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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23:39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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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2003)36号


关于继续做好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 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 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按照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各单位积极开展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2002年报表汇总上报任务完成较好(汇总情况见附件1),并有12个省区完成了所属国有地方煤矿报表的上报工作。

为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全面掌握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实行重点监控,促进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局决定继续执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的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数据统计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加强安全监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隐患、实现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结合起来,保证数据准确,按时上报。

2.经征求各方意见,对这套报表内容进行了修订,新表简化为4张表格。统计范围为原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含3万吨)的矿井。统计内容包括矿井通风、瓦斯、防火、防尘、安全仪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尘肺病防治等。其中,瓦斯抽放、瓦斯突出次数和发火次数填报全年数据,其余填报第四季度数据。

3.报表用 Excel 97软件编辑,页面设置为 A3横向。表格式样可在国家局网站(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 政府公告栏目处下载。

4.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包括:收集报表,将数据录入计算机,于每年2月底前用电子邮件将上年报表传至国家局监察一司(电子信箱:jcyszh@chinacoal-safety.gov.cn),联系电话:(010)64463186(带传真)。如收集数据确有困难,国有地方煤矿报表可延至6月底前上报。

附件:

1.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 “一通三防”基本情况

2.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统计年报式样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 “一通三防”基本情况


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状况继续得到改善,缺风矿井减少,瓦斯抽放总量上升,安全仪器的使用数量增加。但是,仍有不少矿井隐患十分严重。基本情况如下: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共有609处矿井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其中低瓦斯矿井339处、占55.7%,高瓦斯矿井163处、占26.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07处、占17.6%;有532处矿井煤尘有爆炸危险,占87.4%;288处矿井有自然发火危险,占47.3%。

二、矿井通风

矿井需要总风量为3505319m3/min,风机实际供风总量为4163730 m3/min。有8处矿井缺风,同比增加2处。有67处矿井总回风的瓦斯浓度超过0.5%。矿井巷道失修总长度为446506米,失修率为2.6%。有128处矿井的巷道失修长度超过1000米,约占矿井数量的20.7%。

三、瓦斯抽放

有53个矿务局(公司)的193处矿井进行了瓦斯抽放,抽放总量为11.46亿立方米,同比增加1.65亿立方米,增幅16.9%。有3个矿务局(公司)抽放总量超过1亿立方米,其中阳泉2亿立方米、抚顺1.28亿立方米,淮南1.12亿立方米。矿井抽放量最多的是抚顺虎台矿、达1.28亿立方米,其次是阳泉五矿、为0.9亿立方米。有35处矿井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抽放。

四、煤与瓦斯突出

全年有50处矿井共发生煤与瓦斯突出183次(其中掘进工作面93次,采煤工作面74次),同比减少15次。

采掘工作面共进行突出预测预报11417次,同比减少1557次;采取防治措施7456次,同比增加5336次;效果检验8582次,同比增加4235次。

有8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五、矿井瓦斯监控

共有337处矿井装备了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同比增加25处。尚有47处高、突矿井没有装备监控系统,占高、突矿井总数的17%。

使用监控系统的矿井共装备瓦斯传感器9854个,平均每个矿井使用29个,淮南谢一矿最多为117个。联网传感器共有14116个,平均每套42个,济宁二矿数量最多为428个。有部分矿井采掘面瓦斯传感器装设不到位,共少装瓦斯传感器556个,少装断电控制1717个,有3020个瓦斯监测数据没有遥传到地面中心站,使监控系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六、矿井防灭火

全年共发火201次,其中52处矿井发生内因火灾172次,18处矿井发生外因火灾29次,百万吨发火率为0.242。由于内因火灾共封闭采区64个,冻结煤量3225万吨。

有244处矿井建立了防灭火系统,采用注浆、阻化剂、均压、液氮等灭火措施的工作面分别有589、177、174和53个。有44处自然发火矿井没有装备防灭火系统。

七、矿井防尘

有543处矿井建立了防尘系统。有70处矿井防尘系统严重失修。

全年共新增尘肺病人3828人,死亡1359人。

八、安全仪器

有565处矿井共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65551台,同比增加17560台;191处矿井共使用瓦斯氧气两用仪2317台,同比增加1270台;30处矿井共使用瓦斯报警矿灯5667台,同比减少2814台;552处矿井共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34566台,同比减少1713台。

共使用隔离式自救器174119台,同比增加30125台;使用过滤式自救器509259台,同比增加86286台。有13个矿务局(公司)没有使用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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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近年来,各地粮食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引导各地粮食订单收购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2001年8月1日)

