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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08:27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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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等?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三)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含七月一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调整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解决。



198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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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  生  部
文件
财  政  部

卫农卫发〔2008〕17号


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全面覆盖。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特别对老、少、边、穷县(市、区)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确保这些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启动,实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加大工作力度,巩固成果、完善制度,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
  二、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财政补助政策。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给予补助,并对东部省份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划单列市和农业人口低于50%的市辖区也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地方财政也要相应提高补助标准,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困难地区也可以分两年到位。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5号)要求,在3月底前上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以保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要切实规范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合理使用基金。各地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的精神,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住院补偿水平,适当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新增基金切实用于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做好贯彻和执行工作,严格基金财会管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机制,加强基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对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保障基金安全。
  五、做好相关试点,完善制度建设。各省(区、市)卫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下试点工作:一是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扩大受益面;二是在一些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市级统筹试点,提高统筹和管理层次;三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试点,使进城务工农民和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四是在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等试点,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省(区、市)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实际,针对问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组织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要通过试点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机制。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65号

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各企业、事业单位:
盟监察局、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七月十日


锡盟监察局 锡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电子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度,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效能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网络系统手段,对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运转状态、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电子效能监察结果做出绩效评估,对突出的、情节较重的、影响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行政效能告诫或行政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电子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原则;
 (三)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电子效能监察工作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和协作的原则;
 (四)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 (六)预防为主与标本兼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电子效能监察范围
第四条 电子效能监察的范围是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包括分厅)各窗口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项目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各窗口单位承办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工作效能方面的问题。主要是:
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应予而不予审批和许可的;
 (二)不依法行政,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
 (三)违反收费规定,存在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
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 (五)违反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损害申办对象合法权益的;
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 (七)违反规定和纪律,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行为的;
 (八)违反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有关行政效能方面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 电子效能监察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规定和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设置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程序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廉洁行政、服务态度和满意调查情况等八项电子效能监察项目。
 第六条 实施以上电子效能监察项目的标准是:
 (一)依法行政标准。主要是指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全部进入服务大厅办理,不存在厅内厅外两头受理和场外办理办结;违反许可法规定,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实施审批和许可行为的。
 (二)政务公开标准。按规定将承办的审批和许可项目的办理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条件和标准等在网上予以真实、准确和及时的公开。
 (三)程序流程规范标准。在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和方式等规范标准办理,并答复相关单位和个人。
 (四)期限合法标准。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结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
 (五)收费合理标准。按已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 (六)廉洁行政标准。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在承办过程中行为是否廉洁。
(七)服务态度标准。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评价,重点是否违背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方面的标准。
(八)满意调查标准。依据电子效能监察系统网上满意度调查和群众测评结果。
第四章 电子效能监察方法
第七条 电子效能监察通过电子网络系统、现场视频监控和结合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监督检查与考核评议等方法实施。
 (一)在线监控。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电子网络系统与主管机关后场电子网络系统互联互通,承办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办理,通过采集编入计算机软件内的数据信息、承办过程及现场监控数据,对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和信访、电话等形式投诉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和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效能方面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 (三)满意度调查。在电子效能监察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调查表,对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效能情况,随时进行调查。
 (四)监督检查。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依据考评结果进行绩效评估。
 第八条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有明确的、规范的、具体的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主要由电子网络软件自动形成电子效能监察系统;遵守规章制度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内容,电子网络软件不能自动形成电子效能监察系统的,主要通过人工操作予以落实和完成。
第五章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
第九条 本办法确立的电子效能监察项目,设置电子效能监察预警系统,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办结的,电子效能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状态,通过电子效能监察手段督促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 第十条 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办理时限较长的,实行电子效能监察系统提示制度对到期限未办结的实行督办制度。时限较长的,在到规定时限的前2天电子效能监察系统亮出黄灯,提示承办单位和岗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结;对到期限未办理办结的,电子效能监察系统亮出红灯,并即刻在系统内发出督办指令,对其中重要重大的审批和许可向承办单位发送《督办通知书》。实行并联审批和许可(全程代办制)的,以规定时限最长的窗口单位承办时限为准。
第六章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处理通过绩效综合评估结果予以体现。根据电子效能监察项目权重设置项目分值,依据《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打分,测评总分值为百分制。
第十二条 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量化测评周期按月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综合统计分析和汇总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年度的总分值取月半均值。
第十三条〓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结果标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标准的确定依据量化测评总分值得分情况,得分90以上的为优秀,70—89为良好,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受理的涉及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行政效能投诉,经过调查核实属实,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行政监察建议处理的,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及岗位工作人员每接到一次《行政效能告诫书》,从总分值中扣除5分,每接到一次《行政监察建议书》,从总分值中扣除10分,并按接到次数累加。
 第十五条〓对发生的情节恶劣、损害后果严重、影响极大的行政行为过错和行政效能问题,依据《锡林郭勒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一次从总分值中扣除10分,并按受到次数累加。
 第十六条 对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对其发送《行政效能告诫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此项不在总分值中扣除。
 第十七条 电子效能监察预警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办法、规定和标准,确保落实。
第十八条 电子效能监察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和岗位工作人员评优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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