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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6:10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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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宾馆、中西餐厅、酒吧、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服务场所、健身房、洗衣店、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加工场等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企业)。
  对企事业单位公共食堂的环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文化、卫生、城管、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服务项目场地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以下简称建设)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市级市政公园不得出租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一)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
  在商住综合楼宇中禁止设立的士高舞厅。
  业主和物业管理者不得将前二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清理、查处。
  第七条 在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的相邻区域限制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予采纳。
  第八条 设立产生油烟污染服务项目的商用楼、综合楼宇,必须配备专用烟道。
  前款规定楼宇的新建、改建、扩建,在投入使用前应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第九条 提倡服务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外的,不得以煤炭为燃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为燃料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确因消防安全问题需使用油类为能源的,应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第十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服务项目,污水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废水经隔油处理产生的含油废物(以下简称潲水油),应妥善收集,并交由  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相应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
  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收集、处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潲水油的活动。
  潲水油以及加工处理后的产品不得用于饮食用途。
  第十二条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剩饭残菜应妥善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综合利用或处理。剩饭残菜的收集、运输、利用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产生油烟、火烟、恶臭的服务企业应配套设置污染处理设施,油烟、火烟、恶臭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服务企业不得在室外设置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噪声、振动应进行治理,并符合规定的噪声、振动标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兴办服务项目的,由具有该项目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业或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业主和管理者将其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的,除依法责令其停业外,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第一款的规定,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潲水油交给无相应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以及擅自排放或倾倒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室外设置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音响设备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逾期未整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配套油烟、火烟、恶臭污染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油烟、火烟、恶臭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潲水油以及加工后的产品用于饮食用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加工者或销售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限期治理时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部门对依据前款规定和本办法第六条所作的责令停业、关闭或拆除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应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资质认证等证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服务企业,有责任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并赔偿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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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的通知

常政发〔2009〕1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自2004年颁布以来,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各地要根据修编后《规划》提出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建设。

二○○九年十月八日


常政发[2009]144号附件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
(2009-2015)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


一、序言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划引导作用,在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培育和规模化、组织化生产、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挑战;全国总体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常州农业要适应新形势,率先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要加快向现代都市型农业转变,确保城市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拓展对城市的多元服务功能。要紧紧抓住“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战略机遇,乘势而上,科学构建现代都市农业产业体系,奋力开创农业发展新局面。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修订《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调整农业的功能、战略重心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和财政扶持重点,更为科学、合理地引导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基础、机遇和挑战
1.主要成就和发展基础
自2004年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农业保持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2008年全市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为125.7亿元和68.3亿元,分别比2003年增长了39%和36%。水稻单产连续6年居全省第一,花卉苗木、时鲜水果、茶叶、水产品、特色畜禽产品等同比均有较大增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
(2)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至2008年底,高效种植业面积已达到70.64万亩,其中设施种植面积7.92万亩。特种水产养殖覆盖率达到80.1%,高效渔业面积增加到29.8万亩,地方特色优质家禽和瘦肉型猪已成为畜牧业主导产品。优质粮油、花卉苗木、特种水产、特色畜禽和经济林果已经构建起全市农产品商品生产体系,五大产业占农产品商品生产比重达到了80%,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打下了较为扎实的产业发展基础。
(3)特色产业区域化布局逐步形成。至2008年底,全市花卉苗木种植面积达27.7万亩,其中洮滆平原17.5万亩,占全市的63%;洮滆两湖及周边地区渔业规模养殖32万亩,占总面积的64%;金溧丘陵山区茶叶种植10.5万亩,占全市的94%;金坛西部已集聚7个万头猪场和3个百万羽养禽场,带动了一批规模养殖户,形成了新兴的畜禽养殖发展带。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洮滆平原花木、洮滆两湖及周边地区特种水产、武进东部时令水果、金溧丘陵山区特色茶果和特色畜禽养殖等五大产业带区,为进一步推进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4)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幅度增长。2008年,35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销售额已达到221.7亿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48家,入社会员9.6万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带动农户26万户,约占全市总农户数的35%,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5)农产品生产质量不断优化。2008年全市通过“三品”认证产品已达到751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383只,绿色食品251只,有机农产品117只;约65%的粮油、50%的水产养殖、95%的茶叶生产面积已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累计创建省市级名优农产品206只,其中省级名优产品25只,品牌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量持续增长。