  近年来,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适应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产销衔接和搞活粮食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引导粮食订单收购健康发展,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意义和作用
  粮食订单收购是指粮食生产、收购双方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生产、收购经营活动,实现粮食产销衔接的一种经营形式。从粮食订单收购开展较早地方的实践看,订单收购有利于引导粮食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发展市场需求的优质粮食生产;有利于实行优质优价,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稳定的商品粮源、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实现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基本平衡。因此,各地粮食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设施、技术和销售渠道等优势,大力提倡和参与粮食订单收购,在引导生产、服务消费、实现产销衔接和搞活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粮食主产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敞开收购与订单收购的关系。对列入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以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和国家掌握稳定粮源。订单收购是按市场需求组织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新形式,是对敞开收购的有益补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在保证敞开收购的前提下,适应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后粮食产品结构出现的新变化,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入市,积极开展粮食订单收购,依托龙头企业,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同时,要利用订单收购的示范效应,引导农民正确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组织生产市场需要的粮食产品,提高种粮收益。
二、培育和扶植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具有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的能力,是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领头羊"。各地应积极探索以粮食购销企业为龙头,建立商品粮生产基地;以粮食加工企业为龙头,建立加工原料生产基地的模式,培育、扶植一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和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 。
  (一)积极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购销企业为主体,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使优质资产向购销企业倾斜,增强企业实力,成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主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变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小而散的状况,加快购销企业改制步伐,实行组织形式的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为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及其他用粮企业,按照效益、合理的原则,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壮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发展成为龙头企业。要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
  (二)鼓励多种所有制粮食企业积极参与、发展订单收购,形成粮食订单收购的多元化经营格局。要为不同所有制粮食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凡经过批准可以从事和参与粮食收购、批发和加工业务的企业,都可以从事粮食订单收购活动。粮食加工企业可采取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合资合作的形式组建股份制粮食产品转化和深加工龙头企业。
  (三)引导粮食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实现经济联合、优势互补。要充分利用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各自的优势,积极探索粮食购销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经营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各地应选择一批有基础、有前途的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联营协作的探索,逐步培育成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支持龙头企业开发市场,实施名品战略。粮食订单收购的目的,是让更好的粮食产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订单收购,为优质粮生产和进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但优质粮能不能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最终要经过市场的检验。要引导龙头企业始终盯住市场,善于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充分利用优质粮内在品质,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高质量、专用途的粮食产品。要增加优质粮食产品培育、开发、加工的科技投入,优化产品质量。要加强市场营销,把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质优价廉的粮食名牌产品推向市场,提高产品知名度,创造优质名品。
  (五)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签订订单收购粮食,允许龙头企业依法跨地区进行粮食购销和运输。各地要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安排一部分粮油技改贷款,改造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增加科技含量,推动龙头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三、加强对订单收购的引导和服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订单收购中要切实转变观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农户)"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创造好的条件。
  (一)引导订单双方树立"以销定产"的市场经营意识。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给粮食生产者正确的市场信息,选择适应市场的粮食品种,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发展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绿粮食品种,并逐步实行规模种植,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粮食订单收购的信息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快建立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的粮食信息网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粮食品种质量测报制度,开展优质、专用种子的咨询服务。要多渠道收集国内外粮食市场信息,快速加以整理、分析,科学地预测粮食市场供求总量和结构状况,及时、准确地服务于粮食订单收购的各环节、各主体。
  (三)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要按照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参与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粮食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培训一批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标准、操作能力强的检验检测操作人员,为粮食订单收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采取积极措施,提高订单履约率
  (一)合理确定订单收购粮食的价格。粮食订单收购要坚持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各地要引导订单收购企业在做好成本分析和市场供求价格行情预测的基础上,积极借鉴目前"二次结算"、"随行就市"和"优质优价"等定价形式的成功经验,兼顾粮食生产者和企业的利益,合理确定订单价格,降低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规范合同格式和内容。为使订单收购规范化,要推行和采取格式化书面合同,明确订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和质量标准等容易引起纠纷的内容要规范细致。有条件的地方,合同中可以增加诸如订金等形式的担保手段,建立制约机制,提高订单合同的履约率。
  (三)积极探索建立粮食订单收购的利益保障和风险规避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及其他用粮企业要树立"农商联手、购销双赢"的经营思想,以订单为载体,以利益为纽带,与粮食生产者进行资产连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合经营体。在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长期、稳定订单关系的地方,可尝试由企业和粮食生产者按自愿原则,共同出资,成立粮食订单收购风险基金。当出现生产、市场风险时,可动用基金补偿利益受损方,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同时,各地还应积极探索风险基金保值增殖的途径,增强合同双方获得收益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法治和商业信用建设。订单收购实质是一种合同或契约行为,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完全履行,购销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水平至关重要。各地粮食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做好表率,积极进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法治经济观念和现代商业信用意识,严格按合同办事,让利于民,取信于民。同时,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生产者法律和信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生产者的法律素质,增强生产者的商业信用意识。
五、加强对生产环节的引导和支持,提高粮食订单收购的产业化程度
  目前,粮食部门发展订单收购还处于探索阶段,粮食生产的产业化程度较低,对优质种子的培育和筛选、粮食生产的规划、田间技术指导和管理投入较少,规避生产风险影响的能力较弱。为此,各地粮食部门既要突破传统观念,积极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又要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适应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根据市场供求信息安排种植和积极参与优质种子培育和筛选,并对农民统一供种和进行播种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加强粮食生产的基地建设,搞好生产规划,对订单粮食实行连片种植,规模化经营。要根据优质粮食生产的特点,指导农民科学施肥、灌溉和防治病虫害等。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搞好订单粮食的收割、运输和储存等。通过延长订单收购链条,密切各环节之间的联系,真正营造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贸工农一体化格局,形成并完善行政引导、企业运作、科技先行、基地为依托的紧密型粮食产业化经营模式。
  发展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做好与农业、银行、工商、财政、质检和科研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具体方案,并抓好组织和落实。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分步骤、有重点地发展订单收购,大力推进产业化进程,努力开拓粮食流通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环发〔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有效途径;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推行政务公开是环保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增强环保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改善环境的迫切愿望转化为参与环境管理的自觉行动;有利于促进企业遵纪守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环境保护。

