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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0:36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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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22/001e3741a2cc0d8ac59e01.xls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1108120000 玉米淀粉
2 2207100000 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3 220720001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
4 2207200090 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
5 281210100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6 2812102000 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
7 2825101010 纯度85%及以上的水合肼
8 2825101090 纯度85%以下的水合肼
9 2827491000 锆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10 2827499000 其他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11 2835100000 次磷酸盐及亚磷酸盐
12 2835220000 磷酸一钠及磷酸二钠
13 2835240000 钾的磷酸盐
14 2835259000 其他正磷酸氢钙(磷酸二钙)
15 2835260000 其他磷酸钙
16 2835291000 磷酸三钠
17 2835299000 其他磷酸盐
18 2835391900 其他六偏磷酸钠
19 2835399000 其他多磷酸盐
20 2839110000 偏硅酸钠
21 2840110000 无水四硼酸钠
22 29031500001 按13%征税的1,2-二氯乙烷(ISO)
23 29031500002 按17%征税的1,2-二氯乙烷(ISO)
24 29036990401 按13%征税的稗草烯
25 29036990402 按17%征税的稗草烯
26 29049030001 按13%征税的氯化苦
27 29049030002 按17%征税的氯化苦
28 29049090111 按13%征税的氯硝丙烷
29 29049090112 按17%征税的氯硝丙烷
30 29049090121 按13%征税的四氯硝基苯
31 29049090122 按17%征税的四氯硝基苯
32 29049090131 按13%征税的五氯硝基苯
33 29049090132 按17%征税的五氯硝基苯
34 29071990111 按13%征税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
35 29071990112 按17%征税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
36 29071990121 按13%征税的邻烯丙基苯酚及盐
37 29071990122 按17%征税的邻烯丙基苯酚及盐
38 29072990101 按13%征税的毒菌酚
39 29072990102 按17%征税的毒菌酚
40 29081990211 按13%征税的格螨酯
41 29081990212 按17%征税的格螨酯
42 29081990221 按13%征税的双氯酚
43 29081990222 按17%征税的双氯酚
44 29081990231 按13%征税的五氯酚钠
45 29081990232 按17%征税的五氯酚钠
46 29089910901 按13%征税的对硝基苯酚钠
47 29089910902 按17%征税的对硝基苯酚钠
48 29089990211 按13%征税的芬螨酯
49 29089990212 按17%征税的芬螨酯
50 29089990221 按13%征税的消螨酚
51 29089990222 按17%征税的消螨酚
52 29089990231 按13%征税的戊硝酚
53 29089990232 按17%征税的戊硝酚
54 29089990241 按13%征税的特乐酚
55 29089990242 按17%征税的特乐酚
56 29093000111 按13%征税的甲氧滴滴涕、除草醚
57 29093000112 按17%征税的甲氧滴滴涕、除草醚
58 29143990121 按13%征税的鼠完
59 29143990122 按17%征税的鼠完
60 29147000111 按13%征税的氯鼠酮
61 29147000112 按17%征税的氯鼠酮
62 29147000121 按13%征税的二氯萘醌
63 29147000122 按17%征税的二氯萘醌
64 29147000131 按13%征税的四氯对醌
65 29147000132 按17%征税的四氯对醌
66 29147000141 按13%征税的六氯丙酮
67 29147000142 按17%征税的六氯丙酮
68 29153900141 按13%征税的灭螨醌
69 29153900142 按17%征税的灭螨醌
70 2915400010 一氯醋酸钠
71 29159000111 按13%征税的茅草枯
72 29159000112 按17%征税的茅草枯
73 29159000121 按13%征税的抑草蓬
74 29159000122 按17%征税的抑草蓬
75 29163100201 按13%征税的2-(乙酰氧基)苯甲酸
76 29163100202 按17%征税的2-(乙酰氧基)苯甲酸
77 29163600001 按13%征税的乐杀螨(ISO)
78 29163600002 按17%征税的乐杀螨(ISO)
79 29163990131 按13%征税的5-硝基邻甲氧基苯酸钠
80 29163990132 按17%征税的5-硝基邻甲氧基苯酸钠
81 29163990151 按13%征税的三碘苯甲酸
82 29163990152 按17%征税的三碘苯甲酸
83 29171900101 按13%征税的驱虫特
84 29171900102 按17%征税的驱虫特
85 29172090101 按13%征税的驱蚊灵
86 29172090102 按17%征税的驱蚊灵
87 29173410101 按13%征税的驱蚊叮
88 29173410102 按17%征税的驱蚊叮
89 29181990411 按13%征税的丙酯杀螨醇
90 29181990412 按17%征税的丙酯杀螨醇
91 29199000331 按13%征税的巴毒磷、杀虫畏
92 29199000332 按17%征税的巴毒磷、杀虫畏
93 29199000341 按13%征税的毒虫畏、甲基毒虫畏
94 29199000342 按17%征税的毒虫畏、甲基毒虫畏
95 29199000351 按13%征税的庚烯磷、特普
96 29199000352 按17%征税的庚烯磷、特普
97 29199000371 按13%征税的氯瘟磷、伐草磷
98 29199000372 按17%征税的氯瘟磷、伐草磷
99 29201900121 按13%征税的氯氧磷、虫螨畏
100 29201900122 按17%征税的氯氧磷、虫螨畏
101 29201900171 按13%征税的碘硫磷、苯稻瘟净
102 29201900172 按17%征税的碘硫磷、苯稻瘟净
103 29209090111 按13%征税的硫丹
104 29209090112 按17%征税的硫丹
105 29209090121 按13%征税的治螟磷
106 29209090122 按17%征税的治螟磷
107 29209090131 按13%征税的消螨通
108 29209090132 按17%征税的消螨通
109 29209090151 按13%征税的浸种磷
110 29209090152 按17%征税的浸种磷
111 29209090161 按13%征税的赛松
112 29209090162 按17%征税的赛松
113 29211990311 按13%征税的2-氨基丁烷
114 29211990312 按17%征税的2-氨基丁烷
115 29211990321 按13%征税的二氯丙烯胺
116 29211990322 按17%征税的二氯丙烯胺
