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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59:28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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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六条改为“……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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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7)8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设施,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终端、电视广播切换系统、供电设施、中间转发站和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我市警报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提供警报设施和进行维修技术指导;
  (三)批准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
  (四)组织实施警报试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枣庄市防空袭方案》制定警报建设规划和警报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布局安装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安装。
  第七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当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通告等工作,建立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防空警报传递、发放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文字信息。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无线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一条 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的供电。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警报的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以及需要组织试鸣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警报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中府办[2003]128号

举办“科普集市”活动是提高全市人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
  第二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科普工作规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科普活动。
  (三)协调部门、地方的重大科普工作,促进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持人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局、地税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地震办公室等22个单位。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在研究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出席。
  第四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的联席会议联络员参与办公室相关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汇总、分析全市科普工作情况并定期报市委市政府,及时向联席会议主持人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市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二)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科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科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联席会议例会的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科普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或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有关科普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主持人,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中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科技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组织、指导全市科普工作,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牵头组织全市重大科普活动。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科普工作情况,总结全市科普工作经验。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科普工作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宣传科普工作政策法规和科普活动,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科普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宣传部门的科普活动。
  (三)市科协
  1、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充分发挥科协作为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利用科协系统的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表彰科普工作者。
  3、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增强科普宣传设施,建设各类科普教育阵地。
  4、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建立群众性科普志愿组织,发挥科普讲师团的作用,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5、加强科学馆等科普场所建设,推动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四)市委组织部
  1、结合组织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3、加大对党员科技素质的培训,提高镇、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科普意识。
  4、组织开展各级组织部门的科普活动。
  (五)市发展计划局
  1、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把科普纳入全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开展各级计划部门的科普活动。
  (六)市教育局
  1、结合教育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学生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3、加强青少年科普教育,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市、省和国家各种科技创新竞赛。
  4、组织开展各级教育部门的科普活动。
  (七)市财政局
  1、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2、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落实政府对科普工作的财政投入。3、制定有关科普经费的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做好科普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4、组织开展各级财政部门的科普活动。
(八)市人事局
1、结合人事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抓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各级人事部门的科普活动。
  (九)市农业局
1、结合农业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调动广大农民使用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积极性。
3、组织开展各级农业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市文化局
1、结合文化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普文艺文化活动,大力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
3、组织开展各级文化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结合广播电视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现代传播手段,开办科普节目,扶持科普影视、声像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二)市新闻出版局
1、结合新闻出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营造有利于科普读物和科普作品出版发行的环境,大力推出一批水平较高、可读性较强的科普读物和科普作品。
3组织开展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三)市知识产权局
1、结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推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科普宣传。
3、组织开展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四)市卫生局
1、结合卫生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推进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增加人民群众卫生保健方面的科学常识,促进卫生科普事业的健康发展。
3、组织开展各级卫生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五)市计划生育局
1、结合计生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晚婚晚育等科普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生殖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
3、组织开展各级计生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六)市地税局
1、结合地税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普事业税收优惠政策。
3、组织开展各级地税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七)市环保局
1、结合环保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大力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环保科普知识宣传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景区、进学校,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3、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八)市旅游局
1、结合旅游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扶持科普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2、以我市的旅游资源为载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促进我市科普旅游的发展。
3、组织开展各级旅游部门的科普活动。
(十九)市总工会
1、维护和保障企业员工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2、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岗位操作与技术评优、群众性技术协作活动及相应科普宣传活动。
3、加强企业的科普场所建设,积极协助行政开展职工科普活动。
(二十)团市委
1、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向广大青少年宣传科普知识。
2、动员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各种科普活动。
3、充分发挥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作用,在团结维系青年科技人员方面积极探索新方法、新形式。
4、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各类青少年科普活动阵地建设。
(二十一)市妇联
1、动员各级妇联根据市的科普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妇女科普工作。
2、发挥妇联组织与广大妇女和家庭的联络优势,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
3、依托全市各级农村妇女学校,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开展经常性科学生产、科学生活的教育、培训及指导实践活动。
(二十二)市地震办公室
1、结合市地震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科普计划的措施。
2、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宣传活动,面向全社会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防震、抗震、避震知识,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3、积极配合市科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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