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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7:28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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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9〕7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改新形势下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保险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

(二)有助于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更高要求。积极发展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费用、疾病损失费用和护理保健费用等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有助于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健康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医改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拓宽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领域,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业应抓住这个关键的发展机遇期,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把商业健康保险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障服务。

(五)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积极为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

三、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完善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

(六)争取政府支持。适应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城乡一体化和经办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商业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效率优势,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七)完善经办管理模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主要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健康管理等服务,不承担保障基金盈亏风险。保险公司应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并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管理费率形成和调整机制。委托管理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保险合同模式经办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

(八)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建立标准化的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逐步搭建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医疗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

(九)符合经办条件。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积极探索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积极推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高民众健康意识,改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客户健康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

(十一)发展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等多种医疗执业保险,利用保险机制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十二)探索投资医疗机构。根据《医改意见》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先行探索。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经营管理,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十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各地医疗服务监督组织。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引导客户在定点医院就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防范不合理赔付风险。

(十五)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健康保险业务信息深度利用。

(十六)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健康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精算、核保、理赔、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健康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促进健康保障规范发展

(十七)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保险法》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化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和销售过程监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全面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规范,努力解决健康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鼓励保险公司逐步为客户提供实时结算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持续开展内控评价,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并提前向保监局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情况;每年1月和7月20日之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运行情况报告。

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加强与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建立定期沟通、责任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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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教改[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和部署,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紧迫性

  教育规划纲要发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召开全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按照顶层设计、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对教育改革进行系统部署,形成了在培养模式、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四个方面,从国家统一实施、地方承担试点和基层自主改革三个层面推进教育改革的总体格局。目前,教育改革稳步推进,一些改革已取得明显进展,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成效开始显现,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以改革促发展的势头良好,我国教育正站在新的起点上。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涉及面更广、关联度更高,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难度更大,许多问题解决起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涉及多种政策配套,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靠原来的单项改革办法或局部突破套路已难以奏效。教育改革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一些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对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重点在深化,关键在综合。要用系统思维、全局意识和全球视野认识改革,用普遍联系观点设计改革,用统筹兼顾办法推进改革,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不断增强教育改革的自觉性、紧迫性、坚定性,在继续深入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改革意识,提振教育改革信心,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将改革贯穿教育工作始终,扎实把教育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二、准确把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破解制约教育科学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突破口,以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完善推进教育改革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不失时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按规律办事,不断推动教育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服务大局,更加突出民生,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增添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加强整体谋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强化顶层设计,以发展出题目,以改革做文章,以稳定为前提,统筹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坚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渐进和突破相促进,进一步优化改革整体布局,系统推进改革。

  ——尊重基层首创。从基层实践创造和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选择要求中完善政策,尊重实践,尊重基层,鼓励试验,大胆突破,保护基层改革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深入实施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扩大改革成效。

  ——增强政策协调。凝聚改革共识,更加注重各级各类教育的相互联系及教育各要素的相互影响,更加注重上下左右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和改革政策措施的相互促进,更加注重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有机衔接,更加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形成合力,顺利推进改革。

  三、进一步聚焦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突破口,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进展

  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聚焦改革重点;从工作有基础、社会有共识、群众能感知的环节入手,找准突破口;组织力量攻坚克难,尽快取得更具标志性、更具显示度的成效。

  (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1.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推进普通本科与高职教育分类考试。督促各地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方案。做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改革试点。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完善高校招生考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研究提出高考英语科目一年多次考试实施办法。加大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向中西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实施好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推进普通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加强艺术、体育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和自主招生的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深化课程内容改革。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小学、中学、大学语文和历史课程的整体设计和基本建设,完成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德育课程体系建设,探索语文、历史等学科渗透思想品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挖掘各门课程蕴含的德育资源,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课标制定、教材使用与考试评价的衔接。

  3.探索创新人才培养途径。深化高中办学模式多样化试验,加强高中学校特色建设,启动中小学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落实试点学院改革指导意见,加大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综合改革。鼓励和支持高校结合实际,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开展地方高校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组织实施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全面启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4.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的体系、制度、政策和机制建设。制定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改革试点;选择示范性职业院校与重点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推动职业院校开展社区教育服务。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培养新型农民、职业农民。

