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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27:00  浏览:9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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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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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22/001e3741a2cc0d8ac59e01.xls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1108120000 玉米淀粉
2 2207100000 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3 220720001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
4 2207200090 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
5 281210100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6 2812102000 氧氯化磷〔即磷酰氯,三氯氧磷〕
7 2825101010 纯度85%及以上的水合肼
8 2825101090 纯度85%以下的水合肼
9 2827491000 锆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10 2827499000 其他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11 2835100000 次磷酸盐及亚磷酸盐
12 2835220000 磷酸一钠及磷酸二钠
13 2835240000 钾的磷酸盐
14 2835259000 其他正磷酸氢钙(磷酸二钙)
15 2835260000 其他磷酸钙
16 2835291000 磷酸三钠
17 2835299000 其他磷酸盐
18 2835391900 其他六偏磷酸钠
19 2835399000 其他多磷酸盐
20 2839110000 偏硅酸钠
21 2840110000 无水四硼酸钠
22 29031500001 按13%征税的1,2-二氯乙烷(ISO)
23 29031500002 按17%征税的1,2-二氯乙烷(ISO)
24 29036990401 按13%征税的稗草烯
25 29036990402 按17%征税的稗草烯
26 29049030001 按13%征税的氯化苦
27 29049030002 按17%征税的氯化苦
28 29049090111 按13%征税的氯硝丙烷
29 29049090112 按17%征税的氯硝丙烷
30 29049090121 按13%征税的四氯硝基苯
31 29049090122 按17%征税的四氯硝基苯
32 29049090131 按13%征税的五氯硝基苯
33 29049090132 按17%征税的五氯硝基苯
34 29071990111 按13%征税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
35 29071990112 按17%征税的邻苯基苯酚及其盐
36 29071990121 按13%征税的邻烯丙基苯酚及盐
37 29071990122 按17%征税的邻烯丙基苯酚及盐
38 29072990101 按13%征税的毒菌酚
39 29072990102 按17%征税的毒菌酚
40 29081990211 按13%征税的格螨酯
41 29081990212 按17%征税的格螨酯
42 29081990221 按13%征税的双氯酚
43 29081990222 按17%征税的双氯酚
44 29081990231 按13%征税的五氯酚钠
45 29081990232 按17%征税的五氯酚钠
46 29089910901 按13%征税的对硝基苯酚钠
47 29089910902 按17%征税的对硝基苯酚钠
48 29089990211 按13%征税的芬螨酯
49 29089990212 按17%征税的芬螨酯
50 29089990221 按13%征税的消螨酚
51 29089990222 按17%征税的消螨酚
52 29089990231 按13%征税的戊硝酚
53 29089990232 按17%征税的戊硝酚
54 29089990241 按13%征税的特乐酚
55 29089990242 按17%征税的特乐酚
56 29093000111 按13%征税的甲氧滴滴涕、除草醚
57 29093000112 按17%征税的甲氧滴滴涕、除草醚
58 29143990121 按13%征税的鼠完
59 29143990122 按17%征税的鼠完
60 29147000111 按13%征税的氯鼠酮
61 29147000112 按17%征税的氯鼠酮
62 29147000121 按13%征税的二氯萘醌
63 29147000122 按17%征税的二氯萘醌
64 29147000131 按13%征税的四氯对醌
65 29147000132 按17%征税的四氯对醌
66 29147000141 按13%征税的六氯丙酮
67 29147000142 按17%征税的六氯丙酮
68 29153900141 按13%征税的灭螨醌
69 29153900142 按17%征税的灭螨醌
70 2915400010 一氯醋酸钠
71 29159000111 按13%征税的茅草枯
72 29159000112 按17%征税的茅草枯
73 29159000121 按13%征税的抑草蓬
74 29159000122 按17%征税的抑草蓬
75 29163100201 按13%征税的2-(乙酰氧基)苯甲酸
76 29163100202 按17%征税的2-(乙酰氧基)苯甲酸
77 29163600001 按13%征税的乐杀螨(ISO)
78 29163600002 按17%征税的乐杀螨(ISO)
79 29163990131 按13%征税的5-硝基邻甲氧基苯酸钠
80 29163990132 按17%征税的5-硝基邻甲氧基苯酸钠
81 29163990151 按13%征税的三碘苯甲酸
82 29163990152 按17%征税的三碘苯甲酸
83 29171900101 按13%征税的驱虫特
84 29171900102 按17%征税的驱虫特
85 29172090101 按13%征税的驱蚊灵
86 29172090102 按17%征税的驱蚊灵
87 29173410101 按13%征税的驱蚊叮
88 29173410102 按17%征税的驱蚊叮
89 29181990411 按13%征税的丙酯杀螨醇
90 29181990412 按17%征税的丙酯杀螨醇
91 29199000331 按13%征税的巴毒磷、杀虫畏
92 29199000332 按17%征税的巴毒磷、杀虫畏
93 29199000341 按13%征税的毒虫畏、甲基毒虫畏
94 29199000342 按17%征税的毒虫畏、甲基毒虫畏
95 29199000351 按13%征税的庚烯磷、特普
96 29199000352 按17%征税的庚烯磷、特普
97 29199000371 按13%征税的氯瘟磷、伐草磷
98 29199000372 按17%征税的氯瘟磷、伐草磷
99 29201900121 按13%征税的氯氧磷、虫螨畏
100 29201900122 按17%征税的氯氧磷、虫螨畏
101 29201900171 按13%征税的碘硫磷、苯稻瘟净
102 29201900172 按17%征税的碘硫磷、苯稻瘟净
103 29209090111 按13%征税的硫丹
104 29209090112 按17%征税的硫丹
105 29209090121 按13%征税的治螟磷
106 29209090122 按17%征税的治螟磷
107 29209090131 按13%征税的消螨通
108 29209090132 按17%征税的消螨通
