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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1.15”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1:58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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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1.15”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19号



关于贯彻落实“1.15”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4年1月15日,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责任和措施,以推动当前春运及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会上,国务委员周永康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着重抓好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及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的“五整顿、两加强”工作。为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更好地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当前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
  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1月7日进入春运以来,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运输事故12起,造成104人死亡、169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运输事故5起。事故的详细情况见附件。上述事故发生后,部领导十分重视,指示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部领导具体批示已通报给事故发生地和车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发生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驾驶员违章超速、临危操作不当,二是驾驶员疲劳驾驶;三是车辆超载现象严重;四是因下雨、下雪导致的路滑等。上述事故的发生反映出目前我们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从深层次研究探讨预防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方式、方法。
   二、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关爱生命、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深刻学习领会周永康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安全工作搞一次回头看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交通行业要做一个负责任的行业”为工作准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系统性,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要认真汲取上述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深入查找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交换工作信息,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定要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抓不下去、安全管理严不起来”的问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狠抓落实。当前还要结合春运工作实际,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尤其是要在继续贯彻落实各项非典防控制度的同时,切实解决当前道路运输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为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确定的“三关一监督”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和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和处置预案,牢固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的思想,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整顿驾驶员培训市场和营运驾驶员队伍。去年,因驾驶员违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3%,驾驶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仍然是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主要因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驾驶员培训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并取缔无证非法经营;要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培训单位教学行为,严格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要严格对驾驶员培训单位教练员和营运驾驶员考试员的素质考核,对违规行为的教练员或营运驾驶员考试员,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强化动态监管措施,坚决查处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就发从业资格证、买卖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多的驾驶员培训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停止或取消其培训资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培训与考试工作的衔接机制。
  要强化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重点抓好客车驾驶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汽车列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屡屡违章的营运驾驶员,要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对情节严重的,可注销从业资格证件。要鼓励运输企业采用GPS、行车记录仪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五、改善公路行车环境。去年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上升22.4%,死亡人数上升34.2%;发生在二、三级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事故的36.1%,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公路行车环境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公路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安全因素给予充分考虑,重点是优化公路路线路形设计、完善道路建设标准、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要按照部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在国省道干线公路上实施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同时要针对冬季部分地区路滑和多雾等特点,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完善预警机制,必要时应增设警示标志,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改造路段的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要加强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科学设置指示标志。
  六、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站的源头管理,监督客运站严格进行安全检查、按照车辆的核载座位售票、检票,严禁携带“三品”上车和超载客车出站;要积极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查处的超载客运车辆要及时进行人员分流,严禁只罚款不分流;对发生事故的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特别是事故频发的客运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暂停其客运线路的审批或调整其经营范围;要重点抓好运送学生、民工的包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夜间安全运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坚决不允许开通夜班班线客运或包车客运,已经开通的,要立即停运;要继续认真清理道路客运挂靠车辆或变相挂靠车辆,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非法经营车辆,严格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投入道路客运市场。要加快研究制定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安全评估或认证的政策措施,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
  七、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建立完善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车辆,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按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加强维修市场监管,对涉及车辆安全部件的维修,必须实行维修竣工出厂检测制度。
  八、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整理汇编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案例,连同部本次通报的事故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向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进行通报,认真分析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原因,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切实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驾驶员和老百姓的安全意识;要教育广大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加大超限运输治理力度。车辆超载超限是安全行车的一大隐患,也给公路设施安全造成很大破坏。部今年将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大力开展对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坚持源头治理,加大执法力度。要努力探索发挥经济杠杆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新思路、新做法、新手段,引导车型车类的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厢式运输等先进运输方式。
  十、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装备和人员素质的把关工作。要集中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保管和运输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把最近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案例汇编成册,开展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十一、认真执行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和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宇[2001]566号)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做好辖区内所有公路工程和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的及时上报和事故发展过程中重要情况的续报工作。报送联系电话:(010)65292753,传真:(010) 65292767。
附件:春运以来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春运以来道路运输事故情况