(6)农产品销售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夏溪花木市场、滆湖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市场为主导,向多类型中小市场延伸,基本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和不同规模组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市场成交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7)科技支撑作用不断增强。至2008年,已培育常规优质水稻新品种(品系)22个,推广面积达到3.2亿亩,水稻以增磷补钾减氮为主的配方施肥技术的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94万亩次;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达到88.7 %;育成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雪山鸡,累积推广2.5亿羽;水体增氧新技术推广面积20万亩;白茶新品种开发面积0.96万亩。科技进步对全市农业贡献率达到60%,居江苏省前列。
(8)农业服务产业起步良好。2008年全市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植保四项生产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位居全省前列。种源农业已积累起一定的技术经济基础,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已开始起步。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势头强劲,已建成运营休闲观光农业项目57个,其中全国旅游示范点16个,省级观光农业园4个,农家乐专业村3个;2008年接待游客358万人次。同时,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成绩显著,新建“农务通”用户3.5万户,“四电一体”全面开通并运行;服务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生态型农业、生态林地、生态湿地、“四旁”绿化、农业生态小区等生态服务性产业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
(9)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资源条件优越。常州是大城市和大郊区并存的地区,全市拥有宜于经济林果开发的低山丘陵,有养殖条件优越的大面积湖泊和池塘水域,更有广袤的冲积平原,土壤类型多样,土壤肥沃,是长三角地区农业用地类型多样、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全市地处我国亚热带季风气候北缘,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均温≥10℃的持续期内,约集中了全年热量的85%,降水量的80%和太阳辐射量的75%,农业生态环境条件优越。在满足基本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均比较好,潜力很大。
2.历史机遇和主要挑战
(1)历史机遇
当前,国际农产品供求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粮食供求矛盾较为突出,国内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日趋增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长三角地区多数大中城市的农业,以基本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并重,通过区际交流平衡市场供求;区域内综合生产能力增长低于需求增长,基本农产品供给对外依赖度越来越高,供求平衡已必须依赖大市场和大流通。常州是一个大城市和大郊区并存的区域,在做好保障性农产品生产基础上,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主导,以质量和品牌为依托,立足上海和长三角市场,辐射国内和国际市场,努力拓展外向型农业,应是十分有利的时机。
常州正加快发展为现代化大城市,保障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性正日趋突出;在发展中逐步提升基本农产品供给的品种、质量和档次,拓展农业多元服务功能,已成为城市发展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这对全市农业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农产品生产体系、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发展服务农业等相关方面,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在全市以城带乡和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同时,强化农业为城市服务,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的战略转型,双赢互动的机遇不可多得。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历史转折。在这种关键的节点时期,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支撑、财政扶持、“三资”参与和投入、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经济社会各部门的支持等,势必会形成一种合力,营造出良好的战略发展阶段。抓住时机、乘势而上,明确目标、统筹协调,加快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是历史赋予的职责和重大战略机遇。 (2)主要挑战
全市农田基础设施老化和失修相当普遍,中低产田仍占农田总面积的35%左右,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化种植面积比重仍较低。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需要大规模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设施化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和筹措任务十分艰巨。
按照现代都市农业的产业配套,全市保障性农产品生产结构体系仍不完整,部分农产品生产能力缺口较大;优质特色和高效设施农业比重仍然偏低,部分地区农民增收还很困难;服务农业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充实完善,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种源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服务农业等新兴产业才刚起步,仍需积极扶持。
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生态城市建设和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外延扩张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布局还需继续调整,尤其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调整任务很重。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农田化肥农药减量施用关键技术应用与大面积推广有待大幅度提高,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
全市农业仍以承包农户的分散经营为主,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小型农业企业、园区和规模场为辅,平均生产规模仍然偏小,有效的组织化生产比重仍然偏低;农业产业链上关键性节点企业较少,产业经营组织能力较弱,农产品深加工中上规模和核心企业仍较少,农产品深加工比重偏低,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比重不高,农业生产经营和产加销衔接仍比较松散;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任务繁重。
全市优势特色农业中,多数行业总量规模已较大,“三品”和品牌较多,但单一品牌的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度较低,拓展多层次大市场比较困难。培育龙头企业,强化产业整合,提升核心竞争力,凝聚分散的产业优势,切实做强做优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尚需加倍努力。
全市现有农业劳动力中,老龄化现象已相当突出,青壮年劳力兼营农业比重较高,年轻一代劳动力比重很低;劳动力整体结构和素质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培育起一支能根植于本地农业的新生力量,造就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难度和压力都很大。
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和建设生态城市,推进和发展生态型农业,涉及农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需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基金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资金筹措、制度设计和运作也将面临较大压力。
三、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强化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强化优势特色高效农业和产业化经营,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遵循环境优先和循环农业的发展理念,加快种养结合和多模式生态农业发展,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努力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共同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农业发展与城市化推进、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协调发展;立足中长期,着眼近期,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
(2)突出重点,发挥优势
合理引导农业生产职能转变,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切实保障粮食供给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关键节点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推进“四化”,提升能级
推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和区域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点带面,有效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4)环境优先,改善生态
根据生态环境优先和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和要求,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功能定位相匹配,科学合理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与布局;扩大种养结合规模,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快发展多模式生态农业,在发展中逐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3.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紧紧抓住有利于农业在调整中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职能和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基本建成以规模化、组织化、区域化和市场化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产业能级明显提高;基本建成稳定的保障性产业、强势的特色产业、完善的服务性产业相结合的都市型农业产业结构体系,粮食安全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多元服务功能得到良好发挥;基本建成与生态城市相匹配的、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体系;农业生产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其主要标志是:
