业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共同遵守。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妨碍或者破坏邮电通信工作的行为:
(一)冲击邮电企业办公及生产场地;
(二)在邮电企业办公及生产场地前设摊、堆放物件影响通信作业;
(三)在邮电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伪造或者冒用邮电徽等邮电专用标志和邮电标志服;
(六)伪造或者冒用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
(七)冒充邮电工作人员在外招摇撞骗、损害邮电声誉、诈骗他人财物等;
(八)伪造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简;
(九)未经邮电局批准,印刷发行县以上地区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
(十)其他妨碍或者破坏邮电通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废旧通信器材必须出售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必须凭出售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组织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器材。

第四章 邮电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电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收费标准,并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第三十六条 邮电局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内部专用电信设施的管理,并为设有专用电信设施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办规定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或者限制用户使用邮电业务;
(二)故意延误邮件、电报和电话的传递;
(三)擅自中断对用户的通信服务;
(四)擅自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
(五)隐匿、毁弃、私拆邮件、电报和窃听电话;
(六)向用户索要财物和牟取私利;
(七)对应当验视的邮件不予查验;
(八)利用邮电通信工具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邮电工作人员进行通信线路施工或者检修时,应当爱护建筑物,爱护农作物和树、竹,造成损坏的按照规定赔偿。
第三十九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符合下列投递条件的,邮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邮电服务:
(一)具备邮电车辆和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
(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已在当地邮电支局办理列名或者更名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和单位的邮件或者邮件领取通知单,一般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设在地面层的收发室、信报箱。

农村的邮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电企业商定投递方式和具体地点。
第四十一条 电报的投送,在规定的直投区域内必须投递到户;在直投区域外,可以采用专送或者邮送的方式投递到户。
第四十二条 邮电企业对用户要求安装电话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交足费用办齐手续的,应当在90日内安装接通;与用户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邮电企业对用户的机线设备,应当定期巡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条 邮电企业对老、病、残特殊用户的邮件应当投递到户。
第四十四条 邮电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报刊的订阅、投递、零售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邮电局应当设置用户对邮电企业、邮电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电话、监督信箱,及时处理用户的举报和申告,并将处理情况告诉举报人和申告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盗窃他人的邮件、电报,贪污、冒领他人的款物,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邮电局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邮电局还可以对下列行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五)项、(六)项规定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有关物品。
(二)违反本条(八)项规定的,处以邮资十倍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有关物品。
(三)违反本条(九)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有关物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或者影响、阻断邮电通信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承担修复费及有关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擅自在电话上加装副机、传真机及其他复用设备的,邮电局应当责令其拆除,并追收至少一年的月租费。逾期不付电话月租费、通话费、传呼机月租费等费用的,邮电局应当追收其应付的费用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通话或者拆机处罚。
第五十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邮电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邮电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用户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或者汇款错兑的,应当给予赔偿;造成电报错收、错译、错投或者直投电报稽延以致失效的,应当退回所收的资费。
第五十五条 罚款、没收款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7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4〕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处理、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



(七)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九)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十)行政执法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财物的;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区分和责任追究



(一)责任区分



1、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2、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3、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任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者的责任;



5、其他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



2、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



3、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处理;



4、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五、追究程序



(一)经市法制办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发现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由市法制办立案调查,或者移交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调查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其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由该机关调查处理;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可在三十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实施



市法制办立案调查的执法过错追究案件,按下列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需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法制办承办,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市法制办实施;



(三)需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的,由市法制办提出追究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实施;



(四)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提出追究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送交有关单位实施;



(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由该机关实施责任追究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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