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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27:58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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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吉土法字〔1992〕8号)收悉。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如下:
任何单们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一律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人民政府审批;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宿舍、办公楼等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同样必须按照《土地
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用地申请,报县级上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林地及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99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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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闽政文〔2009〕60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院所负责人和行业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评审办建立专家库,并依申报项目形成年度专家组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

  第四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为:

  (一)凡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在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

  (二)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范围:

  1.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2.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4.已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产品。

  (三)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四)一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年创利税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五)二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六)三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向获奖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获奖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厦门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厦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全年销售收入明细表(包括新产品销售数量、单价、成本、利润);

  (九)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发布年度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由市评审办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同放弃申报。

第四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市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和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上报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评审办按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主要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方式

  评审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及经济专家组成(根据各行业、领域评审组实际评审新产品数量酌定),每项新产品至少由1位主审专家、1位副审专家和1位经济专家共同评审。评审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技术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4.经济专家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发展及其经济、市场等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经济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三)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根据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初审。评审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建议,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评委会审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会议,对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当年优秀新产品奖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异议及投诉。

  第十六条 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行文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会同关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异议不成立后再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当年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后,向获奖企业及其主要获奖人员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在评选地方优质产品、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时,应从获奖优秀新产品中优先推荐,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获奖新产品。

  第十八条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奖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颁布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厦府办〔2007〕162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

中国政府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关于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就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巴拿马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以下简称“临时办事处”)。

 二、“临时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临时处理双方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事务。

 三、“临时办事处”可以巴拿马共和国驻菲律宾马尼拉总领事馆名义行使下列领事职能:
  (一)为驻在国和第三国公民颁发签证;
  (二)办理公证、认证事宜;
  (三)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处理海事事务。
  办理上述事宜时,签发地一律填写马尼拉。

 四、“临时办事处”办公地点、首长寓所和执行公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悬挂国旗和国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带有这类标记;“临时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用或自用车辆,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员不使用领事官衔,不登入外国驻港官方机构名册。

 五、“临时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和职能不相符的活动。

 六、本安排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拿马共和国政府将于此安排期满之前,就“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的未来地位问题重新进行谈判。
  本安排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拿马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秦 华 孙            莱昂纳多·甘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巴拿马常驻日内瓦代表

          关于我与巴拿马就巴驻香港领事机构
         地位问题的临时安排达成协议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巴拿马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就“九七”后巴驻香港领事机构改为巴拿马驻香港经济贸易临时办事处问题达成协定。现送上协定中、西文文本(均为影印件),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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