109 29209090151 按13%征税的浸种磷
110 29209090152 按17%征税的浸种磷
111 29209090161 按13%征税的赛松
112 29209090162 按17%征税的赛松
113 29211990311 按13%征税的2-氨基丁烷
114 29211990312 按17%征税的2-氨基丁烷
115 29211990321 按13%征税的二氯丙烯胺
116 29211990322 按17%征税的二氯丙烯胺
117 29214300311 按13%征税的溴鼠胺
118 29214300312 按17%征税的溴鼠胺
119 29224999131 按13%征税的兹克威、灭害威、除害威
120 29224999132 按17%征税的兹克威、灭害威、除害威
121 29241990121 按13%征税的百治磷
122 29241990122 按17%征税的百治磷
123 29241990131 按13%征税的溴乙酰胺
124 29241990132 按17%征税的溴乙酰胺
125 29241990151 按13%征税的叶枯炔
126 29241990152 按17%征税的叶枯炔
127 29310000411 按13%征税的草甘膦
128 29310000412 按17%征税的草甘膦
129 2932999021 紫杉醇
130 3601000010 模压的胶质推进剂
131 3601000020 含硝化粘接剂及铝粉>5%的推进剂
132 3601000090 其他发射药
133 3602001010 符合特定标准的硝铵炸药〔硝胺类物质超过2% ,或密度>1.8g/cm3、爆速>8000m/s〕
134 3602001090 其他硝铵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135 3602009010 符合特定标准的其他配制炸药〔含六硝基芪>2%,或密度>1.8g/cm3、爆速>8000m/s〕
136 3602009090 其他配制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137 3603000010 爆炸桥
138 3603000020 爆炸桥丝
139 3603000030 冲击片
140 3603000040 爆炸箔起爆器
141 3603000050 使用单个或多个雷管的装置〔由单一点火信号同时起爆,不包括仅使用起药的雷管〕
142 3603000060 炸药雷管点火装置〔用于引爆上述品目3603各子目列名的爆炸配件的雷管〕
143 3603000090 其他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等引爆器件〔包括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144 3605000000 火柴,但品目3604的烟火制品除外
145 3606100000 打火机等用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300立方厘米〕
146 3606901100 已切成形可直接使用的铈铁〔包括其他引火合金〕
147 3606901900 未切成形不可直接使用的铈铁〔包括其他引火合金〕
148 3606909000 其他易燃材料制品〔本章注释二所述的〕
149 3801100010 核级石墨〔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
150 3801100020 人造细晶粒整体石墨〔20℃下的密度、拉伸断裂应变、热膨胀系数符合特殊要求〕
151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152 3801200000 胶态或半胶态石墨
153 3801300000 电极用碳糊及炉衬用的类似糊
154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155 3803000000 妥尔油,不论是否精炼
156 3804000010 未经浓缩、脱糖或经过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妥尔油除外〕
157 3804000090 经浓缩、脱糖或经过化学处理的木浆残余碱液,包括木素磺酸盐〔妥尔油除外〕
158 3805901000 以α萜品醇为基本成分的松油
159 3806102000 树脂酸
160 3806300000 酯胶
161 3806900010 歧化松香及松香衍生物
162 3806900090 其他松香及树脂酸衍生物〔包括松香精及松香油;再熔胶〕
163 3807000000 木焦油木杂酚油粗木精植物沥青等〔包括以松香、树脂酸植物沥青为基料的啤酒桶沥青及类似〕
164 3809100000 以淀粉为基料的纺织等工业用制剂〔纺织、造纸、制革等工业用整理剂、固色剂及其他制剂〕
165 3809910000 纺织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6 3809920000 造纸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7 3809930000 制革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包括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制剂〕
168 3810900000 焊接用的焊剂及其他辅助剂等〔包括作焊条芯子或焊条涂料用的制品〕
169 3811110000 以铅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抗震剂
170 3811190000 其他抗震剂
171 3811210000 含有石油的润滑油添加剂〔包括含有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润滑油添加剂〕
172 3811290000 不含石油的润滑油添加剂
173 3811900000 其他矿物油用的配制添加剂〔抗氧剂、防胶剂、粘度改良剂、防腐剂及其他配制添加剂〕
174 3813001000 灭火器的装配药
175 3813002000 已装药的灭火弹
176 3814000000 有机复合溶剂及稀释剂,除漆剂〔指其他编号未列名的〕
177 3815110000 以镍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包括以镍化合物为活性物的〕
178 3815120010 载铂催化剂〔为了从重水中回收氚或为了生产重水而专门设计或制备,用于加速氢和水之间的氢同位素交换反应〕
179 3815120090 其他以贵金属为活性物的载体催化剂
180 3815190000 其他载体催化剂
181 3815900000 其他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包括反应催化剂〕
182 3816000000 耐火水泥、灰泥及类似耐火材料〔耐火混凝土及类似耐火混合制品,但品目3801的产品除外〕
183 3817000000 混合烷基苯和混合烷基萘〔品目2707及2902的货品除外〕
184 3819000000 闸用液压油及其他液压传动用液体〔按重量计石油或从矿物提取的油类含量低于70%〕
185 3820000000 防冻剂及解冻剂
186 3821000000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生长或维持用培养基〔及制成的供植物、人体或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培养基〕
187 3822001000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188 3822009000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189 3823120000 油酸
190 3823130000 妥尔油脂肪酸
