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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管理及调度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1:51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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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管理及调度办法(试行)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管理及调度办法(试行)

1990年9月20日,物资部

根据物资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申请增拨计划内物资有关事宜的通知》(〔1988〕物计字124号)的精神,结合汽车产品流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为加强对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管理,做好调拨调度工作,方便用户,保证当年准备汽车资源调拨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每年的当年准备汽车资源一般按不超过指令性分配资源的5%进行安排,其年度的具体品种、数量,由部机电设备司提出,商综合计划司后,报部领导批准确定。
二、申请调度的手续,按国家物资计划分配渠道办理。各地企事业、机关团体的需要以及所属地、市、县因特殊情况的需要,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经委或物资厅(局)提出申请;救灾物资由政府统一提出申请。
申请增拨的汽车,按物资部规定的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三、当年准备汽车资源,根据部计划安排的品种、数量和供货生产企业分布情况,按就地就近进货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由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大区汽贸公司)与生产企业签定订货合同,负责进货、入库、保管并执行部下达的调拨任务。
四、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属国家秘密,各单位(包括仓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五、当年准备汽车资源未经部领导批准,各汽贸公司(包括仓储单位)不准自行动用。
六、具体的工作程序
1.大区汽贸公司与生产企业签定合同后三日内,应将订货合同(副本)报送部机电设备司并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据此建立与大区汽贸公司对应的资源帐卡。
2.大区汽贸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交货和催货,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入库车型,数量按附件一所列表式报送部机电设备司并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据此将期货转为现货资源。
3.大区汽贸公司凭部机电设备司开具并加盖司公章后的“物资部指令性机电产品分配通知单”(编号为〔19XX〕物机汽调字第××号)执行调拨(式样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调拨单”)。“调拨单”为一式四联:
第一联,存部机电设备司。
第四联,由部机电设备司送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第二联,由部机电设备司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凭此“调拨单”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与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联系办理供货手续,并交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作为执行调拨的依据存查。
第三联,由部机电设备司邮寄供货单位。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在办理调拨任务后三日内,填写“实供数量”加盖印章后邮寄退回部机电设备司。机电设备司核查存档并复印送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一份。
4.部机电设备司在开具“调拨单”时,都应填写具体“使用单位”(调拨给中转经营单位除外)。凡变更“使用单位”必须征得部机电设备司批准同意并在第二联变更的“使用单位”上加盖调拨印章,或出具证明,否则无效。
5.使用单位须在“调拨单”规定的三十天有效期内与供货大区汽贸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作自动放弃。供货的大区汽贸公司必须相应地将第三联“调拨单”加注原因后于期后三日内退部机电设备司。由机电设备司冲销原调拨任务,资源另作安排。
七、为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更好地保证当年准备汽车资源的有效调拨,由部机电设备司会同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召集大区汽贸公司每年进行一、二次清理核帐工作。
八、当年准备汽车资源执行到年底尚剩余的资源,在下一年度二季末以前,由部机电设备司和综合计划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部机电设备司负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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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已废止)



1990-6-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
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第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商标法》实施以前,曾经根据工业企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需要,采取变通办法,核准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出现了同一注册商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情况。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所产生的矛盾日趋尖锐,由此引起的商标纠纷愈益增多,已经影响到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局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本着既兼顾工贸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的精神,对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以前注册的商标,依据当时的商标法规,谁注册在先,该商标归谁所有,注册在后一方,不再享有商标所有权。
二、在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七九年十月期间注册的商标,谁先使用归谁所有,使用在后的,不再享有该商标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曾经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注册并经核准的,该商标归受让人所有,如当时未经原注册人同意,只由受让人或某个组织单方面将该商标办成转让的,均视为无效,商标仍归原注册人所有。
四、工贸双方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一方多年来确实未使用,或基本不使用,或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很差的,应放弃该商标,将商标归属于多年来一直使用的或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另一方。
五、在确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将其在国内外注册的相同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因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导致国外注册商标权的丧失(个别不再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除外)。
六、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共同使用商标的期限,但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当地工贸双方的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的工作,妥善予以解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年底前,将本地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在正式确定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手续。
此文请转发至有关工贸企业。
一九九○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计委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新出联[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
  为增加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透明度,加强教材价格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教材生产各环节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一律在封底标示本学科、本年级、全学年各册教材的零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每学年2册的中小学教材,除封底右下角原有本册教材的书号和价格外,还必须在封底加印另一册教材的书名、书号和零售价格。
  二、所有中小学教材必须在封底加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本教材零售价格的批准文号,以及全国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三,为保证本通知规定的贯彻执行,每年秋季教材付印前三个月,教育部门和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应完成春季教材的编写、改版、修订以及最后的审定工作,并向出版单位交付稿件(租型教材应在付印前两个月交付春季教材的型片);付印前一个月出版单位应完成春季教材的编辑、版式设计和核价申请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付印前完成春季教材价格的审核批复工作。
  教材出版单位要将实际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前提下,坚决落实本通知规定。
  四、每季教材出版工作结束后,出版单位必须向当地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情况。凡不能按规定在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五、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实时监督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委和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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