(1)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经营产业化
加快农业经营机制体制改革,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链,大幅度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比重。至规划期末,全市主要农业产业能基本形成以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和区域化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2)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化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着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业生态安全。至规划期末,化肥农药总用量分别减少25%和20%以上,畜禽粪便和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90%和85%以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实现以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生产为主。
(3)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功能多元化
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城郊农业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至规划期末,现代都市农业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多元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4)率先基本实现农业设施现代化
以“双百万亩工程”为抓手,努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至规划期末,标准化粮田建设基本到位,农机化水平达到90%以上;高效农业比重达到55%以上,设施农业占10%以上;高效渔业占60%以上,其中设施渔业占20%以上;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5)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竞争性产业外向化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和多层次市场体系,做大品牌农产品生产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市场化和外向度。期末,优势特色农产品区际商品生产和出口创汇合计达到70%以上。
(6)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布局区域化
根据全市农业功能定位、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区域比较优势,进一步推进和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至规划期末,全市百万亩标准粮田和百万亩高效农业基本实现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养殖功能区建设和基地布局基本到位。
(7)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科技化
建立多元化技术创新平台,以灵活的机制积极引进智力、资本和项目,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发展以种源和配套适用技术为核心的研发、孵化和生产基地,带动和支撑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健全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农业生产面上技术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科技对农业贡献率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8)率先基本实现经营主体知识化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相结合的农业生产和经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合格经营主体的育成系统,大幅度提高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劳动者比例,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结构。
四、产业功能定位、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
1.产业功能定位
建设发展与大城市和生态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积极拓展农业的多元服务功能,强化对城市发展的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拓展外向型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民增收,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对农业发展的需求。据此,规划期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功能定位主要是:
强化保障性基本农产品生产功能,完善产业体系,优先扶持优质稻米、时令蔬菜等基本农产品生产,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
拓展农业衍生服务功能,以生态防护、景观美化、休闲观光为主导,积极发展农业衍生服务业,推进农业对城市的多元服务。
突出优势特色农业的区域特色和高效致富功能,提升花木、时令瓜果、特种水产、特色畜禽等优势特色产业能级,充分利用比较优势拓展外向型市场,竞争性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强化区域特色和优质高效,提高农业绩效,增加农民收入。
2.产业结构组织
根据规划期全市农业发展功能定位,按保障性产业、服务性产业和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进行分类,促进农业功能转换和产业结构有序调整,明确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财政扶持重点。
(1)充实提高保障性产业
列入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保障的主要是粮食、蔬菜、肉类、鲜蛋、鲜牛奶、淡水水产品等相关农产品。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是指城郊保持一定比例的自给生产能力,依托大市场和大流通,构建完善的市场供给体系,保障稳定供给。规划期全市保障性基本农产品生产,要充实完善产业体系,保证基本的综合生产能力,主要目标是:
建设发展标准粮田100万亩,年产优质稻谷60万吨,粮食总产80万吨以上;
建设发展标准化常年菜地10万亩,其中各类设施化常年菜地3万亩,蔬菜播种总面积33万亩,时鲜蔬菜自给率达到70%左右,供给质量显著改善;
肉猪年上市量90万头,猪肉年产6万吨,自给率保持40%左右;鲜蛋年总产4.5万吨,自给率提高到50%左右;奶牛年末存栏1.2万头,鲜牛奶年产6万吨;常规水产品年产不低于10万吨,自给有余。
规划期优先保证保障性农产品生产对资源要素的配置需求,切实增加对生产基础设施、装备设施、重点开发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其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逐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拥有比较合理的投资收益和比较效益。
(2)开发完善服务性产业
农业服务性产业包括农业为城市提供多元衍生服务的相关产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相关产业。规划期优先扶持开发生态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种源农业,争取有所突破,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以农业各产业的技术推广和示范服务、农业社会化生产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安全检测服务为四大主要系列,健全和完善社会化配套服务体系,规划期内争取服务网络、技术装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基本到位,能够为各产业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支撑。有选择地重点扶持部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市场等为农服务企业,强化农产品深加工和产后服务,完善农业产业链。
(3)做强做优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
全市农业中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主要是指花卉苗木、时令水果、茶叶、特种水产、特色畜禽、地方特色蔬菜等相关农产品生产,既是常州农业区际优势特色的体现,也是全市高效农业的主体,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增长点。规划期,针对各不同产业的特性,抓住薄弱环节和关键节点,以项目扶持为抓手,着力产业链和核心竞争力培育;重点扶持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强势企业开展产业整合,拓展深加工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竞争性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产品,做强品牌和做大规模,带动相关产业的整体发展;限制低水平外延扩张,优先鼓励和扶持有市场潜力的高效农产品生产,合理调控各相关产业的发展规模。
3.产业发展布局
(1)种植业生产布局
全市种植业规划分设两大功能组团区域。
都市型多样化种植组团区域。包括金坛市金城、尧塘、儒林镇一线以东地区,环绕常州中心城区,是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发展核心区;种植业以多样化园艺和设施生产为主,优质粮油生产为辅。规划期适度调减粮油生产面积,重点扩大标准化和设施化常年菜地,以时令绿叶菜和精品蔬菜为主,保障城市蔬菜供给安全,提升供给质量;适度扩大高档苗木、设施花卉、时令瓜果和特经特粮小品种生产规模;大幅度提高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比重,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和水平。重点开发新北德胜河以西标准化和设施化常年蔬菜基地,发展壮大武进东部和东南部组合式蔬菜和瓜果生产基地,提升发展金坛东部和武进西部花卉苗木园艺生产基地,稳定武进南部优质稻米生产基地。此外,区域内城市发展战略备用地较多,对于保留期较长的农田,鼓励发展对设施要求较低的特经特粮小品种生产,丰富市场供给。
优质稻米生产组团区域。主要位于金坛市的金城、直溪、儒林镇一线以西和以南平原地区,是全市优质稻米主产区。规划期以“双百万亩工程”建设为契机,以标准化粮田建设为依托,以10万亩连片优质粮基地、万亩高标准粮田和千亩水稻科技示范园建设为抓手,建设总规模为70万亩的优质商品粮生产基地,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安全。在溧阳和金坛城郊及天目湖周边地区,增辟适度规模的常年菜地,就近保障城区和旅游区蔬菜供应。鼓励发展溧阳白芹、金坛食用菌等特色小品种作物生产,积极调优夏熟以扩大季节性蔬菜、瓜果和其他特经特粮生产,提高种植业整体经济效益。
(2)畜牧业生产布局
根据全市畜禽养殖现状分布特点和太湖流域环境保护要求,遵循有进有退,合理调控的原则,对总体布局作适度调整。规划将全市畜禽养殖分设为禁止、限制、适度三个不同的类型区。
禁止养殖区,指太湖沿岸5公里及入湖干流上溯10公里沿岸两侧各1公里、天目湖等湖泊沿岸水环境生态保护区、常州中心城区、溧阳和金坛城区城市规划红线外侧500-1000米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规划期内逐步退出区内畜禽养殖。
限制养殖区,指金坛市白塔、指前,溧阳市别桥、溧城一线以东地区,境内禁止养殖区除外。产业发展以现有规模养殖场存量改造和内涵发展为主,鼓励存量改造向武进和新北西部边界地区、以及武进东北部边界地区迁移,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小区,适当集聚专业户的养殖生产;鼓励农户淘汰散养生产。强化畜禽粪尿处理的配套设施建设,缺乏治理能力和难以达标排放的场点应予关停和转迁。
