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38:46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本部各司局、驻部监察局、审计局:
目前,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即将开始,国务院办公厅为此发出了《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3〕14号)。根据部领导关于要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有领导、有秩序地把各项工作做好的要求,现将我部机构改革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这次机构改革,尽职尽责,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各单位领导同志要严格要求自己,起带头作用。
二、各单位要抓紧当前的工作。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已经安排的各种市场调控措施要监督落实;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农业生产资料等的购销、调运工作要抓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粮食产销政策发布及定货会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当前,春耕生产在即,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务必要抓紧,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化肥、农药等商品的“打假”工作,防止“坑农”现象。
有关单位要密切注视灾区动态,救灾粮的安排要落实,并督促及时到位,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了解,较严重的问题要派人亲自去调查,及时帮助解决。
三、各单位要注意工作的衔接。凡部党组和部领导作出的决策和决定的事项,都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凡已向各地商、粮、供或部直属单位下达了的计划和已经布置的工作,要继续执行和完成。各单位制订的工作计划,在新机构成立前应继续执行,各项工作不要因机构改革而“停摆”。凡有定期向有关部、委、办、局报送情况及统计报表、资料任务的司局,一定要保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一旦人员有变动,要保证有人接替,并要交接清楚。对各地来部汇报工作、联系业务的人员,要热情接待,积极主动为其办理应办事宜,不得借口机构改革而将其拒之门外或推诿扯皮。
办公厅要认真把好公文关,坚持按规定进行公文处理,并要采取措施,保证机构改革中公文运转秩序。办公厅、行政司、国际合作司等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部对内对外的通讯联络的畅通,避免误事。
四、要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行政司局的资产,特别是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视机、照相机等要造册登记,有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或变卖。已经和将要组建公司的行政司局,要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划清所有权,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划转。仍归行政管理的资金,要按部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行政司局和挂靠的学会、协会间的资金要划分清楚,不得擅自将行政司局管理的资金转借或转移到学会、协会、研究会帐户。有经费来源的司局,不得借故购买物品私分,不得滥发奖金、实物,不得用于自费出国和国内旅游,也不得随意出借或转移到企、事业单位。
各行政司局要抓紧清理已经出借的各项资金,该收回的要抓紧收回,暂不能收回的,帐目手续要清楚。机构改革期间一律不出借资金,特殊情况必须报部领导审批。
商业部国有房地产的使用,必须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五、要加强文件、资料、印章的管理。该清退的中央文件、机要刊物、资料等,要及时清退。对归档外文件、资料、刊物及废弃办公稿纸等一律由办公厅机要处统一组织销毁,不得自行变卖。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机构变动的单位和工作变动的个人,对自己所管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移交和管理工作,避免发生失、泄密事故。
机构撤并的司局(含各管理办公室),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印章的废止、封存和上交工作。
六、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这方面的监察审计工作。如发现违纪问题,要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批转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3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附属设施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规划,确保行人通行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
(一)道路交叉口及距交叉口规定范围内的路段;
(二)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者公共汽车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附近路段;
(三)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及防火通道;
(四)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五)盲人专用通道;
(六)周围一定范围内已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 在临时占道停车场规划设置范围内,申请设置停车场的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表:
(一)书面申请;
(二)占道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证明。
第十条 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审批程序应自受理之日起9日内完成,并自发放临时占道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审批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期满后,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根据道路变化及停车场建设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继续设置。
不同意继续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应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
确需变更占道位置或面积的,设置单位应向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需歇业的,设置单位应提前1个月告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由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组织拍卖。
第十五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合并、分立、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等悬挂于停车场醒目位置;
(二)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布市政市容、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闭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停车场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七)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施划停车场标线,并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八)维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九)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损坏的车辆停放;
(十)按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不得在停车场内试车、洗车和修车;
(四)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农用运输车辆除外);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可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暂停或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决定,并视具体情况退还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的;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影响交通的。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自作出暂停或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每季度统计停车位使用率、设施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在下一季度5日内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期满或关闭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要在公共广场和空地、道路等临时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提前3日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于批准当日将相关审批手续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疏导车辆离开,恢复交通通畅。
第二十二条 市政市容、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对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的咨询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停车场占道位置或面积的。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违反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 年8 月5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