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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5:03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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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8]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者污染减排文件下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各责任主体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立、经费保障和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汇入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减排措施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和市监察局等单位,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政府对相应县、区人民政府、开发(新)区管委会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责任单位,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或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政府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开发(新)区,市环保部门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暂停新增工业污染项目审批,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环保部门移送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环保部门行使环境管理权的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县区、开发(新)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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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4]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改善汽车尾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8部委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稳妥有序地抓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要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企业以及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现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件:一、《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附件一: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继续稳妥有序地开展扩大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规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在变性燃料乙醇生产试点项目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特制订《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
  一、扩大试点的必要性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有利于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和促进农业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制订下发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同时,自2002年6月30日起,在河南郑州、洛阳、南阳和黑龙江哈尔滨、肇东等5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
  从总体情况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试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车用乙醇汽油得到了封闭区消费者的认可,使用乙醇汽油的车辆稳步增加,乙醇汽油的销量稳中有升。现有的实验结果表明,合理使用乙醇汽油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汽车尾气中污染物(主要是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的排放和对大气的污染。初步结论是车用乙醇汽油在我国适用,采用车用乙醇汽油环保效应利大于弊,推广使用变性燃料乙醇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能过试点,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在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生产供应、市场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形成了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车用乙醇汽油使用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是可行的,进一步扩大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条件已经具备。
  二、组织领导
  加强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国家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组长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有关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扩大试点工作。中石油和中石化也应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地方政府做好扩大试点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避免简单生硬的做法。
  三、变性燃料乙醇总量
  根据《变性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五”发展专项规划》,针对试点期间的情况和问题,此次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所需变性燃料乙醇总量共计102万吨,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一期)、河南天冠集团30万吨/年、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已投产的1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
  四、扩大试点的范围及时间
  “十五”期间,在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所在省率先全省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多余的变性燃料乙醇按照合理的运输半径和现有的运输接卸能力,外调周边省、市销售。具体安排是黑龙江、吉林、河南和安徽四省首先在其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车用乙醇汽油。其中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的1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全部在本省使用;吉林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0万吨,其余20万吨调往辽宁销售;河南30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3万吨,其余17万吨调往湖北和河北13个地市销售;安徽32万吨变性燃料乙醇在本省销售10万吨,其余22万吨调往山东、江苏和河北14个地市销售。到2005年底,在上述省、市所辖区域内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
  五、扩大试点途径
  有关省市要充分发挥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公司现有储运设施能力和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作用,遵循合理配置资源和避免重复浪费的原则,与两大公司研究落实销售网络建设和市场开发方案。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依托现有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六、扩大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对国家批准的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四个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免征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上述四个企业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上述四个企业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补贴额按规定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陈化粮的供应价格由有关省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当地竞价销售的同品质陈化粮的价格确定。
  (四)变性燃料乙醇结算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期公布的90号汽油出厂价(供军队和国家储备),乘以车用乙醇汽油调配销售成本的价格折合系数0.9111,为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与石油、石化企业的结算价格。
  (五)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并随普通汽油价格变化相应调整,也可据市场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六)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目前对生产企业按保本微利据实结算改为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定额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各省扩大试点方案
  本方案正式发布后一个月内,各省领导小组遵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本省的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扩大试点工作启动前,各级推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扩大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扩大试点要求的,由各级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扩大试点工作。同时,由有关省领导小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各省每个季度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车用乙醇汽油的扩大试点工作情况,每年年初上报上一年度扩大试点工作报告。扩大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各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属于全国性的普遍问题,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解决。
附件二: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扩大试点范围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省及湖北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武汉、宜昌、黄石、鄂州9个地市,山东济南、菏泽、枣庄、临沂、聊城、济宁、泰安7个地市,河北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6个地市,江苏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和宿迁5个地市范围内逐步扩大试点。到2005年底,上述各省、市辖区范围内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原来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97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变性燃料乙醇必须由国家批准的企业负责生产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以下简称中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中石化)两大公司负责生产供应。
  (二)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油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油负责首先在吉林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辽宁省销售;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也由中石油负责在黑龙江省推广销售。
  (三)河南天冠集团公司30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化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化负责首先在河南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湖北9个地市和河北4个地市销售。
  (四)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由中石化参股建设,其产品由中石化负责首先在安徽全省推广销售,多余的产品调往山东省7个地市、河北2个地市和江苏5个地市销售。
  (五)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的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以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三、依托现有销售网络,防止重复建设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公司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储运设施的能力和各省市石油、石化公司现有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作用,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原则上由两大公司在各自参股建设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产品销售区域内,根据规划方案,依托现有的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严禁重复建设。
  四、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的生产分别执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企业标准,中石油企业标准(Q/SY48—2002),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和加油站的改造分别执行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中石化《(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扩大试点范围时,有条件的地方在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储运、加油站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减少油气泄露产生的污染。乙醇汽油的储存、配送中心、加油站等有关单位,应针对乙醇汽油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技术培训及服务
  (一)中石油和中石化负责编写推广车用乙醇汽油技术资料和培训教材,并对各省市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技术培训。
  (二)各有关单位组织做好对配送中心、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各有关单位做好汽车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对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向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发放车用乙醇汽油实用手册,做到人手一册,使其了解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五)汽车和摩托车行业及维修部门要针对扩大试点的需要,做好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六、质量技术、安全监督、环境监测与市场监管
  (一)扩大试点范围内的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车用乙醇汽油的检测和质量监督,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依法进行处理,以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和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扩大试点范围内的省、市环保及安全生产监督、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机动车使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安全。
  (三)国家和地方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以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关具体经济处罚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有关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八、各地实施方案
  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有关省、市都要根据《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并由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经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共同研究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市财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规范使用,根据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支行颁布的《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是指企业按照《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抵押金专户的开立,专户资金支出,专户资金动态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持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关开户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各支行网点办理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和缴存手续。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确须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时,必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向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分支机构签发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支付通知书。
第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在接到支付通知后,按支付通知,从有关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专户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分行的分支机构要建立应急工作机制。遇突发事件时,按照支付通知的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建立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台账,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并对风险抵押金专户及资金实行动态监管。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指定的支行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提供风险抵押金专户的定期对账服务,在工作时间随时提供实时数据,配合监管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准确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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