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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1:38:54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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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7年2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7〕26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窨井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消防、供热、供电、通信、广电、路灯、交通信号、绿化给水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实行行政监督、行业监管、产权单位负责制。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全市建成区内窨井设施管理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行业系统窨井设施的监管工作;

窨井产权单位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属的窨井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使用工作。

第四条 城市窨井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产权的不同予以界定。

(一)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对全市市管道路范围内的所属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市管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以内)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二)各城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即除市管城市道路外的城市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范围内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除市管道路外辖区内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三)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城市区内所管辖道路范围内的窨井、排水沟渠等排水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对城市区内所管辖的道路绿化带、公园、广场等绿地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绿地内(不含高新区)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五)市水务集团对所属供水、供热(洛河以南地区)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下同)范围内供水、供热(洛河以南地区)行业其它产权单位和由用户负责维护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六)按照《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消防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日常巡查责任,市水务集团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养护维修与安全管理责任;

(七)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对所属燃气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燃气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八)市热力公司对洛北城区(不含高新区)所属供热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洛北城区(不含高新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供热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九)洛阳供电公司对所属供电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供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对所属路灯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含高新区)路灯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一)市交警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交通信号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管沟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所属广电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广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四)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分别对其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移动、联通、电信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五)高新区范围内排水、园林、热力、路灯窨井设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六)其他管线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七)正在施工或已竣工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十八)难以确定产权归属的窨井设施,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界定责任单位。

第五条 城市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对所属的窨井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城市窨井设施发生丢失、损坏、塌陷、冒水、蒸汽泄漏或其它问题,由产权单位负责处置。

(一)处置作业期间,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安全。一时难以修复的,除迅速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旁站监管外,应迅速组织抢修,恢复窨井设施功能。

(二)行业管理单位监督本行业内产权单位对其使用的窨井设施进行补装、更换或处理;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由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整改。

(三)因窨井设施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在接到“110”指令或市城市监察管理局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作业,未在1小时内进行处置作业的,启动应急维修机制,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和各区政府按照“市管道路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先行负责、其它由各区政府先行负责”的原则,组织应急处置队伍代为修复、补装或处理。

(一)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园林、交警、消防、供水、供气、供热、路灯、公路、广电、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等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区应急处置队伍按照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5倍计收惩罚性修复费, 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各城市区政府的,市应急处置队伍按照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5倍计收惩罚性修复费,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供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非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与其签订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经济惩罚责任;经济惩罚额度参照5倍收取惩罚性修复费标准,对行业管理单位予以经济惩罚,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城市窨井设施由两家以上行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分别收取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2倍惩罚性修复费,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各类废弃的或无法甄别责任单位的窨井设施按照“市管道路由市政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其它由各区政府负责”的原则修复。

(六)正在施工或已竣工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修复费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保金中按照5倍惩罚性修复费予以扣除,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七)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各级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区两级惩罚性修复费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按月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直接划拨。

(八)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供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非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按照与其签订的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协议,收取惩罚性修复费。如以上单位不与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签订协议,又不按照规定履行窨井管理责任的,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队伍代为补修后,对拒不交纳惩罚性修复费的,将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责成其主要领导在全市环境创优讲评会上表态发言,同时通报至其上级主管部门。

(九)市财政局要将惩罚性修复费定期足额拨付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根据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队伍实际作业情况分配使用。属于区应急处置队伍处置的,城市监察管理局足额拨付给区应急处置队伍。惩罚性修复费专项用于修复窨井设施的材料、人工费用支出和应急设备、车辆、机具购置及应急队伍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各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要组建专门的巡查和处置队伍,实施专业化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迅速处理;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便于接收任务并快速反应。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和各区政府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并有充足的窨井设施储备。