适度养殖区,指金坛市白塔、指前和溧阳市别桥、溧城一线以西地区,畜禽养殖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良好,是规划期全市畜禽养殖重点发展区域。积极扩大奶牛和蛋禽生产规模,优先扶持东部地区生猪饲养的存量西迁;鼓励发展优质和特色肉禽生产,不断拓展外销市场。新增畜禽生产以规模化和设施化养殖场为主,生态养殖小区的专业户生产为辅。力求种养结合,区域均衡,优化布局,有效提高畜禽粪尿的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3)水产业生产布局
规划期,湖泊生态养殖和长荡湖、滆湖等湖泊围网养殖面积需大幅度削减,产业发展重心以湖泊生态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内涵增长为主。生产布局重点是巩固发展长荡湖周边地区、滆湖东西侧、溧阳北山、新北区长江沿岸地区六大水产养殖基地,重点扶持基地区内水产养殖综合科技示范园建设,新品开发和品种调优,高效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以及设施与装备建设,大幅度提高高效设施渔业比重和生态化养殖水平。
(4)经济林果业生产布局
经济林果产业,规划期以内涵增长与增量发展并举。增量生产布局以充分利用丘陵岗地资源为主,现有基地区和园区外延扩大为辅,新辟少量精品果园和园艺场为补充。
花卉苗木增量发展5万亩,主要布局于武进区西部和金坛市东部各镇,壮大现有生产基地;以庭院绿化苗木、盆栽植物、设施花卉等高档花木为主,着力带动整个基地区生产结构调整;增量发展以适度规模的园区为主,严格控制低水平、分散的外延扩张。溧阳南部和金坛西部低丘地带,可结合山地综合开发适度增量发展高档苗木。新北德胜河以西地区,可结合高效设施农业适量发展花卉、彩叶苗木和盆栽植物等生产。
时令水果增量发展3.5万亩,以溧阳北部丘陵山区为主要布局区域,新北区高标准和设施化果园开发为辅,金坛西部高丘地带增量发展为补充;进一步巩固发展武进东部现有时令水果集中产区。
茶叶增量发展2万亩。以低山丘陵区综合开发为依托,生产布局以溧阳北部丘陵山区为主,向金坛西部茅山山麓地带延伸,武进东部低丘地带为少量补充。
五、主要产业发展与重点领域
1.优质稻米产业
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城郊保持适度规模的粮食生产,既是一种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粮食供给安全和质量。常州粮食生产以优质稻米为主,稻田是最主要的季节性湿地,成规模合理布局也有利于改善太湖和中心城市的生态环境。因此,规划期全市要建立稳定的优质稻米生产基地,进一步优化商品粮基地布局,推进标准化粮田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单产,保持总产基本稳定和供给能力,发挥多功能效益。
(1)确保水稻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稳定。切实抓好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为主的百万亩标准粮田工程建设,同步推进中低产田综合治理和培肥地力;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强化良种培育、良繁和推广;着力高产优质高效栽培技术和生产模式的研发、提升和普及;稳步提高单产,保持水稻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稳定。
(2)进一步推进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百万亩标准化粮田工程建设,在优化布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千亩、万亩和10万亩不同等级的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商品粮基地强化基本粮田保护,建立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综合生产能力预期;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推进无公害和绿色优质稻米生产,提高优质稻米生产的商品率、外向度和经济效益。
(3)积极发展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以耕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和使用权入股为主要形式,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份制合作社为主要载体,专业化生产大户为补充,积极发展粮食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较大幅度提高机械化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种粮收益。同时,积极推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水稻育插、农机、植保等综合服务组织,切实满足粮食规模化生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至规划期末,商品粮生产基地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比重达到80%以上。
(4)加快水稻良种产业化发展步伐。常州优质稻米育种在长三角地区具有显著的技术和种质资源优势,要加快其产业化发展步伐,拓展优质稻米产业新的增长点。优先扶持建设规模化水稻育种和良繁基地,培育与其相配套的种源农业企业,建成良种选育、基地化生产和市场营销一体化经营运作体系,支撑全市优质稻米生产的种源供给,进而做大做强,逐步打入长三角和国内其他相适应的市场,开创种源农业发展新局面。
2.蔬菜产业
蔬菜产业对于保障城市蔬菜供给安全、优化供给品种结构、合理调控蔬菜价格等各个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推进高标准和设施化常年蔬菜基地建设。新建成规模、集中连片的常年蔬菜生产基地5-6个,高标准常年菜地总面积达到10万亩,其中设施化常年菜地3万亩。期末,全市常年菜地不低于15万亩,蔬菜播种总面积争取达到33万亩,时鲜蔬菜自给率提高到70%,城市蔬菜供给安全得到保障,地方特色蔬菜有较大发展。
(2)优化常年蔬菜生产业态。建立大中小相结合、标准化露地和设施化生产相结合的生产体系;优先扶持规模化和企业化经营的蔬菜园艺场;鼓励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农户的合作生产,实施组织化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逐步替代目前分散和自发为主的蔬菜生产业态,有效提升常年蔬菜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3)拓展蔬菜交易市场的规模和功能。以凌家塘、苏浙皖边界、横山桥等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与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相同步,推进规模和功能拓展。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生产基地与农产品市场之间的直通服务功能和运作体系,保障基地时鲜蔬菜快速集散、交易和上市;拓展交易市场的洁净包装、配送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开发和完善市场的多功能信息服务,合理引导蔬菜基地区生产。
(4)强化技术推广服务和人员培训。在落实基地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基地镇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建设,配套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满足蔬菜产业发展对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服务的需求。以市、区(市)两级为主导,健全蔬菜产业的技术培训体系,积极开展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3.花卉苗木产业
花卉苗木产业是全市优势特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期末总规模达到32.7万亩,形成相对集中的生产基地区,建立相应的产地市场,在华东地区花卉苗木生产和集散市场上具有较高市场地位和知名度。规划期产业发展以产业整合、结构调整和内涵增长为主,外延扩大为辅。
(1)努力推进资源整合和园区化发展。以农村土地使用承包权流转为抓手,努力推进花卉苗木产业生产资源和要素的流动与整合,积极扶持和鼓励兼并重组、规模化和园区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基础;减少经营主体,扩大平均规模,形成园区化和企业化的集群发展。
(2)培育发展核心企业和示范园区。在新增花卉苗木生产和兼并重组过程中,优先扶植百亩级花卉园艺场和千亩级高档优质苗木基地的建设发展,鼓励种质资源引进和发展种苗企业,鼓励导入高档花卉、庭院和室内绿化、会务和节庆装饰等花木生产;支持园区和企业拓展产品引进和开发、示范和技术服务,市场开发和营销组织等多元功能。通过培育发展一批核心企业和示范园区,引领和带动全市花卉苗木产业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提高中、高端产品生产比重和整体发展水平。
(3)深化市场建设和营销组织。以夏溪花木市场为主,其他区域市场为辅,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深化市场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交易服务平台,着力拓展产品常年展示和推介、生产和市场的多元信息服务、品种研发、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和劳务的中介服务,导入异地市场分支机构、沟通市场间的信息和业务往来,构建完善的综合性市场服务体系,提升龙头性市场的服务和辐射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营销企业,依托产业基地、本地龙头市场开发异地花木市场,形成有形和无形相结合的市场营销服务体系。通过市场营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品销售,加快品种更新,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生产效益。
4.经济林果产业
经济林果是全市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的主要方向之一。目前生产经营以中小型园艺场、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户为主,生产布局分片区、相对集中,经营绩效较好。规划期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品种、品质、品牌和合作营销。
(1)优先支持品种和适用配套技术研发与推广。经济林果产品的风貌、品位特色和质量是市场竞争力和效益的基石。规划期将依托技术经济能力较强、基础较好的企业和园区,按主要种类分别扶持建设12家研发中心或研究所,重点支持品种改良、新品种导入和优选、适用配套高效优质栽培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建设品种更新、品质提升的可持续支持系统,促进产业的创新发展和内涵增长。
(2)重点培育区域化品牌和合作营销。全市现有经济林果生产中,品牌虽多,但普遍缺乏规模支撑;省市级名优品牌不少,但缺乏宣传推介的实力;难以在大区域和大市场中形成强势著名品牌和竞争优势。规划期重点推进区域化品牌培育和合作营销,在每一类主导产品生产领域,优选12家骨干企业或园区,以现有品牌或注册新品牌,重点扶持和育成区域化品牌;制定和推广标准化生产流程和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和标识等;以集中片区和基地区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龙头,扶持组建同类产品生产集合体。在同一区域化品牌下,推进组织化和系列化生产,凝聚分散的生产优势和规模,合力争取大区域和大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市场地位和话语权,获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优先鼓励丘陵山地综合开发和增量发展。丘陵山地综合开发是经济林果增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主要途径。规划期继续扶持规模化和园区化的丘陵山地综合开发,在有利于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前提下,支持因地制宜适度增辟经济林果生产。
5.畜禽养殖业
保持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的畜禽养殖,是保障城市副产品供给、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期畜禽养殖业发展,遵循养殖分区目标控制,合理调控各区域养殖总量、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
