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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4:01:24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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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委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结合其具体情况,相应增加其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其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二、少数企业未在职工档案中建立标准工资的,应抓紧建立起来。



199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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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气象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传播和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重视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的建设,促进我省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气象事业建设规划,把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加工处理服务项目,为地方服务的气象通信网、天气预报警报系统和天气预报业务服务系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农业气象服务系统,气象卫星遥感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雷电监测、防御和管理系统等。
第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为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测、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气象科技扶贫、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的气象服务,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部门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八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距离成排障碍物(宽度角大于22.5度)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是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
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是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必须是300米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与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三)高空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1度。
第九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或损毁。
第十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它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应征得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探测环境及其设施应长期保持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总体规划。
因特殊需要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或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由建设单位依
法征用。

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是指因大气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以及国防建设等所造成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加强对各种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预报警报和服务系统。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重大气象灾害由气象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人工增雨防雹等影响局部天气的管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干旱、冰雹等气象灾害的研究和防范,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增雨防雹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和受益者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
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经费等条件,并将作业计划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允许实施作业。
在实施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计划前,实施作业计划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部门要为作业提供必要的空域条件及通信、交通、安全保障;根据作业需要,有关机构要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的管理工作。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它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避雷措施;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有避雷装置的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检测;有自检能力的单位,经气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可自行检测。气象主管部门应为检测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气象预报、警报与服务
第十五条 本省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森林火险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只能向本部门发布天气预报。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部门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邮电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有线和无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做好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广播单位、报纸等,要保证气象节目的定时播放和刊登,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刊播时间或内容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及时
刊播。
寻呼台、电话信息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气象信息的,应征得制作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候年景分析、关键农事季节天气预报、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测、农业产业化气象服务以及气象知识的宣传。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无偿为政府决策和公众提供气象服务,所需费用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地方经济建设的专项任务提供气象服务而增加的费用,在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各类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提供;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加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重点作出规划。
气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气象监测、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开展气候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预测的应用研究,发布气候监测公报,提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大中型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论证报告由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的气象机构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部门通过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在完成国家及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减灾、抢险等重大活动的气象服务中,各部门气象台站要通力合作,加强气象灾害联防。
第二十三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与气象主管部门共同论证。
第二十四条 气象台站应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氢气球或充灌氢气的各类飞行器的管理。
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资格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等所使用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必须经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未经审查鉴证的气象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
(三)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向社会发布、转发气象预报、警报或者转播非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导致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提供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的气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技术资格认定进行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或飞艇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拒绝、阻碍气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9日

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94号

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9号)等文件精神,重新确定省国土资源厅(加挂省测绘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和下放的职能:
  1.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初次转让,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项,下放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备案。
  2.将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定,交给有关社团组织承担。
  3.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交给有关社团组织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审核上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直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组织制订地籍管理政策、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组织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认定;管理测绘成果及其质量、测绘成果汇交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省属地质勘查单位。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国土资源厅共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政务信息、综合调研、宣传、计划生育、保密、保卫、接待、综合统计等工作。
  (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负责编制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指导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处
  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在粤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四)地籍管理处(加挂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地籍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五)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负责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
  (六)地质勘查与环境处
  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有关工作,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承担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
  负责编制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全省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审核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管理测绘成果及其质量、测绘成果汇交和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公开出版、登载和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认定,负责仲裁重大测绘纠纷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八)执法监察处(加挂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牌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和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查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有关单位、个人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主要是国家、省的重点项目和跨区域的动态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九)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负责厅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负责组织听证和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指导厅内有关处室办理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普法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十)财务处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及外事工作规划,协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科技成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审计室合署办公)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工作,对本厅党组任命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检查,抓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办法。
  (十四)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厅机关并指导厅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兼职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总队队长1名(可由副厅级干部担任),正副处长(主任)3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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