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52:00 浏览: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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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的“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修改为“查封、扣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你局闽汇〔1995〕155号“关于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规定旧核销单于7月1日后即作废,但个别海关仍对旧核销单报关放行。总局同意你局可对这些旧核销单进行收汇核销,并加紧对旧单的清理,作好使用新单的宣传工作。
二、关于7月1日后出口是否向出口单位退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问题,7月1日后仍使用旧核销单的出口,你局在做出口收汇核销后,不得向出口单位出具或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此复。
1995年9月21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医药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和《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用药范围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执行,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江苏药品目录”)出台后,按照“江苏药品目录”操作。
第二条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规定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照国产药品10%、合资药品15%、进口药品30%的比例自付,扣除个人支付后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急救、抢救情况外,《国家药品目录》和“江苏药品目录”中带“*”药品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副主任以上医师根据临床适应症使用,特别贵重的须经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经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治疗性医院标准制剂,符合《国家药品目录》范围的,可在本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使用医院制剂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剂管理,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周量以及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的原则给药。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和甲类目录国家定价、乙类目录省物价部门定价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