191 3823190001 植物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192 3823190090 其他工业用单羧脂肪酸、酸性油〔酸性油仅指精炼所得的〕
193 3823700000 工业用脂肪醇
194 3824409000 其他水泥、灰泥及混凝土用添加剂
195 3824500000 非耐火的灰泥及混凝土
196 3824600000 子目号290544以外的山梨醇
197 3824710011 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500〕
198 3824710012 一氯二氟甲烷和二氯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1〕
199 3824710013 一氯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2〕
200 3824710014 三氟甲烷和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物〔R-503〕
201 3824710015 二氟甲烷和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R-504〕
202 3824710016 二氯二氟甲烷和一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505〕
203 3824710017 一氟一氯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506〕
204 3824710018 二氯二氟甲烷和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400〕
205 382471009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全氯氟烃(CFCs)混合物〔不论是否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氯氟烃(HCFCs)、全氟烃(PFCs)或氢氟烃(HFCs)〕
206 3824720000 含溴氯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或二溴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207 3824730000 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溴氟烃(HBFCs)的混合物
208 3824740011 二氟一氯甲烷、二氟乙烷和一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R-401〕
209 3824740012 五氟乙烷、丙烷和二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402〕
210 3824740013 丙烷、二氟一氯甲烷和八氟丙烷的混合物〔R403〕
211 3824740014 二氟一氯甲烷、二氟乙烷、一氯二氟乙烷和八氟环丁烷的混合物〔R405〕
212 3824740015 二氟一氯甲烷、2-甲基丙烷(异丁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06〕
213 3824740016 五氟乙烷、三氟乙烷和二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R408〕
214 3824740017 二氟一氯甲烷、一氯四氟乙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09〕
215 3824740018 丙烯、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1〕
216 3824740019 二氟一氯甲烷、八氟丙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2〕
217 3824740021 二氟一氯甲烷、一氯四氟乙烷、一氯二氟乙烷和2-甲基丙烷的混合物〔R414〕
218 3824740022 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5〕
219 3824740023 四氟乙烷、一氯四氟乙烷和丁烷的混合物〔R416〕
220 3824740024 丙烷、二氟一氯甲烷和二氟乙烷的混合物〔R418〕
221 3824740025 二氟一氯甲烷和八氟丙烷的混合物〔R509〕
222 3824740026 二氟一氯甲烷和一氯二氟乙烷的混合物
223 382474009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氢氯氟烃混合物〔不论是否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全氟烃或氢氟烃,但不含全氯氟烃〕
224 3824750000 含四氯化碳的混合物
225 3824760000 含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混合物
226 3824770000 含溴化甲烷(甲基溴)或溴氯甲烷的混合物
227 3824790000 其他含甲烷、乙烷或丙烷的卤化衍生物的混合物
228 3824810000 含环氧乙烷(氧化乙烯)的混合物
229 3824820000 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或多溴联苯(PBBs)的混合物
230 3824830000 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混合物
231 3824901000 杂醇油
232 3824902000 除墨剂、蜡纸改正液及类似品
233 3824903000 增炭剂
234 3824909901 高钛渣〔二氧化钛质量百分含量>70%的〕
235 3824909920 混胺〔二甲胺和三乙胺混合物的水溶液〕
236 3912110090 初级形状的未塑化醋酸纤维素〔未塑化二醋酸纤维素和未塑化三醋酸纤维素除外〕
237 3912120000 初级形状的已塑化醋酸纤维素
238 3912200000 初级形状的硝酸纤维素〔包括棉胶〕
239 3912310000 初级形状的羧甲基纤维素及其盐
240 391239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纤维素醚
241 3912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的纤维素〔包括化学衍生物〕
242 3913100000 初级形状的藻酸及盐和酯
243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4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5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6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247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248 4002199090 其他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板,片,带〔4002199001项下的除外〕
249 4002209000 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250 4002319000 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251 4002399000 卤代丁基橡胶板、片、带
252 4002499000 氯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253 4002599000 丁腈橡胶板、片、带
