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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6:30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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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


安徽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431号文《关于审批一九八六年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
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九八五年前已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钢构件或予制构件)、建机修造、木材加工、材料供应运输等企业,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仍继续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
的主管部门(总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医院、学校、科研所等事业单位不试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一九八五年没有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今年不再扩大试行范围。
三、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核定。省属届企业由主管行政部门,地、市(县)属企业,由地、市计委分别会同同级劳动局、建设银行核定后,提出年度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报省计委。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设银行审定后报国家计
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国家审批下达我省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由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审批下达给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在省计委审批下达的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分别下达。省
属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局、建行审批;地、市(县)属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各地、市计委会同同级劳动局、建设银行审批,并报省计委、劳动局、建设银行备案。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浮动。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算的工资额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有增减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编报调整计划
,按省计委、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劳计字(86)097号文规定办理。
计划执行中对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原则上不作调整,个别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原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的,必须专题报告,经开户银行签证。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核报;地、市(县)属企业由地、市主管部门核报同级计委会同劳动局、建设银行审核后转报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
设银行审批。
四、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市计委,必须编制建筑业(施工)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审批下达。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必须与省计委下达的工程质量、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指标接钩;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材料供应运输等企业也必须与下达的产品质
量、安全生产、产值利润指标挂钩,完不成上述任何一项挂钩指标的,必须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扣减总比例:凡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企业,按上级核定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20%执行;从事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有关企业按核定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10%执行。
接钩分项扣减比例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企业,其中:工程质量为7%,竣工率为4%,产值利润率为5%,安全生产为4%;从事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有关企业,挂钩分项扣减比例为,其中:产品质量为5%,产值利润率为3%,安全生产为2%。
挂钩考核指标,均按省计委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各项挂钩指标的考核,除产值利润率由同级建行负责下达和考核外,其余指标均按隶属关系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市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执行结果报同级计委审核后转报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设银行审定。
五、核定工资含量系数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单项工程人工挖土石方超过3000M3以上的,其产值和相应的工资额,不包括在工资含量范围内,而另行计算。
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的含量工资实行“按月予支,按季小结,年终结算,专户存偿,先存后用”的办法。企业都应提出结算资料,作为开户银行监督执行的依据。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编制季度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经主管部门签章后,计划报送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月度按计划予提的含量工资,不足以支付当月职工基本工资和内部经济责任制奖金兑现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月度间调剂使用。在动用上年结余时,需申述理由,报经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当年结余的含量工资,可以从税前利润中划出
存入专户,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
七、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含量包干工资总额包括材料节约奖,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431号文指出:“材料节约奖,要处理好控制工资总额和鼓励企业节约材料的关系,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分别不同情况,拿出一定额度的含量工
资作为材料节约奖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额度每年核定下达”。我省材料节约奖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八、企业的内部分配,要结合核定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各项挂钩考核指标进一步落实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但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工资标准的调整等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九、过去有关规定凡与《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均以《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限。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作统一解释。




198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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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0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7年起设立,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一。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集中扶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及服务业品牌培育,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单位和个人,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省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除外),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引导资金采取以下三种使用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项目开工建设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三)奖励。兑现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或已经启动,在规划期内建成;

(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县(市、区)政府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泰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及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

(八)其他所需资料。



第四章 审批下达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投资效益等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组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并下达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季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申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将申请报告审查汇总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建设或竣工的; 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受理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承担相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位于卡松果市的卡谢乌省医院——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外科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价值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2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出关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保证中国医疗队的免费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其成员外出所必需的交通工具;中国医疗队队员每人每月二万几内亚比绍比索的生活费,包括燃料、车辆维修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2.上述费用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支付。
  3.如遇物价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或国家货币贬值(几内亚比绍比价变动)时,通过相互协商,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新的标准。
  4.中国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到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回程旅费由几比方支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
  1.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2.在几内亚比绍工作二十二个月,休假六十天,其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二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一份用中文写成;另一份用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胡景瑞          亚历山大·努内斯·科雷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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