(1)重点扶持奶牛和蛋禽增量发展。按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的目标要求,全市鲜牛奶和鲜蛋的产量缺口很大。规划期以金坛和溧阳中西部地区为主区域、武进和新北西侧边界地区为次区域,优先鼓励和扶持增量发展奶牛和蛋禽生产;重点支持“三资”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发展规模化和基地化生产;鼓励和扶持建设生态健康养殖小区,有序导入农户专业化的适度规模生产。
(2)加快生猪养殖生产布局调整。淘汰、并停和迁移武进中南部和太湖沿岸生猪养殖生产,鼓励淘汰适度养殖区内的农户散养,扶持规模化养殖场向金坛和溧阳中西部地区搬迁改造和增量发展;支持“三资”企业兴办中型以上设施化养殖场,替代散户养殖,保持总量规模稳定。
(3)加大扶持良种开发、繁育与推广。在现有基础上,规划期进一步扶持畜禽良种开发、繁育与推广,提高主导产品良种覆盖率。优先扶持奶牛、蛋禽的良种引进、良繁和推广,促进增量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三猪两鸡”(二花脸猪、米猪、红灯笼猪,溧阳鸡、雪山鸡)良种优化,促进良种畜禽产业化,提升地方特色畜禽生产的市场竞争力。
(4)提高畜禽粪尿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生态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尿液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扶持新建年均6万吨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畜禽粪便有效归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种养结合的循环畜牧经济、生态养殖模式的研发与推广,农户散养畜禽粪尿的搜集、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期末,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逐步达到90%,规模化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基本做到达标排放。
6.水产产业
常规水产养殖是保障性农产品生产的组成部分,特种水产则是地方优势特色和高效农业的重要支撑点。受太湖水体水质和水环境保护的制约,湖泊围网生产将大幅度削减,产业重心将进一步转向现有的池塘养殖,同时抓好围网生态养殖和湖泊水域增值,产业发展将更大程度依靠技术进步、设施条件改善和提升、衍生服务开发以及产业化经营发展。
(1)着力推动品种调优和技术进步。以各个水产养殖基地区为依托,分别精选12家技术力量较强的水产养殖企业,扶持建设水产养殖综合科技示范区(基地),重点支持新品引进、良种和适用养殖技术开发,生态高效和精品渔业养殖模式及实用技术研发与应用,新设施和新装备实验及实用技术;强化综合科技示范区(基地)的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全市水产养殖品种调优和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内涵增长。
(2)鼓励发展生态、高效设施渔业。在土地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双重制约下,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将是全市水产养殖发展的主导方向。对于达到适度规模,且实施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生产的企业和养殖专业户,在发展起步阶段,对于基础设施改造、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和新装备应用、新模式和新技术应用等相关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财政和技术服务支持,以促进全市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的快速发展。
(3)积极扶持兼并合作和产业化经营。支持以养殖水面承包使用和附属生产设施流转,以此为基础,优先鼓励现有骨干企业实施兼并和规模扩张,培育壮大水产养殖业龙头企业;支持发展渔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制合作社,实施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基地区龙头企业以横向联合为主,组织发展产业化经营,即以统一的种苗供给、标准化和模式化生产技术指导、疫病防治服务、品牌和营销服务为纽带,以横向合作和合同契约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积极推进水产养殖业的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经营。
(4)鼓励开发休闲服务渔业。全市主要水产养殖基地区大多临湖、依山、沿江(河)、近城,背靠园艺化种植生产区,田园风光多姿,以特种水产养殖为主,养殖类型和模式多样,具备开发休闲服务渔业的良好条件。鼓励以水产养殖为主、特色种植和背景文化为依托,因地制宜开发多形态、多样化组合的休闲观光和服务渔业,拓展水产养殖业的衍生服务功能。重点支持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利用已有产业基础拓展衍生服务,培育新生增长点。
7.种源产业
种源产业对于调优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带动区域农业整体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优质稻米、特色畜禽、特种水产等领域,已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基础和资源条件,规划期应加快开拓性发展步伐。
(1)积极扶持和合理调控发展导向。种源产业是高技术和高效产业,也是高投入和高风险产业。规划期将加大政策性财政投入,积极扶持种源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品种引进、适应性驯化和良种繁育,发展种子种苗基地化和商品化生产;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种苗研发,积累技术、种源和产业化开发基础。
(2)鼓励和支持多方合作。为加快种源产业发展步伐,支持种源企业外招合作。着眼长三角地区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人才资源,面向国内外技术市场,以开发项目为抓手,有效利用市场化技术、智力和条件;支持开展合作育种,共同开发,共享成果与效益。
(3)重点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优先扶持成熟项目的产业化开发;重点支持以成熟项目为依托,组建和兴办种源农业企业,切实加快种源产业发展。
8.休闲观光农业产业
休闲观光农业是基于农业、农村和自然景观的农业衍生服务产业。全市特色农业种类多,区域化集中度较高,休闲观光可利用资源丰富多彩;农村山水景观资源丰富,民俗文化多样;休闲观光农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大,增长潜力显著;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既有利于拓展都市农业多元服务功能,也有利于拓展农业经济增长点。
(1)支持基于产业特色的项目开发。鼓励以特色农业集中区、农业综合科技示范基地、大中型园艺场和园区、水产养殖基地和特种水产养殖、丘陵山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等为依托,结合山水风光、农村景观、民俗文化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多样化、多功能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园区、基地基于产业基础的衍生服务开发。
(2)重点支持配套和组合发展。为促进全市休闲观光农业合理、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重点支持相关节点、配套和组合发展项目,加快形成区域和线路特色,促进产业联动。
(3)强化寓教于乐的文化内涵。鼓励和支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开发融入农业文化、农业教育和农业科普,充分发挥休闲观光农业文化内涵的多样性和寓教于乐的文化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各界对农业发展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9.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对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
(1)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市、区(市)两级为主导,以基础设施、关键设备、技术力量和运作体系为重点,以规模和结构合理、实用和高效、服务到位为目标,强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
(2)推动农业生产服务产业发展。以镇、村为服务单元,以农机、植保、动植物疫病防治为主,以产品营销、季节劳务、农资联销、物流等为辅,扶持兴办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包括农业合作经济、股份制合作社和中小型服务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3)增强检测检疫和疫病防控服务能力。以市、区(市)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测中心等事业单位为主体,向基地化产区、园区、规模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延伸;进一步健全防控与检测网络系统,优化设备、技术和人员配置,提升防控和检测能力,完善日常检测和应急反应机制,着重启动和加强病死畜禽无公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加强对基层和生产一线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人员培训。
(4)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以市、区(市)农林部门为主,会同相关涉农单位,加快建设和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平台,组建联网服务系统;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归集、整理和发布中心,以互联网站、“农务通”和农村广播为载体,定期和实时相结合,发布为农服务信息;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及时的信息咨询服务,接受定向委托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撑和导向作用。
10.农产品加工产业
农产品深加工是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加就业和农业附加值的关键环节之一。
(1)以全市主要种养业商品生产基地、区域化生产片区、规模化园区(场)为依托,鼓励现有农业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三资”企业和资本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拓展农业产加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
(2)支持现有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在优势互补和互利合作基础上,实施兼并重组和股份制合作,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规划期内,争取在各主要农产品深加工领域,能够培育发展起1-2家上规模龙头企业,引领全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快速发展。
(3)在全市各相关工业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落实企业用地空间和建设用地指标,切实做好和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落实涉农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和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六、产业发展组织和产业化经营