  5.落实人才成长立交桥支撑措施。研究提出加强开放大学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化开放大学改革。统筹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进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建立多种形式中高职衔接的制度。制定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相关制度。

  (二)改革办学体制。

  1.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出台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清理针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办法。

  2.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研究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出台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提升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建立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动开发课程机制。

  3.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和严格规范政府对高等学校的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快大学章程建设,理顺大学、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规范高校办学行为。2013年所有试点高校都要制定章程。扩大公开选拔大学校长试点。

  4.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扩大来华留学规模,落实《留学中国计划》,出台外国留学生招收和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来华留学教育水平。完善市场选择和淘汰机制,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支持办好一批高起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孔子学院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充分发挥孔子学院综合文化交流平台作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推进教育国家合作交流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扩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涉外管理方面职权。

  (三)改革管理体制。

  1.完善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机制。建立健全教育资源配置机制,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启动实施集中连片地区教育扶贫工程。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逐步消除义务教育薄弱校、大班额。着力解决大城市的中小学择校问题,各省(区、市)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国家公布各省(区、市)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名单和比例。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奖励机制。

  2.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健全中央和地方统筹有力、责权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进一步推进中央向地方放权,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对试点省份,有序下放学校设置、招生计划、学位点评审、学科建设等方面权限。分省制定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加大教育统筹的职责,统筹落实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落实城乡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编制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确定合理教育支出结构。开展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3.健全教育监测评价机制。研制学生综合评价标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办法。启动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的监测评估,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公布辖区内所有学校监测结果。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的教育评价作用。推广中小学“绿色评价”,组织开展试点。以质量、创新、贡献为导向,改进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健全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

  4.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发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尽快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条例》,扩大督导范围,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全覆盖,依法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督导。

  5.完善高校治理结构。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建设,完善决策程序,规范高校内部权力运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落实校务公开,建立社会参与和监督高校办学的有效机制,加快形成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

  (四)改革保障机制。

  1.改革教师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大幅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村小和教学点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在村小和教学点长期从教。完善教师评价办法,全面落实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扩大教师“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改革试点。拓宽用人视野,多渠道补充教师。制定吸引政策,扩大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2.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分担机制,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加快研究制定高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3.改进教育信息化推进策略。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探索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教育信息化推进格局。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和教育管理方式,促进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提升。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纳入教师资格认证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推进机制,形成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推进“深水区”的教育改革,必须采取综合改革的办法,统筹兼顾,上下结合,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凝聚共识,减少阻力,增强引力,形成合力。

  (一)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推进教育改革的责任,积极支持教育改革。要采取联合调研、部门会商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教育改革重大问题,加强政策协调,建立改革重大政策突破机制。要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决策咨询,提高决策水平。发挥教育领域学会、协会在教育综合改革中的作用。各省(区、市)也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本地区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改革领导协调机制。

  (二)加大激励引导。加大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改革条件成熟地区和学校先行先试。研究出台改革试点转示范的办法,确立一批改革示范项目,加大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试点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动态调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及时淘汰一批毫无进展、有名无实甚至发生偏差的项目,补充一批基础好、积极性高且初显成效的项目。通过召开座谈会或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在更大范围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把改革试点成效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学校,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三)强化检查监督。组织完成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定期通报情况,加大督查力度,加快实施进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确保可衡量、可检查。建立健全重大改革决策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四)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深入宣传教育改革,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合理引导改革预期,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立媒体深度参与宣传报道教育改革的机制。集中力量对改革取得重大成效的典型经验进行重点宣传。建立教育改革新闻通气和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改革信息,主动通报改革进展,掌握舆论主动权。建立教育改革新闻会商制度,加强舆情监测、研判,提高热点舆情应对能力。


教育部

2013年1月26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5月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市发改委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市发改委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及能源、资源消耗分析;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八)招标方案;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应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四)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必须费用。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额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理由和依据;

  (四)资金用款计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八)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银行贷款承诺,涉及政府债务的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还款承诺;

  (五)申请贴息资金的,须出具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六)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资金。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支付工程款累计额达到应支付总额的80%时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最终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二十四条 采用贴息资金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凭有效凭证申请拨付。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即通过委托、授权、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开工建设,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另行审批开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投标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招标方案核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市财政部门核实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依法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报市发改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市发改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组织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进行稽察,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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