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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24:22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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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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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法部2001年4月17日部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级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部级科研项目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兼顾法学学科研究,注重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推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条部级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部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级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年度课题指南范围以外,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部级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日常工作由司法部法规司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办理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协调解决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推广、出版;

  (四)承办与部级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评定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司法部设立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草拟部级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年度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三)对部级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评定部级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四)参与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司法部每年发布部级科研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年度课题指南一般于该年度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条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部级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部级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司法部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十份及软盘;

  (二)《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软盘。

  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提供论证报告,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请评审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形式审和实质审。

  形式审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即资格审查。

  实质审指将已通过形式审的申报材料提交咨评委专家会议,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实质审又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程序。

  第十五条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1)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2)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四)经费申请比较合理。

  第十七条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部级科研项目申请,由专家会议向司法部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八条司法部根据专家会议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司法部。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司法部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两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

  第五章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部级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司法部组织。一般于立项后第二年度的第三季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持人应填报《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司法部。

  第二十三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部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司法部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书》的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对于司法部作出终止决定的部级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

  第六章课题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五条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司法部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两次,每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情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司法部核准备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资料集、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不宜公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项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将《结项报告书》、软盘及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报送司法部。

  第二十七条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由司法部组织。

  第二十八条一般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申报单位在司法部指导下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不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

  第二十九条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结项报告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一览表》、软盘及两套最终成果报送司法部。

  第三十条部级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在80分以上;二级在60分(含60分)以上;三级为未通过鉴定。

  鉴定结果为一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并由司法部协调解决成果出版问题;鉴定结果为二级的,拨第三批项目经费;鉴定结果为三级的,限期一年之内进行修改、补正。经两次申请延期成果鉴定仍不能通过的,部级科研项目合同终止,不予拨付第三批项目经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部级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责任人,不再参与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通过鉴定验收的成果,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字样,并附专家鉴定意见。发表或出版后,应向司法部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五份。

  第三十四条司法部定期公布部级科研项目结项情况。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司法部资助、委托单位资助及申报单位自筹两个渠道。

  司法部资助项目经费由司法部统一拨付,一次核定经费总额,分三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第一次拨款于立项后拨付,第二次拨款于项目中期检查通过之后,第三次拨款于项目结项之后,每次拨款额度为核定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

  委托单位资助项目和申报单位自筹经费项目参照上款办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并对不当开支承担赔偿责任。项目经费开支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上网费用,此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四)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成果鉴定费;

  (六)项目管理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受申报单位和委托单位监督。

  第八章成果评奖

  第三十八条为推动法学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建立科研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司法部每三年组织评定一次部级法学科研成果奖与法学教材奖。

  第三十九条评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法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理论创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法学教材的体例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及理论深度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十条申报评奖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年之前三年发表、出版的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成果和其他法学论文、法学专著及法学教材,论文须为全国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

  (二)申报评奖人员限于论文的主要撰稿人、教材正副主编、专著作者;

  (三)申报评奖人员须认真填写《司法部部级法学科研成果与法学教材评奖申请表》,并同时报送评奖材料一式三份(专著和教材须原件,论文至少有一份原件)。

  第四十一条评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四个奖项等级。必要时可设立荣誉奖或特等奖。

  第四十二条评奖由评奖办公室进行初审,由咨评委专家会议复审。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第四十三条司法部根据初审和咨评委奖项建议,决定评奖的等级,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对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摘要 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立足本职原则,通过拓宽社会管理创新载体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发挥好纽带作用,提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水平。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创新 基本原则 工作路径
作者简介:缪淑妮,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荆鹏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维稳工作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检察机关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关键所在。同时,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坚持的原则以及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几个角度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所在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之一,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管理,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的协调发展[1]。其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动态调节机制,保持社会系统的内部均衡性(经济、政治、文化的平衡发展)和外部协调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2]。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3] 。
(二)社会管理新创的意义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但当前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与时代特征、群众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适应、不相符的地方,社会管理任务显得更加艰巨繁重。首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其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再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满足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举措。
二、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一)从理论层面看,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不可或缺的主体。无论是社会建设,还是社会管理创新,最终的价值追求都是要达到社会结构合理、利益分配公平、管理科学规范的效果。所以说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应在于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才能真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强化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说检察机关只有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提升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才能有效满足群众期待与需求,同时也才能在社会管理中提升自身的监督水平。
(二)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看,检察机关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而明确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被周永康同志界定为推动政法工作的“动力”,从而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承担起联系党委政府与群众的纽带作用,为建立完善社会管理新格局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从实践层面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生活秩序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关系不断调整、各种利益冲突逐步显现的特殊而关键的时期,许多问题亟待法治手段来解决。如城市化进程中的出现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经济发展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现象,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服务意识、延伸服务触角、履行监督职能来把这些问题解决好、落实好。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检察机关在探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工作以及特殊群体的帮扶等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实用、规范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了党委和群众的一致认可。所以说,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应担负起的职责,同时检察机关也完全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
三、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应当是放弃本职,完全实现像政府一样的管理、服务的角色转变,要防止自我异化为“政府部门”,以某些看似合理但实际偏离司法本质属性的行政行为代替自身的司法运作[5]。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监督基础之上,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当首先坚持立足本职的原则,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如果偏离工作中心,刻意、片面追求在社会管理中取得创新成效,那就是本末倒置,不仅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失去生命力,就连法律监督职能也会丧失生存的根基。
二是立足当地实际原则。社会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广,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可能一刀切,更不可能采取标准统一的模式。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准确把握地区特点,结合地区经济、治安、社会发展等关键因素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务实之举,这样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有生存、发展的根基,才能切实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服务当地群众。
三是人本原则。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庞大工程,同时也具有弹性较强、内涵丰富、发展空间广阔等特点。在推进该项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牢牢把握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核心理念,努力使各项创新举措满足群众需求、符合群众愿望,维护群众权益、解决群众困难,使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新途径。
四、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路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心在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在建立健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服务系统中发挥作用[6]。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各种社会思潮、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和传递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手段。基层检察院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黄赌毒”以及撒播恐怖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以高度重视的态度、充分关注的积极性和采取措施的科学性、果断性来防止网络热点话题、重大敏感事件处置不当而演化成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要不断加强与当地综治办、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系,确保治安和维稳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联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网络舆情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认真用好检察建议,服务党委政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纠正错误、健全完善制度、预防犯罪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基层检察院要注意从个案中发现问题,从类案中总结犯罪规律和管理漏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检察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为部门单位建章立制、查缺补漏提供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可以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制度,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一段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对发出的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于一些十分重要的检察建议可以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建议可以由检委会把关。
(三)积极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维稳工作。近几年来各级检察院每年办案数量较多,类别性、特征性也较为显著,各检察院应对认真分析在当地发案数量多、特征显著的刑事案件,研究发频率较高地点、人群和行业领域,确定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然后有针对性的开展综治维稳工作,争取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提高干警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可以采取分片、分组的形式,将综治维稳成效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中。
(四)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切实帮扶特殊群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既是刑法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协调联系当地司法局、司法所,通过网上信息共享、入矫登记等手段对矫正对象实现全程、动态监管,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除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外,还要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挽救、预防犯罪工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能够独立生活。另外,检察院还可以探索与法院、公安、司法所联合建立社会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协作平台,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咨询等方式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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