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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22:57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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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1999.08.24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续表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 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 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 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 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 TB 铁道部
29 交通 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 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3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38 商检 SN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 文化 WH 文化部
40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41 商业 SB 国家国内贸易局


续表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42 物资管理 W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3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稀土 XB 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47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署
48 煤炭 MT 国家煤炭工业局
49 卫生 WS 卫生部
50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51 包装 BB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2 地震 DB 国家地震局
53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54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55 外经贸 WM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6 海关 HS 海关总署
57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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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2004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免疫标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自然村和动物养殖场为单位建立的动物免疫证和防疫机构保存的免疫记录。


  第四条 自治区对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病种的动物,均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对猪、牛、羊等动物实施免疫后佩戴免疫耳标,实行一畜一号,并建立免疫档案。


  第五条 动物免疫耳标、免疫档案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监制。
  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分上、下二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附加码,主编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编码为免疫所在地邮政编码,后2位编码为所在乡(镇)编码;附加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代表动物种类,2-8位为流水编码,一标一号。编码为宋体4号黑色字,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对认定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饲养的猪、牛、羊耳标上加印“公害产地”志。
  动物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场)主姓名、动物种类、动物数量、动物年龄、耳标编码、免疫日期、疫苗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治疗和消毒情况、防疫员及畜主签字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免疫耳标订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上报的免疫耳标订购计划,供应免疫耳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免疫耳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人员,对经过免疫的猪、牛、羊佩戴免疫耳标,并在动物免疫档案上进行登记。
  未经免疫的猪、牛、羊不得佩戴免疫耳标。
  动物免疫耳标按每头(只)牲畜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十条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饲养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由本场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实施免疫,对免疫的动物佩戴免疫耳标,并建立免疫档案,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免疫耳标必须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使用时必须严格消毒。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免疫耳标缺损或脱落的,动物防疫人员应当凭免疫档案及时对其重新佩戴耳标,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动物凭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运输、屠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不得收购无免疫耳标的奶牛鲜奶。


  第十三条 免疫耳标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没有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属免疫月龄以下的幼畜除外。
  检疫员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上必须注明耳标编码,并与动物所佩戴的免疫耳标编码相符。
  检疫员在实施屠宰检疫时,应当回收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并统一保存登记,定期销毁。


  第十四条 发现动物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耳标的编码,通报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追查疫源,并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疫情通报及疫源追查结果,应当同时报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发现无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猪、牛、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进行免疫后,补戴免疫耳标,并进行隔离观察。补戴免疫耳标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费用,隔离观察期间的费用和疫病风险由畜主承担。
  (一)在屠宰中发现的,就地隔离观察15天,经检疫合格后准予屠宰;
  (二)在市场交易中发现的,责令退出市场,并在指定圈舍隔离观察15天,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上市交易;
  (三)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和自治区(省)界公路运输的,隔离观察15天后,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运输;
  上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的猪、牛、羊,经隔离观察后,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动物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主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免疫耳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免疫耳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拒绝执行国家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相应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和消毒的;
  (二)采购、供应、出售、使用过期或者伪劣疫苗的;
  (三)未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的;
  (四)隐瞒或者延误疫情报告的;
  (五)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六)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七)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广西两省区内河避碰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两省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两省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遵守本规定,在广州港区内还应执行港区内的有关规定。
二、两省区海、河分界线是:
(一)广东境内:
1.珠江口(包括虎门、蕉门、横门):
交椅角(川鼻角) 22°44′51″N 113°39′49″E
舢舨洲 22°43′02″N 113°39′29″E
龙穴岛东端 22°41′30″N 113°38′59″E
横门岛(蚁洲)东端 22°33′54″N 113°35′42″E
横门岛(蚁洲)南端 22°33′25″N 113°34′42″E
上述诸点延至对岸 22°33′14″N 113°34′30″E连线
2.磨刀门:
三灶岛尖峰顶的东角咀 22°04′10″N 113°24′50″E
至大横琴岛塔石角 22°05′12″N 113°28′48″E连线
小横琴岛的北山嘴 22°09′26″N 113°31′52″E
至湾仔镇南 22°11′15″N 113°31′14″E连线
3.鸡啼门:
大木乃南端 22°02′28″N 113°17′04″E
至大箕湾银屏嘴 22°00′18″N 113°15′00″E连线
4.虎跳门、崖门:
小雷珠岛 22°11′36″N 113°06′32″E
至白塔交杯石 22°12′10″N 113°04′53″E连线
5.榕江:龟屿岛以西,即116°38′24″E这条经线延至两岸以西连线。
6.练江:海门船闸。
7.韩江:韩江口一号浮、义丰河一号浮向两岸垂线。
8.漠阳江:北津港信号杆至独石塔连线。
9.鉴江:黄坡9号浮向两岸垂线。
10.南渡河:下岚岗南船闸。
(二)广西境内:
1.茅岭江:
茅岭渡口 21°51′30″N 108°27′30″E
21°51′32″N 108°27′42″E连线
2.南流江:
木案 21°38′0″N 109°03′33″E
21°38′0″N 109°03′20″E连线
3.大风江:
炮台 21°40′30″N 108°50′30″E
21°40′30″N 108°51′45″E连线
4.钦江:
沙井 21°51′18″N 108°35′21″E
21°51′33″N 108°36′03″E连线
5.防城江:
大基围 21°41′42″N 108°19′38″E
21°41′42″N 108°19′58″E连线
三、潮流河段的上游界限是:
(一)广东境内:
1.东江:石龙港东港界。
2.增江:石滩旧铁路桥。
3.白坭水道:赤坭渡槽桥。
4.流溪河:蚌湖桥。
5.西江:右岸庙岗顶至广西洲尾并延伸到左岸。
6.北江:老鸦洲尾向东西两侧延伸至左右两岸。
7.潭江:潭江桥。
8.漠阳江:龙鱼头桥。
9.鉴江:吴阳船闸。
10.韩江:梅溪船闸、舵浦船闸、东里船闸。
11.榕江:北河:新享镇罗山大桥。
南河:三洲船闸。
12.练江:后溪船闸。
(二)广西境内:
1.南流江:总江口大桥。
2.茅岭江:黄屋屯大桥。
3.大风江:平银桥。
4.钦江:钦州大桥。
5.防城江:防城大桥。
为保障航行安全,有利于避让,凡以桥为界者其实际界限应在桥的上游1000米处。
四、下列江河汇合处,其干、支流的划分是:
(一)左江与右江汇合处,右江为干流,左江为支流。
(二)郁江与黔江汇合处,郁江为干流,黔江为支流。
(三)柳江与红水河汇合处,柳江为干流,红水河为支流。
五、两省区内平流地区是指运河、湖泊和水库(不包括西津水库和挂平枢纽库区)。
六、机动船为表达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其声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长三短声——通知被拖船、排筏准备执拖。
(二)三短一长声——通知被拖船、排筏解拖。
(三)二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客货驳艇联系。
(四)二短一长一短声——我要与供应船联系。
(五)一短一长二短声——我要与航道航标艇联系。
(六)一短一长一短一长声——我要与监督船联系。
(七)急促二短声连续二次——我船已搁浅、触礁。
(八)一短二长声连续二次以上——遇到雷雨大风袭击。

