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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26:09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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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
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要及时命名。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2.城镇街巷的命名要统盘考虑。短的街巷合并时,可用原地名组合新地名或重新命名。长的街道可分段取名。
3.居民地搬迁,另产新址,可利用原名派生新名;可以原名的主要成分结合新址的特征取名,也可重新命名。
4.对重名的地名,要本着选留一个、其余更改的原则处理。选留的地名,应属下列情况:规模较大、名副其实、处在边界沿海或交通要道、有著名特产或传统工艺、有历史意义或军事意义、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更改地名可采取下列方法:(1)启用别名或恢复曾用名;(2)姓
氏地名改为非姓氏地名,非姓氏地名改为姓氏地名,单姓地名改为双姓地名,双姓地名改为单姓地名;(3)改变或增减地名的首尾用字,但一般不用“村”和“庄”互相更替。
5.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地名中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代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需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公社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级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命
名、更名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命名、更名,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凡国内外著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凡涉及兄弟省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单独或与有关省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调整、恢复、注销地名,与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5.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当地的地名领导小组或专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及拟用新名的来源、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和各界人士及干部群众意见,上报呈批。
6.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都要将专题报告、附件及批件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领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7.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登报、更换图表、站牌、路标、街门牌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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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证据

2000年10月20日 16:28 刘星

清朝道光年间,有一官员叫邓廷桢。邓廷桢名震四海。因为,他曾和林则徐一起同英国人打过鸦片战争。史书对此夸过两句。邓大人是嘉庆进士,为官精明,细中有细,办案子也是口碑极好。

邓廷桢曾作过西安知府。以今人眼光来看,知府一类的官员,在工作上可称作“万金油儿”。大凡辖内之事,均要过问。这是职责。审案断狱就更不用说了,根本就是不能不管。作为知府的邓廷桢,审过一个案子。

此案为砒霜毒杀。原来,当时汉中兵营里有个叫郑魁的士兵,被控谋杀。证据显示:他把砒霜放入了一个馒头里;馒头被人吃了;吃的人最后一命呜呼。证据除砒霜、验尸报告之外,就是三个证人证言了。证人有卖砒霜者、卖馒头者,另外一个是卖者二人的邻居妇人。

邓廷桢开始时对其他证据没啥疑问,惟独觉得卖馒头者和邻居妇人的证言,暗藏蹊跷。他在琢磨,这卖馒头是种生意,此等生意为薄利买卖,一定要多些人来关照才能维持下去。这人一多,卖者怎能记住“买者买了几个馒头”,“具体何时光顾”,“一日有多少人向其递过银两”,以及“每个买者具体相貌”之类的问题。

就这样,卖馒头者和邻居妇人被传到了官府。两人一进衙门,邓廷桢便开门见山,径直讯问:“卖馒头的,你一天下来卖多少馒头?”卖馒头者说:“回大人话,一天下来至少二三百个。”邓廷桢又问:“买馒头的平均一次买几个?”回答是:“三四个。”邓大人自言自语道:“这么说来,你这一天,多少也要遇上百来号顾客了。”回音儿跟着出来:“那还用说。”

邓廷桢趁势追问:“这百来号人的样子、姓名、买馒头的时间,你能记清楚?”卖馒头者想都没想,回答:“自然是不行,大人您才有这本事。”邓廷桢瞪了那人一眼,喝道:“既然如此,那你为何独独记下郑魁在某日买下你的馒头?!”卖馒头者傻了,半晌儿答不出话来。最后,他照实招了:是县衙门为了破案,要他这么说的。一问那邻居妇人,情形也是差不多。

回头再瞧验尸报告,上面仅说:死者嘴唇发青。再仔细解剖尸体,查明死者死于狂犬病。这病也会使死者嘴唇发青。原来,死者的确和郑魁斗过嘴儿,不过,郑魁买砒霜是为了毒死小老鼠。至此,案情清晰了。

案子审得算是不错。邓廷桢为自己光荣历史也添上了一段佳话。

只是,我们这里更为关心这样一种现象:在刑案审判中不断追问证据。国人在刑案审判中,对证据的态度,往往像侦查破案那样,力求向证明犯罪成立的方向使劲儿,并不经常怀疑追问证据,除非遇到了特别意外的情形。因为,国人容易具有这样的观念:刑案审判,是国家对付犯罪的手段,国家利益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二,而且,那权利甚至可能是不重要的。

邓廷桢的审案方式,便是反向怀疑追问证据。换个说法,已经有许多证据搁在那儿了,但是,判官应该不断设置疑问、排除疑问,反复推进,……直至证据无法怀疑了,再定罪。这样一种方式的背后观念,是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起码,并不认为国家利益一定时时处处都在个人权利之上。虽说那阵儿的邓大人脑袋里没有“权利”的词汇,可类似的意思,却是有的。

说来,不少“洋鬼子”对刑案证据的态度,大体和邓大人的差不多。就是那会儿的英国人,也是这般。在刑案审判中,英国人不仅有法官,还有一窝陪审团。这些角色的基本任务,就是不断设置怀疑、排除怀疑,反复推进,将证据打破砂锅问到底。只要有点疑问,便不定罪。直到没有怀疑了,才把嫌疑人定为罪犯,打进大牢,或者送入阴间。

邓廷桢式的“追问证据”,没有流传开来。个中原因,蛮复杂。而且,有时的确难说这样追问证据就一定是不错的断案方式。社会太乱,犯罪丛生,邪恶之火难以抑制,便需要基本证据确凿即可定案的审判方式。打破砂锅问到底,是耽误工夫。但是,“追问证据”有时是有意义的,毫无疑问。


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有工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下放港口企业的以港养港资金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用于港口建设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用于海关、商检以及市政配套工程等非港口设施建设的部分,向有关部门报帐处理。
二、工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属于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不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原规定提取管网基金和复置金的固定资产,统一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邮电企业收取的市话初装费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支付的市话初装费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
四、企业盐田维护费不再实行按产量提取的办法,按实际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在实行新制度前的盐田维护费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盐田维护费支出。
造纸等企业提取育林费的办法按照原规定执行。企业结余的育林费转作流动负债管理,新提取的育林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五、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防疫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远洋运输企业船舶护航武器购置费,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
六、实行“价税分流”办法的企业应按含税价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七、工业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销售的确认,按照新制度进行核算,缴纳流转税暂按原办法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八、铁路运输企业的保价运输收入、客货服务基金收入、堵漏保收收入以及航运企业的旅客保险收入计入营运收入,有关支出直接计入营运成本。
港口企业的速遣收入计入装卸收入,其滞延费用及有关速遣支出计入装卸成本。实行新制度前的速遣奖结余转入流动负债。
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的修船拆件收入、外派劳务收入等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支结余转入利润总额;如为赤字,冲抵利润总额,没有承受能力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分期冲抵利润总额。
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的手续费以及港口企业代征港口建设费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水泥企业逾期未退的水泥纸袋押金收入,50%上缴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其余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反映。
十、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在承租期满前,其风险保证金应单独反映。承租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
十一、新制度执行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各类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也不得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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