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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05:57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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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2004〕6号


  现将《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中学,要高度重视推荐及招收保送生工作,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违规录取的保送生坚决予以清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批准,2004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均可按本办法要求招收保送生。

  二、保送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中学推荐,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一)省级优秀学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二)高中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中获得一等奖以及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1.省赛区的竞赛名称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2..全国决赛的名称

  (1)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三)高中阶段获得下列竞赛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名称是: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四)高中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竞赛的名称是: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五)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试办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的通知》(教基〔1993〕9号)精神,在北京大学附中、清华大学附中、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举办的“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中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六)根据外语院校以及其他高等学校外语系对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特殊要求,下列外国语中学(学校)可继续向有关高等学校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均特别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这部分学生具有保送生资格。各校推荐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总数的20%。这些学校是:天津、石家庄、长春、济南、南京、杭州、厦门、武汉、重庆、郑州、太原、成都和深圳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含浦东校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中。上述外国语中学(学校)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只可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外交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6所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系、专业。

  三、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第三条第七款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资格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四、公安部、教育部《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继续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包括专业及拟联系的中学),并于3月31日前通告有关省级招办及中学。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

  (二)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应于4月10日以前将具有保送生资格学生的有关材料直接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三)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负责对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查。是否录取,由高等学校确定,拟录取的保送生须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有关省级招办于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之后组织保送生的审核、录取工作。审核及办理录取手续工作应于5月20日以前结束。

  (五)保送生被高等学校录取后,录取名单应在其所在中学张榜公布。省级招办负责在本省媒体上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送生名单。

  (六)各省级招办、有关高等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校招收保送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备案。

  (七)省级优秀学生和15所外国语中学(学校)推荐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有关省级招办于3月31日前统一报我部,我部将与2004年其他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布(网址:www.chsi.com.cn)。有关高等学校拟录取本年度网上未公布的已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须书面报我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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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建设,是指开发面积在15亩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廉租住房占建筑面积5-10%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任务和我市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全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配套建设规模,积极组织申报,确保工程立项纳入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第四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商品房开发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宗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规模、土地面积以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面积和相应的规划条件,同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凡廉租住房配套建设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规划审批。



第五条市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出让计划,依据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商品房开发、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和范围。



第六条市国土局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项目中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套建设事宜。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商建设,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配套建设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廉租住房位置、面积、套数、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以内;



(二)户型为两居室;



(三)房屋不建分户储藏室或车库;



(四)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五)每套独门独户,布局合理,水、电、气等设施与小区商品房同步配套。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土地出让公告所明确的内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合同,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建设时限等具体事项,并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完成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对不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后不予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的实际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拨付配套建设廉租住房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小区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第十七条各县(市)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铜川市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试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试行办法

1994年9月5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我市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下称“四荒地”)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我市辖区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都可以依法进行拍卖。但地下资源、埋臧物和公用设施除外。
第二条 凡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户、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各种联合体都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四荒地”的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在同等条件下,本组、本村村民可优先购买。
第三条 原已签订过“四荒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按承包合同进行开发利用的,一般应在合同期满后组织拍卖。未从事开发利用或开发利用未达到合同规定条件的,其承包合同一律废止,并按规定收回其承包经营权,另行组织拍卖。
第四条 “四荒地”拍卖用途,仅限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开发、利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到土地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因掠夺式经营,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四荒地”的拍卖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拍卖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第七条 拍卖后的“四荒地”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本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使用权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者可优先续签合同。
第八条 国有“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拍卖,并颁发使用证书。
第九条 国有“四荒地”的拍卖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取1-3%的管理费后,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条 国有“四荒地”原已划拨给其它单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行组织拍卖。拍卖收入商财政部门酌情返还使用单位一部分,以补偿原用地单位的开发利用投资。
第十一条 拍卖后的“四荒地”,一般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国家建设需要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使用者的使用成果折价,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拍卖,由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单位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属“四荒地”所有权单位(村、组)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兴办集体企业和公益事业等,不得分给个人。
第十四条 集体“四荒地”的使用权拍卖收入除乡、镇政府提取1—3%的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获得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间,拍卖方一般不得中途终止拍卖合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依法收回,并根据土地管理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由估价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三年内按照合同对“四荒地”进行投资开发,且开发利用面积应达到80%以上。凡未进行投资开发或开发面积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严禁炒卖地皮,从中牟取暴利。
第十七条 “四荒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侵犯“四荒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县(区)所发的与之相抵触的“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办法应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土地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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