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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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1年1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1]78号
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
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
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
│序号 │ 地区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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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全国 │ 农业 │乡镇企业管理费 │价费字[1992]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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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全国 │ 民政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价费字[1992]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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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北京 │ 农业 │地方小煤窑修路及管理费 │京政发[198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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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山西 │ 农业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矿区管理费 │晋政办发[199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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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四川 │ 交通 │乡镇船舶安全活动经费 │川交港监[1994]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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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7号令,│
│ 6 │ 湖南 │ 经贸(煤炭)│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 │[1994]湘价费字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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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四川 │ 经贸(煤炭)│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费 │川价字非[199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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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验考试│渝财预外[1999]81号 │
│ 8 │ 重庆 │ 经贸(煤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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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贵州 │ 经贸(煤炭)│乡镇矿山矿长资格审查费 │黔劳矿字[92]4号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陈 希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雒树刚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正伟 国家民委主任
杨焕宁 公安部副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蔡 武 文化部部长
李 斌 卫生计生委主任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蔡赴朝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张建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兼外专局局长
陆东福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民航局局长
范小建 扶贫办主任
胡怀邦 开发银行董事长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