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和区域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和客观要求,也是全市农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层次、做强产业优势和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绩效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所在。规划期要进一步积极创新和改革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和体制,努力推进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创建和健全若干农业产业链,有效提升发展的能级和层次、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程度。
1.转换农业经营主体
(1)创新农业生产要素多元流动机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创新,探索和建立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承包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和运作机制;积极支持以农用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农业生产要素向规模化、园区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经营集聚,使农业产业经营由分散农户为主向合作经济和企业为主转化,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平均规模。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多方共同努力促进非农就业农民不再兼营农业,老弱农民不再依赖承包土地,在保障农民承包农用土地基本权益前提下,确保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2)壮大经营主体,促进规模经营
采取有效的政策和财政激励措施,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创办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土地、资金、技术、装备和劳动力的联合和合作,扩大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生产规模;确立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帮助建立民主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供产业开发和生产经营优惠扶持,促进农业合作经济顺利发展。
同时,以优惠的产业发展政策和适度的财政扶持,支持“三资”企业和资本投资农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现代农业企业;协同做好农用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做大现代农业企业群体。至规划期末,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股份制合作经济、现代农业企业和专业化生产大户要成为全市农业产业的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至50%,大幅度提高产业发展的规模化程度。
2.优化产业组织模式
根据全市农业产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条件、产业特性和产业链组织、规划期组织实施和推进的可行性,规划采取分类指导,逐步优化不同产业的组织模式和经营主体组合。
(1)以中小型农业企业为主,集群发展模式
在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水产养殖、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领域,通过农业产业开发项目、土地流转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重点培育中小型现代农业企业(园区、养殖场),农业合作经济为辅,专业化种养大户为补充,构建中小型企业集群式发展模式。在区域化集中产区和生产基地区,分别培育1-2家骨干企业,创建区域性品牌,扶持其加工包装和联合营销体系建设,为集群内其他中小型企业提供品牌、包装、市场营销和流通服务支撑,发挥产业组织者作用。
(2)龙头企业为主导,多类型组合发展模式
在蔬菜、畜禽养殖等产业领域,采用龙头企业为主导、多类型组合发展模式。一方面,扶持和培育发展中小型园艺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度规模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鼓励发展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种养殖大户,形成多类型生产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产业基地和集中区,或主导产品生产领域内,分别重点培育1-2家纵向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种源、标准化生产技术、品牌和市场营销服务等,以多样化合作方式,组织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中小型企业和农户发展同类产品生产。以龙头企业为主导,构建和培育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建设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为主,联动发展模式
在粮油等产业领域内,生产经营主体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和种植经营大户为主,形成多元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联动发展。一方面,结合百万亩标准化粮田工程建设,形成规模化和标准化种植片区;另一方面,支持粮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村级为单位,全面推进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同步推进专业化和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配套建设,基本实现粮油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专业化生产。
(4)企事业单位合作,政府引导模式
在农业服务产业各主要领域内,产业特性差异较大,需要调控和扶持的力度、方式也有较大差异性,需要合理引导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如农产品加工、市场、物流配送等产后服务平台;有需要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如种源农业开发和产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等;也有公益性显著的服务产业,如农业信息服务、疫病防控、检疫、监测和认证等。总体上农业服务产业将尽可能以不同类型所有制的企业为主体,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经营运作,以事业性服务单位为辅助,政府在政策和财政扶持上合理调控。
3.农业产业链组织
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理念和产业经营组织方式,加快产业链培育和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转变,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基础。
(1)紧密与松散型相结合,发展纵向一体化经营
在产业总规模和主导产品产量较大、品牌效益显著、较易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领域内,支持实施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整合,发展一体化合作经营。
①紧密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组织
重点扶持该产业领域内的强势骨干企业,支持其成为该产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的主体企业、产业经营运作的主要组织者,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骨干企业建设示范生产基地,承担主导产品开发和良繁,建立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配套建设洁净包装或深加工流水线,开发物流配送和市场营销系统,主导品牌化产品销售。骨干企业以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纽带,增值效益合理分配为动力,合同契约为约束,吸纳小型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化生产农户加盟产业一体化经营。骨干企业是产业链组织的关键,企业的规模、技术经济能力、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为选拔和培育的主要考核指标。
②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组织
在产业基地区或区域化集中产区,根据产业链组织特点,有选择地扶持发展节点企业,逐步形成纵向一体化经营所需的各类节点企业群。支持节点企业共同协商和联合建立非盈利性协调机构,协调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经营合作和利益分配,形成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产业链组织较松散,以企业间自愿合作为主,企业和生产实体的自主性较强,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较难控制,产业市场定位宜适当,要切实做好协调机制建设和公开化运作。
(2)多层面推进合作,发展横向一体化经营
①产业横向联合组织
扶持组建产业联合会或协会组织,开展技术经济交流和互助合作;扶持建立实体性支撑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有偿服务。条件具备时,支持建立会员单位股份制服务企业,承担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支撑,建立联合品牌和营销,形成较为紧密的横向一体化合作经营。
②跨行业横向一体化经营组织
当紧密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组织能力,骨干企业在本地区和本产业发展已受到资源条件制约,为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跨地区和跨行业发展。政府将优先支持在本市农业中实施跨行业横向一体化经营,以带动其他相关农业产业的产业化经营发展;支持以其自身技术经济优势拓展异地种养业基地,做大做强企业和主导产品,形成强势产业。
4.社会化服务和制度保障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中小型现代农业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股份制合作经济、专业化生产大户将逐渐成为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受自身技术经济能力局限和规模效益制约,对专业化社会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规划期将依托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大中型骨干农业企业的分工协作,积极扶持和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和完善服务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能力,为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业链培育,涉及种养业生产以及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条块、城乡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调整,涉及各个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生产要素配置、产权、经营权的重组和利益再分配,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将成为成败的关键因素。规划期将设置重点研究项目,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针对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运行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组织试点,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推广,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与有序经营运作。
