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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3:58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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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四章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工会代表的职责:
(一)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参与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时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会议;
(三)对仲裁裁决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四)参与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参与审查、批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案件;
(五)对应当受理未予受理的案件,有权提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六)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七)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本地区有影响的个人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会工作者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兼职仲裁员的,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工会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的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 代理职工参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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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五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五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第五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二名,儿科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兼苏醒)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国家示范总医院,待自由医院建成后,中国医疗队全体队员到自由医院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届时另签补充议定书加以规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负责办理这些药品的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并负责支付有关费用。乍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医院在使用上述由中方提供的药品时,可向病人收取费用,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包括中国医疗队队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这些药品从杜阿拉港口至医院的运杂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共同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乍得之间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俱)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住房的维修费由乍方负担。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第五批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         乍得共和国计划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高 如 铭                 努尔夫人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山西大川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3.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4.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 宁海三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宿州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9. 沙县吉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永安市茗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12.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栖霞马太店

河南省:

14.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5.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7.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长沙市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

19.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2.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23.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

25. 平凉伟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26.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二、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2.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5. 灵璧县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合肥一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8.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9.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10.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2.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3.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7.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18.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9.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0.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晋城市路鑫汽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永济市英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洪洞县力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5. 淮安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6. 义乌市康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利辛县凯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颍上县鑫盛车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9. 龙南县麒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0. 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河南省:

11. 商丘市广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12. 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湛江市东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东莞市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东莞市天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省:

16. 彭水嘉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7. 德昌天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巴中市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眉山市鑫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华宁瑞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沧州市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清徐县鼎祥商贸有限公司

3. 吕梁市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4. 鄂尔多斯市瑞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枣庄市宏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6.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河南省:

7. 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州第一分公司

8. 登封市宏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罗田县浩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

10. 惠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11. 连州市百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12. 宜州市安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防城港市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泸州市鑫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省:

15. 云南灵驰至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保山天马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7. 德宏鑫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瑞丽市佳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怒江嘉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

20. 榆林市万联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分公司



五、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赤峰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合肥市丰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3. 上饶市荣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4.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5. 湘西自治州山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永州市湘源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7. 广西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乌兰察布市北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鞍山市和利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4. 双鸭山隆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余姚市舜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商丘金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7. 荆门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8. 重庆市天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洪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10. 宝鸡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青海省:

11. 西宁邯海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华分公司

3. 衡水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汕头市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5. 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6. 茂名惠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8. 桂林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9. 曲靖嘉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自治区:

10. 宁夏驰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市永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呼伦贝尔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 巴彦淖尔市隆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大连华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5. 佳木斯宝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6. 江苏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7. 青岛中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济源市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焦作京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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