254 4002609000 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255 4002709000 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板、片、带
256 4002800000 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
257 4002910000 本税号其他未列名的胶乳
258 4002991900 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胶乳除外〕
259 4002999000 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260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261 4004000020 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硬质橡胶的除外〕
262 4004000090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
263 4005100000 与碳黑等混合的未硫化复合橡胶〔包括与硅石混合,初级形状或板,片带〕
264 4005200000 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溶液及分散体〔分散体指子目400510以外的〕
265 4005910000 其他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板、片、带
266 4005990000 其他未硫化的初级形状复合橡胶
267 4006100000 未硫化轮胎翻新用胎面补料胎条
268 4006901000 未硫化橡胶的杆,管,型材及异型材〔初级形状或板、片、带以外形状〕
269 4006902000 未硫化橡胶制品〔盘、环等〕
270 7001000010 废碎玻璃
271 7001000090 玻璃块料
272 7002100000 未加工的玻璃球〔品目7018的微型玻璃球除外〕
273 7002209000 其他未加工的玻璃棒
274 7002319000 熔凝石英或熔凝硅石制其他玻璃管
275 7003120000 铸、轧制着色的非夹丝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6 7003190090 铸、轧制的其他非夹丝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77 7003200000 铸、轧制的夹丝玻璃板、片〔未经其他加工〕
278 7003300000 铸、轧制的玻璃型材及异型材〔未经其他加工〕
279 7004200000 拉、吹制的着色玻璃板、片〔不透明,镶色或有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0 7004900001 光学平板玻璃,厚度0.7mm以下〔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1 7004900090 拉、吹制的其他玻璃板、片〔未着色,透明及不具吸收层的,未经其他加工〕
282 7005100000 有吸收层非夹丝浮法或抛光玻璃板〔包括有反射或非反射层的玻璃板、片〕
283 7005210000 其他着色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仅表面研磨的〕
284 7005290001 浮法玻璃〔气泡,杂质的大小≤30微米〕
285 7005290090 其他非夹丝浮法玻璃板、片
286 7005300000 夹丝浮法玻璃板、片〔包括表面研磨或抛光的,不论是否有吸收或反射层〕
287 7011100000 电灯用未封口玻璃外壳及玻璃零件〔未装有配件〕
288 7011909000 其他类似品用未封口玻璃外壳零件〔未装有配件〕
289 7015901000 钟表玻璃〔未经光学加工的〕
290 7015909000 品目7015的其他未经光学加工玻璃
291 7020001200 绝缘子用玻璃伞盘
292 7020001901 半导体晶片生产用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
293 7020001990 其他工业用玻璃制品
294 7020009901 石英玻璃,平整度小于等于1微米
295 7020009990 其他非工业用玻璃制品
296 7106101100 平均粒径<3微米非片状银粉
297 7106101900 平均粒径≥3微米的非片状银粉
298 7106102100 平均粒径<10微米片状银粉
299 7106102900 平均粒径≥10微米的片状银粉
300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
301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2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3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4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5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6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7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8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09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0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1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2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3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4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5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6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17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8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9 7208541000 厚<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0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1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
322 7209151000 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23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