117 29214300311 按13%征税的溴鼠胺
118 29214300312 按17%征税的溴鼠胺
119 29224999131 按13%征税的兹克威、灭害威、除害威
120 29224999132 按17%征税的兹克威、灭害威、除害威
121 29241990121 按13%征税的百治磷
122 29241990122 按17%征税的百治磷
123 29241990131 按13%征税的溴乙酰胺
124 29241990132 按17%征税的溴乙酰胺
125 29241990151 按13%征税的叶枯炔
126 29241990152 按17%征税的叶枯炔
127 29310000411 按13%征税的草甘膦
128 29310000412 按17%征税的草甘膦
129 2932999021 紫杉醇
130 3601000010 模压的胶质推进剂
131 3601000020 含硝化粘接剂及铝粉>5%的推进剂
132 3601000090 其他发射药
133 3602001010 符合特定标准的硝铵炸药〔硝胺类物质超过2% ,或密度>1.8g/cm3、爆速>8000m/s〕
134 3602001090 其他硝铵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135 3602009010 符合特定标准的其他配制炸药〔含六硝基芪>2%,或密度>1.8g/cm3、爆速>8000m/s〕
136 3602009090 其他配制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137 3603000010 爆炸桥
138 3603000020 爆炸桥丝
139 3603000030 冲击片
140 3603000040 爆炸箔起爆器
141 3603000050 使用单个或多个雷管的装置〔由单一点火信号同时起爆,不包括仅使用起药的雷管〕
142 3603000060 炸药雷管点火装置〔用于引爆上述品目3603各子目列名的爆炸配件的雷管〕
143 3603000090 其他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等引爆器件〔包括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144 3605000000 火柴,但品目3604的烟火制品除外
145 3606100000 打火机等用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300立方厘米〕
146 3606901100 已切成形可直接使用的铈铁〔包括其他引火合金〕
147 3606901900 未切成形不可直接使用的铈铁〔包括其他引火合金〕
148 3606909000 其他易燃材料制品〔本章注释二所述的〕
149 3801100010 核级石墨〔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
150 3801100020 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20℃下的密度、拉伸断裂应变、热膨胀系数符合特殊要求〕
151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152 3801200000 胶态或半胶态石墨
153 3801300000 电极用碳糊及炉衬用的类似糊
154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155 3803000000 妥尔油,不论是否精炼
156 3804000010 未经浓缩、脱糖或经过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妥尔油除外〕
157 3804000090 经浓缩、脱糖或经过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包括木素磺酸盐〔妥尔油除外〕
158 3805901000 以α萜品醇为基本成分的松油
159 3806102000 树脂酸
160 3806300000 酯胶
161 3806900010 歧化松香及松香衍生物
162 3806900090 其他松香及树脂酸衍生物〔包括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
163 3807000000 木焦油木杂酚油粗木精植物沥青等〔包括以松香、树脂酸植物沥青为基料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
164 3809100000 以淀粉为基料的纺织等工业用制剂〔纺织、造纸、制革等工业用整理剂、固色剂及其他制剂〕
165 3809910000 纺织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6 3809920000 造纸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7 3809930000 制革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8 3810900000 焊接用的焊剂及其他辅助剂等〔包括作焊条芯子或焊条涂料用的制品〕
169 3811110000 以铅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抗震剂
170 3811190000 其他抗震剂
171 3811210000 含有石油的润滑油添加剂〔包括含有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润滑油添加剂〕
172 3811290000 不含石油的润滑油添加剂
173 3811900000 其他矿物油用的配制添加剂〔抗氧剂、防胶剂、粘度改良剂、防腐剂及其他配制添加剂〕
174 3813001000 灭火器的装配药
175 3813002000 已装药的灭火弹
176 3814000000 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指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77 3815110000 以镍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包括以镍化合物为活性物的〕
178 3815120010 载铂催化剂〔为了从重水中回收氚或为了生产重水而专门设计或制备,用于加速氢和水之间的氢同位素交换反应〕
179 3815120090 其他以贵金属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
180 3815190000 其他载体催化剂
181 3815900000 其他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包括反应催化剂〕
182 3816000000 耐火水泥、灰泥及类似耐火材料〔耐火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但品目3801的产品除外〕
183 3817000000 混合烷基苯和混合烷基萘〔品目2707及2902的货品除外〕
184 3819000000 闸用液压油及其他液压传动用液体〔按重量计石油或从矿物提取的油类含量低于70%〕
185 3820000000 防冻剂及解冻剂
186 3821000000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生长或维持用培养基〔及制成的供植物、人体或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培养基〕
187 3822001000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188 3822009000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189 3823120000 油酸
190 3823130000 妥尔油脂肪酸
191 3823190001 植物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192 3823190090 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193 3823700000 工业用脂肪醇