七、近期推进重点和主要建设任务
2009-2011年是规划实施的前三年,也是开局的关键阶段,根据规划总体目标要求,前三年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单位产出效益,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增长;强化园区(规模场)和基地建设,实施“双百万亩工程”,拓展新兴服务产业,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功能、结构和布局调整;激励土地流转,优化要素配置,壮大新兴经营主体,培育核心企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推进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步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农业的生态环境效益;完善农业服务体系,提升配套服务能力,促进城乡联动,力争多元投入,加快机制体制创新,落实政策制度保障;积极、有序、扎实推进七大工程建设:
1.农业设施与技术装备建设
(1)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新建相结合,建设100万亩标准化粮田,建设集中连片标准化常年菜地10万亩;结合区域性土地整理和农田产能提升,综合治理中低产耕地35万亩。
(2)设施农业建设。新增设施化种植面积10万亩,其中,标准化钢架管棚面积2万亩,智能温室等高标准设施生产有较大突破;新增设施化渔业养殖面积1.5万亩,改造提升0.6万亩;现代设施化畜禽养殖有新的突破。
(3)农业技术装备建设。推进种植、畜牧、水产等常规机械及配套机具装备的技术改造、更新换代,改造更新率达到40%;加快节能环保、高效、特色新机具和新装备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应用,拓展农机具应用领域,提升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2.园区化和基地化建设
(1)规模化和园区化建设。鼓励发展规模化和园区化生产经营,重点扶持兼并重组、扩建和新建千亩级以上优质稻米示范园区,千亩级蔬菜、花卉苗木和水果园艺场,千亩级水产养殖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大幅度提高规模化和园区化生产经营比重。
(2)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基地化建设,重点扶持万亩级以上集中连片产业基地,巩固提高和新建相结合,发展万亩级优质稻米基地7—8个,万亩级常年蔬菜生产基地3—4个,万亩级花卉苗木生产基地3—4个,万亩级茶叶生产基地2—3个,5000亩级水果生产基地2—3个,万亩级水产养殖基地3—4个,壮大畜禽养殖产业带,基地化生产比重逐步提高到全市农业的50%以上。
3.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建设
(1)种源与适用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以优质高效特色新品种和适用配套技术、节能环保、优质高效高产新技术和新模式研发为主导,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市、区(市)两级技术系统为支撑,在农业各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领域,分别扶持建设或提升1—2家重点研发中心或研究所,着力提高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能力。
(2)综合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在优质稻米、蔬菜、花木园艺、水果和水产养殖等主要产业领域,分别扶持建设若干个综合科技示范园区,强化农业综合科技成果的实验应用、示范和推广,带动面上生产的技术进步。
(3)高新农业开发建设。以优质稻米、地方特色畜禽为先导,加快种源农业开发和产业化;以温室智能系统、工厂化水产养殖、现代设施化畜禽养殖为先导,推进现代高新农业的建设发展。
(4)人才引进与培训系统建设。结合国家和省市级农业重点攻关项目和农业高新企业及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引进外来智力和实用紧缺人才,提升农业创新发展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多层次、多类型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农业生产和经营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大幅提升培训的质量和层次,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结构,提升农业“四新”技术的示范效应和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能力。
4.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
(1)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以土地流转和要素配置为抓手,创新经营机制为依托,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逐渐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股份合作社、中小型农业企业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
(2)构建产业链。在全市农业各主要产业领域,加快核心骨干企业和节点企业培育发展,促进产业链组织者成长,加快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构建有序衔接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群体。
(3)推进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以区域化品牌和联合营销为主,以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生产经营为辅,加强协调,促进机制体制创新,推进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建设发展 配偶权探析

王晓君*


内容提要:《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产生了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是否将配偶权作为一项权利明确的写入我国《婚姻法》中,对该权利加以立法上的确认。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采纳一部分法学家主张将配偶权作为具体的一项权利写入《婚姻法》。而仅仅在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因为在学术界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配偶权尚属一项有争议的权利,加以草率的立法无疑是不合法理不合实际的。本文试图在分析配偶权的过程中论证为何《婚姻法》未确立配偶权。
关 键 词:婚姻法 婚姻关系 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我认为,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二)配偶权的特征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配偶权的派生权利探讨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究竟配偶权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颇不相同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 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但却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如我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如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法律的规定,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当然,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夫妻姓氏进行约定。
(二)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立法,主要有4种:(1)丈夫权利主义。这种立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只不过行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2 )丈夫义务主义。这种立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3)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4)自由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夫妻各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我国婚姻法实行的也是自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
(三)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各国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这些条件是:(1)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2)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3 )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同居义务时,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法国民法典》第214条第4款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就同居义务而言,主要是申请扣押收入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又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得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四)贞操忠实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五)日常事务代理权
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例如,瑞士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则规定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
三、配偶权不应在婚姻法中规定
配偶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理论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它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一旦在《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不仅不能达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有损法律的尊严,其理由如下:
(一) 婚姻的契约已默认了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强制。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双方约定承诺了同居的义务和忠实的义务。因为:一是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是夫妻双方生理上的必然要求;二是婚姻关系又是社会的细胞,任何一对夫妻均应对社会负责,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不仅是性自私的必然结果,也是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必要约束。对这众所周知的常识和常理,法律无需再作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在《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著名作家梁晓声过:“我觉得一张婚书不可以构成对一个吻、一个拥抱和性的垄断关系。”如果这样将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制造不稳定因素。
