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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9:23:10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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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不断增加外汇资源和外汇收入,加强归口管理和业务协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系指我国公司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或政府间协定的安排,在国外通过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外国政府、企业、私人业主和国际组织各类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系指我国公司按照与外国政府、企业和私人业主所签合同的规定,向国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技术服务和第三产业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经贸委)是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
(二)进行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调查研究,分析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发展趋势,制订发展策略和措施;
(三)编制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综合计划,包括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窗口公司与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五)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第四条 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沈阳国际合作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窗口公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进行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调查研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三)指导和帮助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四)编制本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编制本公司的统计、财务报表。
第五条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实体单位,可经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沈阳对外经济建设总公司(下称沈阳外建公司)可以利用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的名义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独立组团出国考察、谈判。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时,要经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审定。
第七条 凡未经对外经济贸易部(下称经贸部)审核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直接对外签订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
第八条 同苏联和东欧(下称苏东)国家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要一律报市经贸委审批并签发进口物品批准书。
在苏东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要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九条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需要派人出国考察、谈判、投标和签订合同时,经主管局同意,由沈阳国际合作公司提出申请报告,附邀请函电、出国人员名单等有关文件,报市经贸委审核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第十条 在苏东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对方支付我市的实物,凡属机电设备、成套设备和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沈阳国际合作公司要分别征得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市计经委和市经贸委同意后,再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执行对苏东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的单位,凭进口物品批准书及合同,到市经贸委办理从苏东进口物资和申领进口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综合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并抄送市计经委备案。
第十三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编制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上报和下达程序,按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的驻外机构编制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在上报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的同时,要抄报我驻外使(领)馆经参处。
第十五条 窗口公司之间联合承包的项目,合同额指标由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编制,其他指标按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的任务编制;非窗口公司受窗口公司委托,承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任务时,须编制相应计划,纳入窗口公司计划;窗口公司与外商或外国政府有关机构联合承包工程
,应将本公司承担的部分编入计划。
第十六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其他窗口公司安排的项目计划,在报送窗口公司的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 市经贸委要会同窗口公司负责检查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和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向经贸部报送半年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其程序与计划的编报程序相同。报告应同时抄送市计经委。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洽谈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二)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平等互利,守约保质,共同受益;
(四)有助于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国家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第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防止疏漏。对已签合同,必须按时、保质完成,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条 为搞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选派项目经理(组长)时,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选派既懂技术又懂管理、善于做政治思想工作和有对外活动能力的人担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懂外语的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组长)人选,应事先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备案。选
派一般人员,必须符合政治、技术和身体三方面条件,严格按规定履行出国人员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执行劳务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涉外部门负责对出国劳务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必须坚持促进联合、统一对外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不得底毁他人,削价竞争。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外项目组制订,在开工前报窗口公司和市经贸委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根据经贸部下达的年度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综合计划指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和外汇收支计划,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外汇管理局,同时抄报市计经委和经贸委。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有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驻在国的法律,根据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经济核算事项和职责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对较大项目,必须在国外设置独立的财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在国外的财会机构必须接受国内
派人单位财会部门的领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内派人单位的财会工作也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时编报本公司签约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季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当期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市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其他窗口公司签约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其财务会计报表,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市财政局是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报表在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抄送市计经委和经贸委。
第二十八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自揽自签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与施工单位共出资金,共担风险,共同管理,其利益分配按双方商签的内部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自揽自签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转给市内其他单位施工管理并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时,必须以合同方式确定。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向其收取项目转让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外建公司自己承揽并经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转让给市内其他单位施工管理,并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时,沈阳外建公司向其收取项目转让费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向沈阳国际合作公司上交的服务费在内,施工单位不另
交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市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受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自揽自管、自担风险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通过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对外签约时,应向沈阳国际合作公司交纳服务费。收费标准:承包工程为合同额的0.1%;劳务合作为合同额的0.3—0.5%。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统计报表,并送市统计局。
第三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统计内容和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编制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报表,按经贸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其他窗口公司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统计报表,在报送窗口公司的同时,抄报市经贸委。
第三十五条 沈阳国际合作公司及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实施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编制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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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测绘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进行民用测绘,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省测绘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测绘业务,组织和推动测绘科学技术协作,开展测绘科技情报和经验交流,培训测绘技术人才,负责全省土地资源测算,审查和申报航空摄影计划,管理国家基本测绘资料档案。
  各地、州、市测绘机构管理辖区内的测绘工作。各县的测绘工作,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基本测绘项目应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施测,并由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报送项目技术设计书和测绘成果:
  ㈠一、二、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
  ㈡比例尺1:5千的地形图测区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比例尺1:1万的地形图测区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比例尺小于1:2.5万(含1:2.5万)的地形图测区面积在四百平方公里以上的。