194 3824409000 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
195 3824500000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196 3824600000 子目号290544以外的山梨醇
197 3824710011 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500〕
198 3824710012 一氯二氟甲烷和二氯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1〕
199 3824710013 一氯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2〕
200 3824710014 三氟甲烷和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物〔R-503〕
201 3824710015 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4〕
202 3824710016 二氯二氟甲烷和一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505〕
203 3824710017 一氟一氯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506〕
204 3824710018 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400〕
205 382471009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全氯氟烃(CFCs)混合物〔不论是否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氯氟烃(HCFCs)、全氟烃(PFCs)或氢氟烃(HFCs)〕
206 3824720000 含溴氯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或二溴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207 3824730000 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溴氟烃(HBFCs)的混合物
208 3824740011 二氟一氯甲烷、二氟乙烷和一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401〕
209 3824740012 五氟乙烷、丙烷和二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402〕
210 3824740013 丙烷、二氟一氯甲烷和八氟丙烷的混合物〔R403〕
211 3824740014 二氟一氯甲烷、二氟乙烷、一氯二氟乙烷和八氟环丁烷的混合物〔R405〕
212 3824740015 二氟一氯甲烷、2-甲基丙烷(异丁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06〕
213 3824740016 五氟乙烷、三氟乙烷和二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408〕
214 3824740017 二氟一氯甲烷、一氯四氟乙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09〕
215 3824740018 丙烯、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1〕
216 3824740019 二氟一氯甲烷、八氟丙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2〕
217 3824740021 二氟一氯甲烷、一氯四氟乙烷、一氯二氟乙烷和2-甲基丙烷的混合物〔R414〕
218 3824740022 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5〕
219 3824740023 四氟乙烷、一氯四氟乙烷和丁烷的混合物〔R416〕
220 3824740024 丙烷、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8〕
221 3824740025 二氟一氯甲烷和八氟丙烷的混合物〔R509〕
222 3824740026 二氟一氯甲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
223 382474009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氯氟烃混合物〔不论是否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全氟烃或氢氟烃,但不含全氯氟烃〕
224 3824750000 含四氯化碳的混合物
225 3824760000 含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混合物
226 3824770000 含溴化甲烷(甲基溴)或溴氯甲烷的混合物
227 382479000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卤化衍生物的混合物
228 3824810000 含环氧乙烷(氧化乙烯)的混合物
229 3824820000 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或多溴联苯(PBBs)的混合物
230 3824830000 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混合物
231 3824901000 杂醇油
232 3824902000 除墨剂、蜡纸改正液及类似品
233 3824903000 增炭剂
234 3824909901 高钛渣〔二氧化钛质量百分含量>70%的〕
235 3824909920 混胺〔二甲胺和三乙胺混合物的水溶液〕
236 3912110090 初级形状的未塑化醋酸纤维素〔未塑化二醋酸纤维素和未塑化三醋酸纤维素除外〕
237 3912120000 初级形状的已塑化醋酸纤维素
238 3912200000 初级形状的硝酸纤维素〔包括棉胶〕
239 3912310000 初级形状的羧甲基纤维素及其盐
240 391239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纤维素醚
241 3912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的纤维素〔包括化学衍生物〕
242 3913100000 初级形状的藻酸及盐和酯
243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4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5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6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247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8 4002199090 其他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板,片,带〔4002199001项下的除外〕
249 4002209000 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250 4002319000 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251 4002399000 卤代丁基橡胶板、片、带
252 4002499000 氯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253 4002599000 丁腈橡胶板、片、带
254 4002609000 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255 4002709000 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板、片、带