(二) 婚姻关系中两性感情的约束属道德范畴。
法律是对人的行为作显行调整,而道德仅是对人的行为做更多的隐性规范,男女两性的思想和情感复杂多变。法律不是万能的。恩格斯早就说过:“一夫一妻制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对有着丰富多彩个体差异的庞大人群规定出一条轨迹,无疑是得不偿失的,体现在立法上将会使法律的违反率超乎立法的初衷。首先,夫妻在结婚登记时虽然都已承诺(默许)或应当承诺(默许)除配偶外不与任何人发生性行为。但性行为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而感情并非一成不变的。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里,已婚男女与未婚男女依法享有同等的自由。“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完整的人权,为什么一旦结婚,自己的一部分人权将属于配偶?一个健康的独立人为什么要拥有另一个同样是健康的独立人的部分人权?”?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而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质生活在任何一对夫妻的存续期间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永恒的,随着条件的变化,加之“异性相吸”的生理特征不可能因结婚而消失,人的情感和激情丰富易变,需要理智来调节和控制。但一旦出现激情状态下非理智的性行为,就可能使一些当年曾“海誓山盟”的夫妻,在感情上发生异化和关系上的裂变。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其中不少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侵犯配偶权,对他们难道都进行惩处?显然不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忠诚属于情感领域,不应用法律来强制,情感纠葛应当让当事人自己解决。婚姻关系包含应受社会尊重的个人隐私内容,不宜增加法律干预程度。惩罚第三者的立法将导致危及个人隐私权,这是不可取的。如果过度强调对婚姻关系的法律强制性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长久稳定,人是情感动物,如果因为主观上非恶意的偶然的侵害了夫妻配偶权而被夫妻之间加以过大话,法律的硬性规定无疑是对夫妻间情感生活长久稳定设置一个障碍栏。笔者不赞同有的学者既主张确立配偶权,又主张有例外的观点:“‘婚外恋’如果纯粹是感情上的事,双方并未发生通奸姘居行为,或极其秘密地偶尔发生的通奸行为,实际上并未破坏公民配偶权的,没有必要处罚,是个人隐私问题”。与其这样随心所欲,自相矛盾的处理,不如不对配偶权作出规定。事实上,《婚姻法》中规定配偶权,是立法的倒退,忠实不忠实等问题是社会道德问题,不应受到法律的制约。道德问题只能靠道德规范来约束,而不能通过法律来制裁,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思想和感情。据“1995年美国对包括各种婚姻状态的人们的性生活状况所作的抽样调查表明:一年中只有一个性伴侣的为76%,5年中只有一个性伴侣的为40%,一生中只有一个性伴侣的为21%。其中男性有婚外性伴侣的大大多于女性。”?这数字可以说是对他们国家确立配偶权的一个讽刺。如果因此而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对有“婚外恋”一方给予一定的民事制裁,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然而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总有其自身的规律,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形式,本来就因其与人最难把握的情感和激情因素相联系而使婚姻的巩固面临着许多难题。对于“婚外恋”要遏制它、解决它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应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绝不能一罚了之,否则只能事与愿违。
(三) 确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既然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互相享有与配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反之夫妻也互负有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义务。那么夫妻之间是否又互享有拒绝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每个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权,回答也应是肯定的。当夫妻这两个权利主体行使各自权利发生矛盾时,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在修订《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任何一对夫妻在漫长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发生冲突,如果法律一旦确立了配偶权,类似婚姻内的强暴行为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这时法律又无可奈何,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苛求每一对夫妻对同居的诺言一成不变。“如果同居是一种永久不变的承诺,势必造成对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限制,性便最终成了脱离灵魂的毫无情感、只能满足另一方欲望的工具,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同居之名肆意侵害对方尤其是妇女合法人身权利的手段,同居也就成了婚姻的枷锁。” 夫妻之间毕竟有一个契约行为。守约是前提,有了矛盾还是应该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解决和谅解。但是这种“守约”和“谅解”也是有度的,超过一定的度,就会产生质变,尤其是那些婚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已长期分居,或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这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对“丈夫”这一特殊主体作例外规定。对此,即使承认配偶权的国家对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有例外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二项规定“在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后,一方如果滥用其权利而提出要求或者婚姻已经破裂,则婚姻另一方无义务满足其要求”。反之,也不能因配偶权的确立,而将那些出于一时冲动,一时激情,一时失去理智的“两厢情愿”的婚外性行为,作为违法犯罪进行打击,这显然也不合情理,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的。
(四) 确立配偶权将使司法部门的执行难度无形加大。
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有人建议增加侵犯配偶权的处罚规定,如“夫妻有互相忠贞的义务,一方对另一方不忠时,另一方得请求司法机关排除妨害”。笔者认为这种建议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首先,在理论上它违背了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捆绑不成夫妻”。如果一对夫妻关系要用警察来排除妨害,这对夫妻关系能持久吗?相反,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婚姻加剧破裂。因为夫妻之间的纠葛事出多因,大量的还属隐私范畴,或者说有的还处于隐私阶段,即使一方出于一时的冲动暴露了部分矛盾,在外界未介入之前往往容易调和。特别是因一时激情状态下的非理智行为,只要对一方幡然悔悟就能使其理解和谅解的。而一旦外界介入特别司法部门进行干预,就可能使缝隙难以弥合,甚至矛盾激化。其次,侵犯配偶权的争议法院较难决断,影响诉讼效果。既然配偶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排除妨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自然要作出排除妨害、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旦受理必然遇到三难:一是取证、认证难。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往往是因一方的“婚外恋”引起,这类案件不但原、被告举证较难,证人一般也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调取某些证据,法院无从下手,必然影响案件的准确处理。二是定性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无疑使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无论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支持原告的请求,都感事出有因,又缺乏证据,难以下判,因此不能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三是分清责任难。婚姻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受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婚外恋”也有多种情况,有的因一方放荡行为引起,有的可因对方过错激起,有的因第三人的诱惑引起,审理这类案件确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感,要分清责任,有其特殊性和难点,尤其当妻子被他人强暴,不通情理的丈夫得知后反诉妻子侵犯其配偶权,更会使我们处于两难境地,不受理不行,受理嘛本来已被害的妻子,却成了配偶权的侵权人,显然不合情理,得不到社会的支持,不能取得好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既要广泛吸收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共享人类文化遗产,又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识,又必须适合现存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些“可看不可用”的规定,与其说有不如没有,我们不能试图用法律调整一些超越法律权能的事,如果强加施行,反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权衡利弊的结果是:“鱼和熊掌兼得,喜新不厌旧。”道德可以对这些行为作出谴责,而法律横亘在夫妻床上,其结果未必与立法的初衷相一致!

【参考文献】:
[1]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88版。
[2]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96版。
[3] 转引自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99版。
[4] 史尚宽《亲属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80版。
[5]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96版。
[6] 威廉·杰·欧·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重庆出版社,86版。
[7]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96版。
[8] 吴晓芳《配偶权的是是非非》,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5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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