(三)在总局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全国环保系统通过政务公开试点,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建立制度、完善措施,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但是,当前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发展不平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尚不够规范,影响了政务公开的工作成效。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夯实基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

二、明确政务公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按照职责清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程序规范、监督有效的总体要求,改进环境管理与服务方式,加快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体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五)工作目标。到2010年,各级环保部门应做到政务公开组织保障有力,运转顺畅;公开目录普遍建立,内容全面;公开重点突出,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利益;公开形式多样,先进手段充分应用;公开制度基本健全,操作规范;公开监督体系比较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普遍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比较普遍。政务公开得到全面推进,成为环境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六)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公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公开的信息准确、及时、可靠;坚持便民利民,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社会监督,实现政务公开常态化、制度化。

三、确定政务公开内容

(七)公开事项的范围。各级环保部门要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并向社会发布。凡是应当公开的事项,都应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八)公开方式。政务公开可分为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内部公开主要面向环保系统或本部门特定范围,社会公开主要面向公众。政务公开可采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

(九)社会公开事项。按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公共服务、政务信息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环保规划;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结果和审批意见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监察执法情况;信访投诉情况;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命名、试点示范创建审批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环保工作动态;公务员录用情况;其他应当社会公开的事项。

(十)内部公开事项。按制度、业务、财务、人事、后勤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有参考价值的部门工作信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选拔、交流、考核奖惩情况;职工福利分配情况;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事项。

(十一)免予公开事项。按保密、权益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项;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免予公开的事项。

四、突出政务公开重点

(十二)基础信息。将公众关注、来源稳定、方便管理的内容作为基础信息,及时公布和定期更新。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行政许可指南,以及环保公文、工作动态等信息。

(十三)环境质量状况。本地区环境质量状况,特别是水和空气质量信息,按照日报、周报、月报和预报等形式,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公布环境质量年度和阶段报告。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信息系统,方便公众进行公益性数据查询和利用。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认真履行“七项承诺”,通过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受理情况、审批结果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公开的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概况(名称、建设单位、地点、规模等)、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评价单位、审批文件、公众反馈方式等。

(十五)排污费征收情况。坚持排污收费信息对公众透明、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公开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定期公开排污费的征收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征收时段、应当缴纳数额、实际征收数额和减免缓情况等。

(十六)环境监察执法情况。坚持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将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依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投诉方式等现场告知执法对象。公开环境执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事件通过媒体曝光,对群众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和反馈,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七)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将事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应对措施等,通过便于群众知悉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准确,对事态发展的预测要科学、谨慎,有利于消除群众疑虑,有利于采取应对措施,有利于减少事件损失。

(十八)污染物排放情况。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要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公布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

五、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十九)网络公开。加快政府网站建设,使网络公开逐步发展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以政务信息发布为基础,逐步开设网上审批、咨询投诉等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栏目,使社会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加强基础信息网络和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水平,使内部公开主要通过局域网和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外网。

(二十)窗口公开。推进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逐步开设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做到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二十一)互动公开。通过调查、会商、会审、听证、信访调解、专家咨询等互动形式,与群众、企业、专家学者沟通,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二)传媒公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全面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新闻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公众关注的信息。

六、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二十三)信息审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信息流转机制和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保密和政策等审查工作。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十四)主动公开制度。按照事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和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应主动实施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五)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组织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

(二十六)监督反馈制度。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需要公众参与和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在公开后,意见反馈有渠道、有办理、有答复。

(二十七)评议考核制度。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和考核办法,把政务公开纳入环保系统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发布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八)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进行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政务公开领导

(二十九)坚持综合推进。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建设、勤政廉政建设和政府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推进。

(三十)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形成办公室主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各负其责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职能部门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岗位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地区之间政务公开工作学习和交流,推广政务公开先进经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政务公开实践活动。

(三十二)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公开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强政务公开能力建设,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创新开展和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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