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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52:24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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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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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水利部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1号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0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2004年11月30日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促进黄河河口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黄河河口,是指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黄河入海河道是指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

  第三条 黄河河口的治理与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除害与兴利相结合、开发服从治理、治理服务开发的原则,保持黄河入海河道畅通,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治理开发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河口演变规律、河口治理措施、河口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水沙资源利用的研究,不断提高科学治河水平。

  第二章 河口规划

  第六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基本依据。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批准前,经批准的黄河入海流路规划是黄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的依据。
  第七条 修改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在黄河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

  第十条 黄河河口入海流路淤积延伸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入海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有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其中,护堤地的宽度从堤脚算起,有淤临、淤背区的堤段从其坡脚算起,并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北大堤、南大堤、防洪堤临河、背河各五十米;

  (二)东大堤、民坝临河七米、背河十米。

  堤防护堤地地面淤高后,其宽度应维持原地面高程所划定的边界不变;大堤加培加固后,护堤地相应外延。

  第十二条 无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 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清水沟河道左岸自北大堤末端至清水沟北股河口(北纬37°57′02″,东经119°00′10″),右岸自防洪堤末端至宋春荣沟河口(北纬37°35′39″,东经118°57′14″)之间的容沙区;

  (二)刁口河河道左岸自民坝末端至挑河河口(北纬38°00′31″,东经118°33′02″),右岸自东大堤末端至神仙沟河口(北纬38°02′15″,东经118°56′49″)之间的容沙区。

  第十三条 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为改道前划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入海河道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工程、生产设施;
  (二)在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凌)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五)损坏堤防上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铁路等附属设施;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十五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一)爆破、钻探;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从事挖河、开渠、堵复河汊、筑堤围地、筑堤蓄水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及河道工程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整治以及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海岸防护整治工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清水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工程设施,出现影响河道行水、输沙、泄洪、排凌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期满后,影响黄河防洪和占用河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部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确需超期使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二十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影响备用河道的使用。

  对已经修建的建设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对影响备用河道使用的建设项目和阻水林木,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在备用河道启用前予以改建、拆除或者清除。

  第二十一条 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开发利用活动造成黄河故道损坏或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黄河入海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黄河入海河道的治理工程,应当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对现行的清水沟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六章 工程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引黄涵闸、大堤、险工及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以及入海河道治理工程,需要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工程,其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筹集。

  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维护,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刁口河故道以及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管理范围内原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及防汛储备物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以下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

  前款所称浅海区,由山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划定,并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0]24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0年10月8日)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不断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充分发挥青少年在社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团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团组织根据社区发展的需要,适应青年的新变化、新特点,以“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街道团工委建设为重点,对新时期社区团建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社区的团组织建设滞后,相当一部分团员青年游离于传统团组织网络之外,社区团的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因此,必须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

  1.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社区是基本的社会单元,承担着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大量社会职能,社区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成才。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配合党和政府做好社区青年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切实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更好地团结、教育和带领青年,为推动社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区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使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区聚集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做好新时期的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占领社区这块重要阵地。只有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才能使共青团的社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有坚实的组织保障,从而巩固党在社区中的青年群众基础。

  3.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是共青团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团组织,特别是城市基层团组织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大量的进城务工青年、待业青年、下岗青年聚集在社区内,现有团的组织网络还难以覆盖这些青年,一些地方的基层团组织缺乏应有的活力,有的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这种状况若不加以改变,将影响共青团自身的发展。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把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青年凝聚起来,已经成为共青团在新形势下实现自身发展的战略选择。因此,各级团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社区团组织建设摆上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社区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时期社区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社区党的建设,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团的组织网络,探索和创新社区团的工作方式,不断增强社区团组织内在活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青年服务。

  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建带团建”。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社区团的建设,把社区团的建设纳入社区党建的整体格局,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推进社区团的建设。

  ——坚持服务促团建。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社区的发育和发展、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是社区团建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集全团之力,在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区稳定等任务中发挥团员青年的骨干作用。在服务中发展、壮大社区团组织,使共青团联系青年的纽带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

  ——以改革、发展、创新的观点来研究和推动社区团组织建设。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社区团建理论。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充分发挥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

  三、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适应青年群体结构和分布的新变化,强化街道团工委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大力加强社区团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使社区团组织在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年的有机结合中不断增强内在活力,为进一步开创社区青少年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

