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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27:05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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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的通知

财税[2010]123号


河北、山西、辽宁、贵州、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附件“‘十一五’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做相应调整,将流动服务车中车型为北汽陆霸BJ5030XSY21的车辆调整为北汽陆霸BJ5030XSY23和BJ5030XSY24(见附件),其他车型不变。调整车型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延长至2011年3月31日。

  附件: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税车辆车型调整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10148.files/n10610149.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驻河北、山西、辽宁、贵州、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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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44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双龙风景旅游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草拟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环保、交通、财政、工商、水利、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
第五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承担处置责任。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市建设局申报建筑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及消纳处置场地。并与市建设局签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承诺书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 市建设局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核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种类、数量等有关事宜,并按核定结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填写《金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单》。
第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由具备承运条件的单位承担。政府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的方式,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单位的选择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处置、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不具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承运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具备工程渣土承运条件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手续。承运单位不得承运未经市建设局核定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随车携带处置单,接受建设、城管行政执法、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的检查。处置单不准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专用车,以防渣土撒落、飘扬、滴漏而污染环境。其它车辆一律不准从事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按市建设和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场地处置。运输途中不准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遗撒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在市区二环线以外应按要求配套建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场内应建设排水设施和车辆通道,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照明和防污染设施。场内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以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五条 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要求倾卸,并取得场地管理单位的回执。

  第三章 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遮挡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铺设硬化道路,设置车辆冲洗喷淋和污水沉淀池等设施。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采取冲洗、喷淋等措施,严禁车轮附带污泥驶离工地,污染道路。冲洗产生的污水经沉淀后应接入城市排污管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交警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立即清除干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工地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干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砂石、煤碳的运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是盘锦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含中小企业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第十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三年。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若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得奖金、不占当年市长质量奖评选名额,只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高组织绩效水平。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监督管理,在获奖期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不能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和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宣传获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报请市政府取消其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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