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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9:58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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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kaoguchu@sach.gov.cn。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收,邮编:100020。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王铮,010—59881655,59881643。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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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兴办农村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是我省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为巩固和发展农村水利,给农业生产提供防洪安全和水源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0号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积累制度,发展农村水利”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是国家规定每个农村劳力对农村水利整修和建设,必须投入的劳动工日。对于这种劳动积累,国家或集体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补助,也不能抵顶水利水电工程的供水供电收费。
第三条 本着“谁受益,谁出工”和“合理负担,量力适度”的原则,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水利任务和劳力情况,具体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但一般应控制在十至十五个劳动工日范围内。对军烈属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劳力,应予以减? 狻Kこ淌芤娣段诘某钦蚓用瘛⒒赝盘濉⒆ぞ慷印⑵笫乱档鹊ノ灰灿Τ械R欢ǖ囊逦瘢鞯乜煞直鸩煌榭龇峙湟欢ㄊ康睦投挝瘛? 第四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村现有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河堤整修,以及水毁工程的恢复;也可用于县以下举办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各类农业灌溉工程、防洪除涝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和喷灌工程建设,但不能用于农
民承包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及水利工程整修,也不能用于国家举办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行业用工。
各级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对用劳动积累工所做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核工,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的,不得再使用劳动积累工。
第五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哪级管理的工程,由哪级政府统筹安排,同级水利部门管理使用。跨行政区划的工程,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用工,按水利年度 (即上年十月一日至当年九月三十日)安排使用,原则上当年指标当年完成,当年结清;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结转使用。各用工单位都要进行结算,做到工完帐清。
第七条 水利任务较重的地方或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可本着“以工换工、互助互利”的原则,由上一级政府统筹调剂安排;也可采取有关乡、村签订合同,以工换工,轮流受益,逐年兑现的办法,严格防止出现新的平调。
第八条 分配农村水利劳动积累任务,可按劳力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积落实到户,劳动积累工可以出工,也可以按当地习惯劳动工价折钱抵工,超投工的可以抵本人次年投工任务或领取超投工日的劳动报酬;因故完不成当年投工任务的,可以请人代劳或按当地习惯劳动工价交纳所欠工日
费。农户每年投劳情况必须填入水利劳动积累手册,该手册由乡 (镇)水管站统一制发。
第九条 县、区、乡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台帐。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要给予奖励表扬;对没有完成投劳任务的,要批评教育,责令其补上;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1988年9月7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1]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华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为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新华广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华广场是我市唯一的集政治、文化、宣传及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场所。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广场及周边地区。
第三条 新华广场归口于市建设局管理。新华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广场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保洁及日常管理等上作。
公安、卫生、水务、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做好广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保洁、供水排水及用电等工作。
第四条 广场日常维修养护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广场在没有全市性重大活动时,实行全天开放式管理。广场内的游人、广场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要服从并配合广场管理处的管理,为广场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条 广场管理处必须确保广场内绿地、道路、活动场地等功能分区的科学合理规划及正常使用,同时还要确保广场各项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定期对广场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 广场管理处根据广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包括:摄影点、饮品点、健身器材、宣传栏、车辆停放处等)。
第八条 广场内严禁举办各类商品促销、彩票出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党、政机关均可在广场内组织各类政治性集会、庆祝活动、宣传及文体活动。
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在广场内举办有关活动的,必须向广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广场管理处的要求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清场。
第十条 经批准凡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必须按市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广场管理处交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并自觉服从广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广场管理处要加强广场管理工作,维护好广场秩序,保证各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等。
凡需在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之前,应将广告牌、宣传牌的式样说明报送新华广场管理处审核。与广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的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广场。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四条 广场管理处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广场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广场管理处还要加强对广场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做到文明执法,依法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摆摊设点,从事务类经营活动;不得散发传单及各类宣传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广场管理处均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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