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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7:49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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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总检植字〔1992〕10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所:

  你所深检植字〔1992〕第0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拟订的《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使之进一步完善。有供港澳新鲜蔬菜检疫任务的其他口岸检疫所,可参照试行。

  附件: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供应香港、澳门新鲜蔬菜(以下简称供港澳蔬菜)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供港澳蔬菜均应实施植物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蔬菜出境前,向就近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供港澳蔬菜在生产、加工、贮存现场和口岸实施检疫。在口岸以外检疫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供港澳蔬菜按下列标准检疫:

  (一)原则上不带泥土。

  (二)基本上不带有蔬菜软腐病、小菜蛾、甜菜夜蛾、斜纹夜蛾、菜青虫等病虫害,并无明显的为害状。

  (三)经港澳再转口输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蔬菜,按以下原则执行:

  (1)与我国有政府间多边、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植物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按协定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检疫规定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的检疫条款。

  (四)我国规定的其他植物检疫要求。

  四、供澳港蔬菜,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的,货主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五、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供港澳蔬菜,在不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内,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

  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对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贮存场所进行病虫害调查、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供港澳蔬菜的生产、经营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供有关生产、经销计划及其他有关信息。

  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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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5年3月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作出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成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及机构负责人;
(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条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 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
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在本市实施情况,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可以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于闭会后1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再次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再次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评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也可以设立临时评议工作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以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时,参评人员和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及被评议个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被评议个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评议个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或者履行职务的情况并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或者被评议个人履行职务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交评议对象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并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案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按本规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案即行终止。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尚未作出,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一般发言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六条 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在会后3日内发布公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热带风暴“风神”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4号


福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6月24日上午6时台风橙色警报, 2008年第6号热带风暴“风神”中心于今日凌晨5时位于广东省汕头市偏南方约470公里的南海东北部海面,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1级。预计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15公里左右的速度先向偏北方向移动,后转向北偏东方向,逐渐向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靠近,并有可能于25日白天在广东汕尾到福建漳浦一带沿海登陆。受其影响,今天白天到夜间,南海中北部、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和台湾海峡将有6-8级大风“风神”中心经过的海面和地区的风力可达9-11级;广东东部和福建南部沿海的部分地区有大到暴雨。根据国家海洋局24日8时海洋预报橙色警报,受“风神”影响,预计24日中午到25日中午,东沙群岛附近海面将出现4-5.5米巨浪;台湾海峡、巴士海峡将出现3-4米大到巨浪;广东珠江口至福建厦门沿海将出现3-4.5米大到巨浪。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台风和暴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台风及暴雨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通知台风影响范围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时接收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立即回港避风,或采取相关防风措施。

  3.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适时关停渡口。

  4.督促海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平台等作业单位立即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安全,必要时撤离人员。

  5.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生产装置、生产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受灾区域内的生产设施、油气输送管线的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按程序紧急停车、处置物料、撤离人员等措施。

  6.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领域)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7.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河(海)堤、水库、水电站大坝等的防护、巡视工作。

  8.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突水突泥、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9.有关电网、通讯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台风及暴雨、雷击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和通讯中断。

  10.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11.密切监控受影响范围内各类尾矿库,检查防排洪设施,做好防范因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坝、溃坝的各项工作;通知下游受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做好防范准备,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疏散。

  12.通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13.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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