驳船与拖轮联系声号:
---------------------------------------------------
编 | 驳 船 声 号 | |拖轮会意
|----------------| 意 义 |后回答声号
号 | 内 容 | 音 响 | |
---|--------|-------|--------------------|---------
1 | 一响声 | × |1.要求拖轮前进; |
| | |2.在航行时要求拖轮引起注意 |
---|--------|-------|--------------------|
2 | 二响声 | ×× |1.第一次二响声,表示要求拖轮减速; |1~5拖轮会
| | |2.第二次二响声表示要求拖轮停车 |意后应用钟声
---|--------|-------|--------------------|重复同样的声
3 | 三响声 | ××× |1.在拖轮前进时要求掉头; |号。6~9拖轮
| | |2.在拖轮停车时要求后退 |可用汽笛回答
---|--------|-------|--------------------|
4 | 连续二响声 |×× ×× |1.要求拖轮解缆; |
| | |2.在锚地表示要求拖轮执拖 |
---|--------|-------|--------------------|
5 | 一响后连续 |× ××× |在航行中表示我驳拖缆已断要求拖轮再 |
| 三响声 | |掉头执拖 |
---|--------|-------|--------------------|---------
6 | 急敲钟后一 | ××× |表示本船失火 | 连续短声
| 响声 | ……× | | (……)
---|--------|-------|--------------------|---------
7 | 急敲钟后二 | ××× |表示本船严重漏水 | 连续短声
| 响声 | ……×× | | (……)
---|--------|-------|--------------------|---------
8 | 急敲钟后三 | ××× |表示本船有人落水要求救助 | 三长声
| 响声 | ……××× | | (---)
---|--------|-------|--------------------|---------
9 | 采用哨子发出 | ·-·· |表示我船碰流或碰坏航道标志,要求拖 |一短一长二短声
|一短一长二短声 | |轮鸣笛与航标艇(站)联系 |(·-··)
---------------------------------------------------
七、十字号型其十字线宽度应为外型尺度的1/3。
八、船舶进行救生、消防、堵漏和防雷雨大风演习时,白天可悬挂UY号旗。
九、长度为2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时,应按规定显示掉头信号。
十、船舶最低一盏桅灯在最高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低于下列规定:
(一)船长50米以上,其桅灯的高度为2米。
(二)船长30米以上5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1米。
(三)船长30米以下,其桅灯的高度为0.8米。
十一、船长20米以下的小机动船,舷灯遮板长度(自光源至遮板前端)应不少于0.3米,并应设前遮板。
十二、长度35米以下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舷灯。
十三、帆船在航时,应在主桅的最高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十四、两机动船对驶相遇,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也可以配合使用红绿色号旗。即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白天在左舷挥动红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二短声,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白天在右舷挥动绿色号
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红、绿闪光灯应在1000米外可辨认,其与舷灯的垂直间距不少于0.6米。
十五、在广东内河水域,除快速船外,其余船舶可暂不以甚高频无线电话交换避让意图。
十六、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5月7日、广西区革命委员会1979年5月24日发布的《内河避碰规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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