  1.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工作网络。要在街道普遍建立团工委,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团的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街道团工委作为区(市)团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街道所属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管理街道内下岗、待业的团员;负责街道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的建团工作(街道管理范围之外的单位除外),这些单位的团组织建立后,原则上隶属于街道团工委;受区(市)团委委托,街道团工委可指导、协调区(市)团委所属的驻街单位团组织的工作;对隶属于区(市)以上团委的驻街单位团组织,街道团工委应主动协调,联合其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驻街单位团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团工委开展工作。街道团工委要积极探索对居住在街道,但组织关系不在街道的团员的管理方式,担负起外来务工团员青年的教育管理职责。要积极承担并管理好政府委托的青少年事务。

  街道以下团组织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团的活动,有利于发挥团组织作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要努力在居委会或小区一级建立团支部(总支),并以物业管理、市场管理部门和社区内有关单位为依托,大力在居民区、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外来务工青年居住区中建立团组织,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优良传统,普遍建立街道少工委,并以居委会、楼院等为单位成立少先队的基层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社团建设,延长团的工作手臂。

  要争取党组织的重视支持,推动街道党政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办事机构设在街道团工委的街道青年工作委员会,优化街道团的工作环境。要努力保证社区团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和活动阵地。街道团工委的工作经费应从财政列支。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阵地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要按照“五个有”的要求,全面加强社区团组织建设,力争用几年时间,使具备“五个有”的社区团组织达到60%以上,并创建一大批“五四红旗团委”。

  2.切实加强社区团干部队伍建设。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探索与社区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社区团干部管理制度,通过组织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善于联系广大团员青年的青年党员和优秀团员选拔到街道团的岗位上来。要重点加强街道团工委班子建设,街道团工委委员应包括有代表性的驻街单位的团组织负责人。上级团委要协助街道党(工)委,认真做好街道团工委负责人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工作。要着力配齐配强街道专职团工委书记,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先配备兼职团工委书记并逐步向专职过渡。街道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岁左右,从本街道优秀青年干部中选拔。街道团工委负责人应享受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待遇,是党员的,根据党章规定可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兼职团干部应保证必要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并享受相关政治、生活待遇。

  3.认真做好社区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大门,加大经常性发展团员的工作力度。对在本社区居住、就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无固定单位或所在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并具备团员条件的青年,应吸收入团。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及时地做好下岗团员、待业团员、学校毕业生团员、复转军人团员、外来务工团员的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要按照团员流出、流入地共同负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在辖区内居住和就业的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努力探索“一个身份,两个舞台”的团员“双重管理”机制,突破团员只参加所属团组织的活动的传统模式,允许团员的组织隶属关系与参加团的活动的范围适当分离,使团员除参加所在单位、学校的团组织活动外,参加所居住社区团组织的活动。社区团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这部分团员的有关情况反馈给所属单位、学校的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团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为党组织源源不断地输送新鲜血液。

  四、进一步明确社区团组织的职责,探索适合社区特点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社区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找准共青团组织在服务社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位置,履行好各项职能,开展符合社区特点和青年实际工作,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1.加强社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要始终把社区团组织建设摆在社区团的工作的首位,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要针对青年群体结构、分布和青年特点的新变化,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团内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要努力创新社区团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逐步形成社区共青团“小机构、多载体、大服务”的工作格局。小机构即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整合社区内团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多载体即充分发挥社区共青团的资源优势和广泛联系社会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把社区内的服务载体、服务手段、服务阵地有效利用起来;大服务就是针对社区人员结构和社区居民素质的多样性,一切依靠居民,一切服务居民。

  2.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社会主义建设历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地对广大青年进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3.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关心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婚恋服务、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失足青少年帮教等服务项目。通过对社区内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帮扶,帮助有困难的青少年走出困境;通过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清除社区黄赌毒,净化青少年成长成才的环境;开展“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和下岗青年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文明素质。

  4.构建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和建设的制度。要以“青年文明社区” 创建活动为统揽,以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为工作平台,以社区青少年组织为基础,以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大家乐、新世纪读书计划、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等各种服务项目和群众性文体活动为主导,围绕美化社区环境、优化社区秩序、活跃社区文化、完善社区服务、和谐社区人际关系、提高青少年素质六个方面的内容,建立青少年和社区之间的互助互动的双向服务体系,发挥青少年在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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