256 4002800000 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
257 4002910000 本税号其他未列名的胶乳
258 4002991900 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胶乳除外〕
259 4002999000 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260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261 4004000020 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硬质橡胶的除外〕
262 4004000090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
263 4005100000 与碳黑等混合的未硫化复合橡胶〔包括与硅石混合,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264 4005200000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溶液及分散体〔分散体指子目400510以外的〕
265 4005910000 其他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板、片、带
266 4005990000 其他未硫化的初级形状复合橡胶
267 4006100000 未硫化轮胎翻新用胎面补料胎条
268 4006901000 未硫化橡胶的杆,管,型材及异型材〔初级形状或板、片、带以外形状〕
269 4006902000 未硫化橡胶制品〔盘、环等〕
270 7001000010 废碎玻璃
271 7001000090 玻璃块料
272 7002100000 未加工的玻璃球〔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273 7002209000 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
274 7002319000 熔凝石英或熔凝硅石制其他玻璃管
275 7003120000 铸、轧制着色的非夹丝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6 7003190090 铸、轧制的其他非夹丝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7 7003200000 铸、轧制的夹丝玻璃板、片〔未经其他加工〕
278 7003300000 铸、轧制的玻璃型材及异型材〔未经其他加工〕
279 7004200000 拉、吹制的着色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0 7004900001 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mm以下〔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1 7004900090 拉、吹制的其他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2 7005100000 有吸收层非夹丝浮法或抛光玻璃板〔包括有反射或非反射层的玻璃板、片〕
283 7005210000 其他着色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
284 7005290001 浮法玻璃〔气泡,杂质的大小≤30微米〕
285 7005290090 其他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
286 7005300000 夹丝浮法玻璃板、片〔包括表面研磨或抛光的,不论是否有吸收或反射层〕
287 7011100000 电灯用未封口玻璃外壳及玻璃零件〔未装有配件〕
288 7011909000 其他类似品用未封口玻璃外壳零件〔未装有配件〕
289 7015901000 钟表玻璃〔未经光学加工的〕
290 7015909000 品目7015的其他未经光学加工玻璃
291 7020001200 绝缘子用玻璃伞盘
292 7020001901 半导体晶片生产用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
293 7020001990 其他工业用玻璃制品
294 7020009901 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
295 7020009990 其他非工业用玻璃制品
296 7106101100 平均粒径<3微米非片状银粉
297 7106101900 平均粒径≥3微米的非片状银粉
298 7106102100 平均粒径<10微米片状银粉
299 7106102900 平均粒径≥10微米的片状银粉
300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
301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2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3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4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5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6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7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8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9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0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1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2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3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4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5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6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7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8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9 7208541000 厚<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0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1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
322 7209151000 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23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
324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5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6 7211230000 含碳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7 7211290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含碳量≥0.25%〕