  第五条 为充分利用测绘成果,防止重复测绘,凡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进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限额以下的测绘项目,应报省测绘局登记备案。
  第六条 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遥感的单位,应事先将计划报省测绘局审查。
  第七条 个人经营的测绘业务为:比例尺大于1:5千(含1:5千)地形测量,四等以下的控制测量,编制经过批准的地形图或专题地图。
  第八条 从事各项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省测绘局批准,发给《测绘许可证》。
  勘察设计部门从事工程测绘以外的其他测绘业务,除持有勘察设计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测绘许可证》。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还应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县以上行政区划境界测绘、地籍测绘,由省测绘局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境界测绘资料和行政区划面积,由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条 凡测绘和编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应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基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如确难与国家基准联结,可以建立独立的测绘基准,在辖区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所需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有关规定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各项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重要工程需拆迁测量标志时,须征得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同意,报省测绘局批准,并向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交付拆迁补偿费后,方可拆迁。
  第十二条 基本测绘资料属国家机密,必须妥善保管,省测绘局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提供使用工作。
  领借基本测绘资料应经省测绘局批准,领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不得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 利用基本测绘资料或专业测绘资料进行经营性测绘工作,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的,由省测绘局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业务活动,须持原地签发的《测绘许可证》,向本省测绘局申请核发《临时测绘许可证》。
  第十五条 外国人或港澳地区人员来本省进行测绘工作,凭国家测绘局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向外国人提供本省测绘资料,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报省测绘局批准。
  第十六条 地图编制与出版管理:
  ㈠公开出版地图和地图集(含绘有国界、省界线的书刊插附的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出版机构应在印刷前将样图报省测绘局批准,并报送出版的地图和地图集一式两份备查。
  ㈡编制内部、密级地图和地图集(含专业性的)应进行保密检查,其分工是:属于专业内容的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属于地理内容的由省测绘局负责。
  ㈢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的插附地图,由出版机构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印制。
  ㈣展览馆、大型公开场所悬挂的以及电影、电视播放的涉及国界的示意性地图,必须经省测绘局审查。
  ㈤编绘印制省、地、州、市、县地图,应使用省测绘局组织编制的地理底图,并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备查。
  ㈥各类地图的地名注记应以地方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编制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公开发表本省海拔高程数据及区域面积,应以省测绘局测算或认可的数据为准。
  ㈦内部、密级地图和地图集(含专业性的),应由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审查批准,印刷单位不得承印。
  第十七条 一切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建设单位委托当地政府或标志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由委托单位向受委托的人(单位)发给《测量标志保管证书》。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由省测绘局负责管理和维修。其他等级的测量标志,由建造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帮助测绘人员开展工作,保护从事野外作业的的测绘人员的人身、设备和资料安全。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㈠贯彻执行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成绩显著的。
  ㈡发展测绘科学技术有贡献的。
  ㈢保护测量标志成效卓著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处罚:
  ㈠未领取《测绘许可证》经营测绘业务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补办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㈡弄虚作假、测绘成果、成图质量低劣,超越批准经营范围进行测绘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收缴《测绘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㈢擅自复制,转让、转借、公开发表基本测绘资料,或擅自向外国人提供测绘资料,私自编印出版、发行地图的,由测绘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给予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罚款,并由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㈣盗窃、擅自拆迁或毁坏测量标志和其他测绘设施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追缴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或报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㈡、㈢、㈣款规定和泄露、出卖、盗窃国家机密测绘资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需罚款的,罚款金额为二十至一千元。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当事人对罚款不服,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归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发的有关测绘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教育局


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

   运城市教育局
   (2008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与科技普及应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县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全省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04]8号)、《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晋政办发[2008]1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要求,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推进意见》(运政办发[200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运城市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进行评估验收工作。人员为省市督学、教育、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的行政干部和有关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全面考评,科学易行,客观公正,以评促建。
  第四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的申报由市统筹安排,由县、市逐级申报。
  1、市对实施科教兴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全市各县(市、区)的申报工作;
  2、申报评估验收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县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向市政府提交申请评估验收报告。
  第五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时间为每县四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评估验收组对申报县(市、区)评估验收的程序是:
  l、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县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核实县(市、区)提供的有关实施科教兴县的资料信息;
  3、考察县职成教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和高科技企业;考察占全县(市区)乡镇总数25%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初级中学、科技示范基地及乡镇企业,并随机抽查一个乡镇;在考察的每个乡镇随机抽查l—2所村级学校和科技示范户;
  4、召开各类学校校长、乡村领导及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并走访部分农户,了解科教兴县实施情况;
  5、经过上述程序形成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验收结论,并向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6、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府全面汇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七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对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的检查范围:
  1、实施科教兴县工程方案、规划、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政策、制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整体情况,教育为当地经济服务的情况;
  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扫盲工作情况;
  3、职成教中心、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情况;
  4、实施三教统筹、推广前元庄办学经验情况,学习型村镇建设情况,成人教育、科技队伍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5、教育、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基金筹集、提留及使用情况;
  6、绿色证书培训、职业技术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的情况,农村劳动力文化、技术、从业结构情况;
  7、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情况(含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GDP中科技贡献率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八条 对受评估县(市、区)的要求: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教兴县评估验收工作。
  2、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围绕《山西省科教兴县评估指标体系》(修订试行),整理、复印能够说明指标体系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按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4项、评估要素44项顺序将整理、复印的有关文件、报表、单据、协议等资料装订成册,供评估验收组查阅。
  3、县(市、区)要组织安排好考察单位和座谈会。
  4、县(市、区)应于验收组到达时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工作汇报;
  (2)县(市、区)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写出的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统计数据以上年底报表为准。
  5、县(市、区)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组的工作职责是: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受评估县(市、区)提供的主要信息和自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核,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2、通过全面检查、综合评估、科学分析和民主讨论,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赋分,并提出评估结论;
  3、对受评估县(市、区)的情况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提出问题与改进意见,最后形成评估反馈意见,并与县(市、区)政府交换意见;
  4、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估验收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1、对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的总体印象,简要描述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工程现状;
  2、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的主要成绩和创新特色,并有主要事实的依据和数据说明;
  3、受评估县(市、区)在实施科教兴县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4、受评估县(市、区)实施科教兴县评估验收结论;
  5、报告经评估验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组长签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验收组意见确定实施科教兴县工程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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