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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32:13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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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地区尤其是有的大中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非法牟利的现象比较突出,虽经多次整顿,但仍屡禁不止。为了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决定对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一次查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经营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借、出卖、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涂改登记事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营业执照的严肃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一些
违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合法证照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对这次查处行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查处效果。
二、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部分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这种违法行为认识不清,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营业执照的危害。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也要积极配合,做
好宣传教育工作。要使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真正提高认识,知法守法。同时,要鼓励广大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长期或多次出租营业执照的,拒不服从管理的,要从重处罚。对承租、受让、购买营业执照的,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
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这次查处工作与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和表扬在这次活动中执法严格、查处工作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查处工作不力的,要限期纠正;对姑息迁就甚至包庇纵容出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一
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这次查处的时间安排在1997年上半年。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查处的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19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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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第三条 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后,提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拟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样式附后)。决定赔偿的,同时开具共同赔偿金额分割单,并将上述材料送交另一赔偿义务机关认同。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认同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上盖章并将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一并送交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由该机关一次给付赔偿请求人。
第五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六条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赔偿案件正在办理的,应中止办理,审理期限中断。经再审改判有罪的,正在办理的赔偿案件应当终止办理。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原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
第八条 在共同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因生命健康权、财产权遭受侵害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另案办理,由侵权机关负责确认和赔偿。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不是侵权机关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侵权机关申请确认和赔偿。
附:样式附后(略)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计价检[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确定本地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安排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直接检查,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也要对本地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9月10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并同时报送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报告。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附表: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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