第八条 对未按要求落实窨井管理责任的市直属单位、相关城市区,由市效能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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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邮电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邮政通信的需要,根据全国邮政工作会议关于清理、修改邮政规章制度的精神,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首批对现行国内邮政业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全网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
一、改变部分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要求。
(一)邮政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一般应以现行规定为准,如用户有特殊要求,可适当放宽。放宽后的最大重量以10公斤为限,最大尺寸以长度不超过90厘米,长度以外最大横周不超过120厘米为限。对超大的邮政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必须请用户使用封装箱或坚韧包装材料妥为包装,以确保邮件在传递过程中不破损、不散失。各邮政营业部门应备足封装用品,供用户选择使用。
(二)改变国内明信片的最大尺寸限度规定,由现行的长15厘米、宽10厘米,改为长16.5厘米、宽10.2厘米,与信封GB/T1416--93国家标准普通信封最小尺寸一致。国内明信片的最小尺寸不变。
(三)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仍维持现行规定。对超过包裹最大重量、尺寸限度的批量超大包裹,可收寄后由收寄局所在的市、县局负责组织点对点的汽车专车运输,直接投递,不得发交火车或发他局经转。如投递局同意,可以与投递局协商解决投递问题。
(四)印刷品必须平直封装,不得卷寄(包括邮发报刊的圆卷)。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对卷寄的印刷品一律作退回处理。纸质品包裹,除怕折必须卷寄的以外(如挂历),也必须平直封装。
二、目前,全国大多数市、县局都已经邮总批准开办邮政快件业务,部分尚未开办的市、县局在具备条件后是否开办邮政快件业务,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确定,但必须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并对外公布。1992年4月邮政总局印发的《邮政快件开办市县局名资料》随即废止。
三、使用微机处理邮件的,为提高处理速度,充分发挥微机效能,在打印、登单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但手工处理邮件的仍维持现行规定不变。
(一)收寄国内包裹打印包裹详情单时,可以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但检查人员名章必须在实施检查后逐件加盖,不可以使用微机打印。
(二)收寄国内各类给据邮件,收寄清单上可以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和登单人员名章,也可以不登记收件人姓名和寄件人地址、姓名。为稳妥解决保价函件及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的及时赔偿问题,在“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中增加寄件人地址内容,具体式样见附件。
(三)国内各类邮件封发清单、路单上可以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及经手人员名章。
(四)国内各类邮件封发清单上可以不再登列投递局名。
使用微机打印邮政日戳、“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及经办人员名章,其戳面打印规格必须符合邮电部的统一标准,不得各行其事。
四、业务量特别大的省会市局或指定转口局的分拣封发部门,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对挂号印刷品、纸质品包裹可以简化内部处理手续,不逐件详细登记,只登记总件数,但必须做到双人复核下袋、数字准确、一袋一单,保证分拣封发质量。营业收寄部门对发往分拣封发部门的挂号印刷品和纸质品包裹、投递部门对分拣封发部门发来的未详登的挂号印刷品和纸质品包裹,必须按现行规定根据实物逐件详登,不可以简化。对挂号印刷品和纸质品包裹只登记总件数的,由于不能提供相关邮件发寄的详细节目,接收局不再受理相关邮件的查询。凡寄件人提出邮件查
询申请的,收寄局按规定先行赔偿,由第一个简化处理手续的封发局负责归垫。
五、对邮件处理规格质量实施检查,是确保全程全网通信质量的有效办法,只能强化,不能削弱。检查的数量,一般仍应以现行规定为准,但对业务量特别大,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局,可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确保邮件传递处理质量的原则,确定合理的检查周期、检查数量及检查办法。
六、根据《农村邮政通信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局分管农村通信工作的局长每季(月)应保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农村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农村分支机构的专职支局长每月应有三分之一时间深入邮电所、代办所和农村邮路进行检查;农村邮政检查员每月应有三分之二时间深入农村分支机构、邮路进行检查。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上述的统一规定有的局很难落实。但必须明确,农村邮政通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通信服务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于上述三级管理人员。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依据加强管理,确保农村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管理人员对农村邮政通信工作实施检查的时间和办法。
这次修改规章制度总的指导思想是:(一)有利于邮政业务发展,拓展邮政市场;(二)有利于邮政技术进步,提高邮政处理能力;(三)有利于提高邮件传递速度,适应社会需求;(四)有利于严密邮政通信组织管理,确保通信服务质量。邮政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行业,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保其顺利进行。对邮政规章制度的修改,绝不是放松管理,而是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其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邮政规章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局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部邮政总局,以利对规章制度的进一步修改。
附件:保价邮件内件清单
(邮1112)
保价邮件内件清单
寄件人------------
地 址------------ 邮件号码 第 号
--------------------------------------------------------------
|顺序| 保 价 物 品 名 称 |物品数量|保 价 金 额|
|----|--------------------------|--------|--------------|
|1 | | | |
|----|--------------------------|--------|--------------|
|2 | | | |
|----|--------------------------|--------|--------------|
|3 | | | |
|------------------------------------------|--------------|
| 共 计 | |
--------------------------------------------------------------
内件核对无误:
---------- ------------
寄件人签章 收寄人员盖章
注:一式二份,底份加注邮件重量存查。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邮电部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1995年4月20日,邮电部


为认真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权益,维护和提高电信通信的信誉,把电信服务质量置于广大用户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制订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一、服务标准
1.市话装机:在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后,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对机线条件暂不具备的,不应收取初装费,列入待装户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大体解决的时间。
2.市话装机时限: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起到装机通话止,全国平均装机时限不超过3个月,待装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装机等待时限超过6个月的,按活期银行储蓄利率付给用户所交纳的初装费的利息。数据通信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交纳各种入网费后,专线入网装机时限为1个月,电话拨号入网装机时限为7天。
3.用户移机: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止,移机时限为2个月。
4.电话用户单机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应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数据通信障碍自用户申告到障碍修复时限为6小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限予以修复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
5.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
6.公众电报从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加急电报为4小时(发往农村及要求定时投送和夜间停送的普通电报除外)。
7.受理电报用户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8.用户要求在原电话上加装传真机,应在7天内安装开通。
9.用户在已装电话上加装或撤销国际、国内长话直拨功能(IDD、DDD)应自登记之日起7天内予以开通或停用。新装电话用户在交纳初装费时,提出要加装“IDD、DDD”功能的,应在电话开通的同时提供用户使用(用户交换机除外)。
10.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1.用户查询电话费,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2.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按邮电部颁标准收取。
13.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4.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5.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
16.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的,必须加装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7.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18.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身着标志服,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19.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0.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各级邮电部门要设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申告,必要时也可越级申告。
4.各级邮电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的申告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答复用户。
5.各级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的申告及批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发现对用户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标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对全国电信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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