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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8:25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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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8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把《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欠发达镇村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现代制造业名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欠发达镇村为:
  (一)欠发达镇11个(包含其属下的欠发达村):望牛墩、中堂、麻涌、洪梅、沙田、大岭山、东坑、企石、茶山、谢岗、石排镇。
  (二)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20个:道滘镇蔡白村、昌平村;虎门镇渔港村、三东村、新兴村;寮步镇塘唇村;大朗镇佛新村、新马莲村、宝陂村;常平镇白花沥村;横沥镇长巷村、六甲村、水边村、张坑村;高埗镇宝莲村、三联村、朱磡村、新联村、凌屋村、横滘头村。
  第四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11个欠发达镇的用地必须纳入镇级扶贫工业园;81个欠发达村的用地原则上应纳入镇级工业园,个别欠发达村的用地未能纳入镇级工业园的,也必须要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用地收费优惠范围。
  第六条 欠发达镇及其辖内的欠发达村共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面积为每镇3000亩;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享受此政策的面积为每村300亩。
  第七条 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用地收费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30元/平方米,在市5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
  第八条 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理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九条 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
  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
  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
  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十条 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账管理制度。按扶贫镇3000亩(含本镇扶贫村用地)、其它20个扶贫村各300亩的定额,由扶贫镇(村)、市国土资源局逐宗设立台账。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账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按“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二条 对申请返还用地费用的项目,欠发达镇政府(欠发达村)应明确申请条件和受惠对象,履行集体会审制度,返还费用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 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办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四条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
  (一)镇审核。用地单位向所属镇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填写《扶贫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市审批。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账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市财政局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扶贫工业园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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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旺仔棒棒冰是否侵犯“旺仔”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湘工商标函〔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37347号;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旺仔”商标,是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
70978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标标识,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将“旺仔”或“汾煌旺仔”字样实际使用在棒棒冰商品上,该商品从命名和公众实际消费习惯来看,不属于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而属于第30类的冰制品;并且该商品与(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
第1137347号“旺仔”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类似。



1998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设专职学校卫生工作人员;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设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延长学生学习时间和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中小学不得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


  第四条 学校应控制班级容量,每个班级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五条 保持学校良好的卫生环境,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校内,不得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应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十学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学校应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七条 学校应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健康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学籍管理档案。
  学校应根据体检情况,对影响学生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常见病进行分析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改进措施。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常见疾病应做好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对学生近视眼和龋齿的发病率应采取措施逐步降低,肠道寄生虫感染率应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应调整学生饮食结构,防治学生营养不良和贫血症发生。
  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课间加餐,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十条 学校应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疗制度,发生传染病和流行疾病,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寄宿制学校应设有隔离宿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配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卫生器材。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以学生常见病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规定标准。
  组织以学生为对象的群体体质和健康状况调研、监测工作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院校应设校医院或卫生科,并按学生和教师职工总数一千比六以上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设立卫生室,按学生和教师职工总数一千比三以上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城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农村牧区中学和中心小学应设卫生室,并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中小学,应配备一名专职或一至二名兼职保健教师,并设保健箱。
  农村、牧区的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一名专职或一至二名兼职保健教师。


  第十六条 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创立区域性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并按辖区内学生人数万分之二以上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卫生技术人员专业职称考核评定的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职责:
  (一)拟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二)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三)组织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检查,分析研究,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四)建立学健康档案;
  (五)掌握学生传染病和常见病的发病情况并做好防治工作;
  (六)对学生开展健康咨询;
  (七)监督学生个人卫生及学校的教学、体育、环境、饮食等卫生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及其他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待遇,在晋职、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其他教师同等对待。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教育形式培养、培训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医学院校和卫生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学校卫生专业或校医班。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安排年度教育事业费支出预算时,应安排不少于教育事业费总额0.5%的学校卫生经费,专款专用。
  学校可将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学校卫生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并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防疫机构,应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延长学生学习时间和增加学生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
  (二)班级容量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的;
  (四)不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体格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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