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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5:11:30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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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建设局为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提报和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除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的新(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五)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受理有关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

(七)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九)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政策和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入网工作;负责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六)工程建设科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

(七)勘察设计科

  管理工程建设勘察和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科技教育科(加挂墙体改革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承担建设科学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3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三)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更名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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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水资源[2004]159号

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沿黄地区水资源短缺,现状用水结构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工业用水仅占总用水量的3%左右,远低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农业用水比例高达95%以上,灌区工程老化失修,用水效率低下,农业灌溉节水潜力较大。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今后10年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将会快速增长,城市化率也将有较大提高,沿黄地区工业和城镇用水量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010年,该区域工业用水量的需求将占总用水量的10%左右,未来工业和城市用水的不断增加将主要通过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远期的南水北调来解决。近期在水资源总量难以增加的情况下,解决该地区火电等优势产业的发展和急迫的城市用水问题,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通过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大力推行灌区节水,在确保居民生活、粮食安全和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改变现有水资源利用格局,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转移,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治水新思路,应用水权、水市场理论,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开展了水权转换试点工作,探索出一条解决干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的新途径。在实地调查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完成了内蒙古、宁夏黄灌区近期水资源供需形势及水权转换水量初步分析等工作。为了进一步引导、规范和推进水权转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新的治水方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为目标,以节约用水和调整用水结构为手段;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水权转换工作;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工业发展积累资金又转而支持农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开展水权转换工作应遵循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服从黄河水资源统一调度。
  (2)以明晰初始水权为前提的原则。应在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宏观控制和微观定额两套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明晰初始水权,作为水权转换工作的前提条件;依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水权转换审查制度,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3)水资源供需平衡原则。水权转换工作应依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预测,统筹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
  (4)政府监管原则。应建立和规范水权转换秩序,加强政府监管,鼓励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防止造成市场垄断;切实保障农民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水权转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水资源向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转移。
  (5)市场调节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水权转换市场,通过有偿转换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益、高效率行业转移。

  二、水权转换的界定、范围和条件

  1、本意见所称水权是指取水权,所称水权转换是指取水权的转换。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内蒙古、宁夏自治区水权转换试点范围近期暂限于黄河干流取水权转换(区域间的水权转换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3、水权转换出让方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取水权,并拥有节余水量(近期主要指工程节水量,暂不考虑非工程措施节水量)的取水权益人。
  4、水权转换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水权转换的期限与价格

  1、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的期限要与国家和自治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受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年限,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合理确定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要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转换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并由出让方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水权转换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取得水量的用途。
  2、水权转换价格
  本意见所指水权转换价格为:水权转换总费用/(水权转换期限×年转换水量)。
  水权转换总费用包括水权转换成本和合理收益。
  水权转换总费用要综合考虑保障持续获得水权的工程建设成本与运行成本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与生态补偿,并结合当地水资源供给状况、水权转换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涉及节水改造工程的水权转换,其转换总费用应涵盖:(1)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包括灌溉渠系的防渗砌护工程、配套建筑物、末级渠系节水工程、量水设施、设备等新增费用;(2)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是指上述新增工程的岁修及日常维护费用;(3)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是指当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所必须增加的费用;(4)因不同用水保证率而带来的风险补偿;(5)必要的经济利益补偿和生态补偿等。

  四、水权转换的程序

  水权转换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水权转换双方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其中,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的,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权转换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审查,并向社会公示,符合转换条件的,予以批复。
  经审查批复后,水权转换双方应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书》,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2、水权转换涉及节水改造工程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进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和管理。
  节水改造工程竣工后,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监理报告,对节水改造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定是否满足节水目标要求。
  验收合格后,水权转换双方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3、水权转换出让方取水许可变更,受让方领到取水许可证后,水权转换生效。

  五、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权转换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总结水权转换工作的经验,正确引导水权转换工作,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黄河取水总量控制,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权转换工作的指导,严格审查《自治区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水权转换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要尽快明晰初始水权,编制《自治区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并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要加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确保水权转换资金的专款专用,并切实保障水权转换所涉及的农民利益;要成立水权转换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当地水权转换工作的协调、管理,并及时协调处理在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水权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
  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权转换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人民法院对于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现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联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当向银行出具正式公函,由银行行长(主任)指定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阅人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能借走。人民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
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问题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银行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
副本),银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与银行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债权债务、偿付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银行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如实介绍被告单位的经济状况,并应就如何偿还欠款提出合理建
议。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应当按照首先保证支付职工工资、提取大修理基金和缴纳国家税款,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兼顾其他欠款的原则通盘考虑,实事求是地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该项欠款应予偿付的期限,对于立即偿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期偿付或
者分期偿付。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的偿付期限内,被告单位应自动履行,被告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只要被告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当日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可付的,银行应主动通知人民法院
,并根据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尽快予以扣划。被告单位在外地,需由其开户银行扣划存款的,应委托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向被告单位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由该银行按通知要求扣划存款。
目前,国家正在健全法制,加强经济司法工作。银行和人民法院都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利用国家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各自采取不适当的手段,使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得不到正确处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以上各项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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