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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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日
法释〔2000〕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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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蒙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蒙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发展与交流,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蒙政府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支持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议的执行。
三、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委员会由中方组和蒙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人。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工作。
二、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成员及其变动情况。
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秘书办理。
第四条
一、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二、委员会例会由东道国一方的主席主持。
三、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四、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蒙文。
第五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蒙两国间签订的其他协议的执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策·贡布苏伦
(签字) (签字)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 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开始,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二、考试科目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药学专业知识为两个半天),考试时间每次为两个半小时。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五、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
的原则,费用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六、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组织培训、注册等业务工作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