328 7211900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度<600mm,未经包,镀,涂层〕
329 7212100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330 7212200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331 721230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
332 7212400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3 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4 7212600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5 7216310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6 721632100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7 721632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8 7216331100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9 7216331900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0 721633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1 7216401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2 7216402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3 7216610000 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4 7216690000 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5 7216910000 其他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冷成型或冷加工制的〕
346 7228200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347 7229200000 硅锰钢丝
348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49 7407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50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型材及异型材〔包括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51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352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353 7408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丝
354 7408220000 铜镍合金(白铜)丝或铜镍锌合金(德银)丝
355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356 7412100000 精炼铜管子附件
357 7412201000 铜镍合金或铜镍锌合金管子配件
358 7412209000 其他铜合金管子配件
359 7413000000 非绝缘的铜丝绞股线、缆、编带等
360 7415100000 铜钉,平头钉,图钉U型钉及类似品〔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1 7415210000 铜垫圈(包括弹簧垫圈)
362 7415290000 铜制其他无螺纹制品
363 7415331000 铜制木螺钉〔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4 7415339000 铜制其他螺钉螺栓螺母〔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5 7415390000 其他铜制螺纹制品
366 7419100000 铜链条及其零件
367 7419911000 工业用铸造,模压,冲压其他铜制品〔未进一步加工〕
368 7419999100 工业用其他铜制品
369 7501201000 镍湿法冶炼中间品
370 7506200000 镍合金板、片、带、箔
371 7507110000 纯镍管
372 7507200000 镍及镍合金管子附件
373 7508101000 镍丝制的布
374 7508108000 工业用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375 7508109000 其他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376 7508908000 其他工业用镍制品〔镍丝布、网及格栅除外〕
377 7508909000 其他非工业用镍制品〔镍丝布、网及格栅除外〕
378 7804190000 铅及铅合金板〔包括厚度>0.2mm的箔〕
379 7806001000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型材
380 7806009000 其他铅制品
381 7904000000 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
382 7905000000 锌板、片、带、箔
383 7907002000 锌管及锌制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384 7907003000 电池壳体坯料(锌饼)
385 7907009000 其他锌制品
386 8003000000 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
387 8007002000 锡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
388 8007004000 锡管及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389 8007009000 其他锡制品
390 8101999000 其他钨制品
391 8102950000 锻轧钼条、杆、型材〔不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
392 8102990000 钼制品
393 8103909010 钽坩埚〔容积在50ml至2L之间、钽纯度≥98%〕
394 8104901000 锻轧镁
395 8104902090 其他镁制品
396 8105900000 其他钴及制品
397 8106009090 其他铋及铋制品
398 8109900090 其他锻轧锆及锆制品
399 8110900000 其他锑及锑制品
400 8111009000 其他锰及制品
401 8112190000 其他铍及其制品
402 8112290000 其他铬及其制品
403 8112590000 其他铊及其制品
404 8112922001 未锻轧、废碎料或粉末状的钒氮合金
405 8112992001 其他钒氮合金
406 8112992090 其他钒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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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和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村稳定、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涉及果树,林木,大棚,鱼、虾、蟹塘,水井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各类果树的密度规格和单株胸径确定。超过规定密度规格的,按一般树木补偿砍伐费。