  1月7日14时10分,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晨光村驾驶员王道兵驾驶车牌号为渝AU0619号旅行小客车(核载 16人、实载26人),从秀山县城汽车北站驶往溶溪镇,行至秀溶公路15公里+200米处时,由于雨天路滑,有雾视线不良,加上会车时驾驶员操作不当,坠入78米深的坡下,造成11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11人。
  1月8日20时30分左右,陕西延安市运输集团公司客运一公司的“陕J12541”川马星王大客车,在210国道 334公里+555米处的水马河边,由于下雪路滑,坠入约10米左右的桥下,造成4人死亡,25人受伤。
  1月9日上午7时35分,山西省忻州运输公司长梁沟至太原的晋H06636宇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1人),行至宁武至原平大运路193公里+200米路段,与晋H12723带挂货车会车时,由于货车的挂车脱挂与客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13人受伤。
  1月9日14时30分左右,安徽省砀山县皖L52408中型客车在省道223线权集乡郭曹庄弯道处与山东鲁 Q12129解放大型货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1月10日上午9时10分左右,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绿春分公司G27435号客车,从绿春三勐乡发往绿春县城,行至11公里+300米处时,翻下80米深沟,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1月10日上午10时55分,河北省唐山润田机电有限公司一辆冀B51329货车,在京承旅游公路承德路段与承德运输集团公司三公司冀HE0010金龙客车(核载25人、实载29人)相撞,随后又与蒙D20966尼桑小轿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7人重伤、19人轻伤。
  1月10日15时30分,广西崇左市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柳路屯驾驶员覃某驾驶一辆桂F71138号(带挂7012)东风大货车,在大新县道响太线28公里+980米处,与一辆桂FL7832号摩托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1月11日凌晨4时36分左右,广东省高州市驾驶员冯某驾驶粤K一05342牵引车、粤K一0066挂车,在广西柳州市装载20吨浓度为30%的盐酸,由柳州往广东肇庆方向行驶,途经梧州市东环路龙船冲三叉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路况不熟悉,在急转弯时牵引车和挂车突然分离,致使挂车自行侧翻在路旁,行人1人受伤。
  1月11日10时20分左右,四川甘孜州康定汽车运输公司53队一辆牌号为川V02532的亚星大客车(核载42人、实载51人),在由甘孜州色达县向成都方向行驶途中,当行驶至阿坝州金川县二嘎里乡境内国道317线刷炉公路 163公里+200米处,由于车速过快,坠入近6米深的路坎下,造成16人死亡、32人受伤。
  1月13日13时45分,广西河池集联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韦某驾驶车牌为桂MA3138的客车(核载22人、实载 26人),在都安县五竹乡0.5公里处,与一辆桂M81242中型普通客车会车时发生刮碰,致使桂MA3138客车翻下约 100米的山沟,造成15人死亡、2人重伤、9人轻伤。
  1月14日凌晨4时50分,江西分宜县汽车运输公司一辆赣K30992客车(核载36人、实载37人),配备2名驾驶员,在昌樟高速公路3l公里+300米处,翻入药湖大桥下,造成16人死亡、21人受伤。
   1月14日下午1时40分左右,湖南湘西自治州保靖县一台车号为湘U一80658的个体19座中巴车,无任何营运手续,从该县隆头私自载客(初步核定18人)开往保靖,在拔别公路(乡道)55公里+500米处,从80M的高坎翻下,造成12人死亡,6人受伤。
  1月17日凌晨2时30分,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县一台车号为贵D50506的中巴车(核载14人,实载22人),在贵州省黔南州翁瓦县境内茅坡与路边停放的大货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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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9〕107号


各有关市、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有关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办,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为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核工作内容和范围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二、审核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生产企业应按照先备案、后申请的程序,按要求报送有关备案、申请资料。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当在本工作规程下发30日内到四川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提请备案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表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四川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四川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表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专员办职责及审核工作程序

  (一)受理。

  四川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复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表4);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资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四川专员办在受理生产企业退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四川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1、未按照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2、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3、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专员办进行审核工作时,应按照“经办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办领导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度进行,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三)出具审核意见。

  四川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四川专员办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

  根据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管理工作的需要,四川专员办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力量,在成都海关、四川省国税局的协助下,深入生产企业对取得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送财政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六、审核信息的报送、工作总结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一)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在审核工作中,四川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如下信息资料:

  1、审核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工作成效;

  2、审核发现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

  3、其他有关情况。

  (二)对专员办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开口子等问题,应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本工作规程由四川专员办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监[2009]107附表1.xls
http://sc.mof.gov.cn/bennyzhu_sichua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909/P020090902457660119960.xls

监[2009]107附表2.xls
http://sc.mof.gov.cn/bennyzhu_sichua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909/P020090902457660358413.xls

监[2009]107附表3.xls
http://sc.mof.gov.cn/bennyzhu_sichua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909/P020090902457660549774.xls

监[2009]107附表4.xls
http://sc.mof.gov.cn/bennyzhu_sichuan/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0909/P020090902457660697597.xl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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