  第四条 各类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规定如下:
  1、核果树:
⑴桃树2米×3米。
⑵梨树3米×4米。
⑶苹果树、杏树及其他核果树2米×4米。
2、干果树的最大密度规格均为3米×4米。
  第五条 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依据胸径分别确定: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一年生补偿25元,二年补偿50元。
 3、树冠不整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
第六条 大棚鲜果树(含油桃、葡萄等)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的产量和产值计算。
  1、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6000-7500千克。
(2)三年生以上每公顷7500-45000千克。
2、产值以省统计部门确定的不变价格计算。
3、一年生只补偿成苗培育费,每公顷最高不超过9000元。
4、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4500-7500元。
第八条 各类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1、第一年砧木苗圃,每公顷补偿30000元;二年生嫁接半成苗,每公顷补偿60000元。
2、其他果树苗圃,一年生的每公顷补偿22500元;二年生的每公顷补偿45000元。
 第九条 柴杂树苗圃的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附录中规定的一般水浇地产值计算。
 第十条 征用林地上的树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如下:
 1、紫穗槐、簸箕柳每堆补偿7─8元。
 2、玫瑰、丁香每堆补偿12─15元。
 3、青腊杆、桑叉每根补偿2─3元。

5、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7、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如下:
1、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有取暖设施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含土墙)。
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含土墙)。
第十三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如下:
1、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每平方米补偿15元。
2、骨架为竹杆,塑料盖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0元。
3、小拱棚每平方米补偿5元。
第十四条 鱼、虾、蟹养殖业的补偿标准按照产量和上一年度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第十五条 鱼、虾、蟹养殖业的单位面积产量按下列标准计算:
1、池精养鱼:鲤鱼、鲢鱼、鳙鱼和鲫鱼每公顷7500─15000千克;
罗非鱼、草鱼和泥鳅每公顷7500千克;元鱼每公顷2355千克;白鲳鱼每公顷3750-6000千克。
2、池散混养鱼:每公顷3750─4500千克。
3、池养虾:每公顷555千克。
4、池养蟹:每公顷375─750千克。
5、其他鱼种的产量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鱼、虾、蟹池的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0000-35000元。
第十七条 水井补偿标准如下:
1、民用水井,深度不足40米的每眼补偿2000元;40米以上的每眼补偿3000元。
2、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70─150元。
 3、铁管机井,每米补偿350─450元。
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补偿250─300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每具补偿2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其他坟墓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核算执行。
  第二十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唐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筹建报告;

  (二)拟设公司的章程;

  (三)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六)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八)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九)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十)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十一)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 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二十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

  (六)发生重大亏损;

  (七)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

  第二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送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应当提供中文本。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二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九条 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停业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违反规定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交易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

  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的。

  第三十五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转回转移的财产,处转移财产金额2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该外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国的任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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