324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5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6 7211230000 含碳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27 7211290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含碳量≥0.25%〕
328 7211900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度<600mm,未经包,镀,涂层〕
329 7212100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330 7212200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331 721230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
332 7212400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3 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4 7212600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335 7216310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6 721632100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7 721632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8 7216331100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39 7216331900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0 721633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1 7216401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2 7216402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3 7216610000 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4 7216690000 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45 7216910000 其他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冷成型或冷加工制的〕
346 7228200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347 7229200000 硅锰钢丝
348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49 7407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50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型材及异型材〔包括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
351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352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353 7408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丝
354 7408220000 铜镍合金(白铜)丝或铜镍锌合金(德银)丝
355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356 7412100000 精炼铜管子附件
357 7412201000 铜镍合金或铜镍锌合金管子配件
358 7412209000 其他铜合金管子配件
359 7413000000 非绝缘的铜丝绞股线、缆、编带等
360 7415100000 铜钉,平头钉,图钉U型钉及类似品〔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1 7415210000 铜垫圈(包括弹簧垫圈)
362 7415290000 铜制其他无螺纹制品
363 7415331000 铜制木螺钉〔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4 7415339000 铜制其他螺钉螺栓螺母〔包括钢铁制带铜头的〕
365 7415390000 其他铜制螺纹制品
366 7419100000 铜链条及其零件
367 7419911000 工业用铸造,模压,冲压其他铜制品〔未进一步加工〕
368 7419999100 工业用其他铜制品
369 7501201000 镍湿法冶炼中间品
370 7506200000 镍合金板、片、带、箔
371 7507110000 纯镍管
372 7507200000 镍及镍合金管子附件
373 7508101000 镍丝制的布
374 7508108000 工业用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375 7508109000 其他镍丝制的网及格栅
376 7508908000 其他工业用镍制品〔镍丝布、网及格栅除外〕
377 7508909000 其他非工业用镍制品〔镍丝布、网及格栅除外〕
378 7804190000 铅及铅合金板〔包括厚度>0.2mm的箔〕
379 7806001000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型材
380 7806009000 其他铅制品
381 7904000000 锌及锌合金条、杆、型材、丝
382 7905000000 锌板、片、带、箔
383 7907002000 锌管及锌制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384 7907003000 电池壳体坯料(锌饼)
385 7907009000 其他锌制品
386 8003000000 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
387 8007002000 锡板、片及带,厚度超过0.2毫米
388 8007004000 锡管及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
389 8007009000 其他锡制品
390 8101999000 其他钨制品
391 8102950000 锻轧钼条、杆、型材〔不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
392 8102990000 钼制品
393 8103909010 钽坩埚〔容积在50ml至2L之间、钽纯度≥98%〕
394 8104901000 锻轧镁
395 8104902090 其他镁制品
396 8105900000 其他钴及制品
397 8106009090 其他铋及铋制品
398 8109900090 其他锻轧锆及锆制品
399 8110900000 其他锑及锑制品
400 8111009000 其他锰及制品
401 8112190000 其他铍及其制品
402 8112290000 其他铬及其制品
403 8112590000 其他铊及其制品
404 8112922001 未锻轧、废碎料或粉末状的钒氮合金
405 8112992001 其他钒氮合金
406 8112992090 其他钒及其制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专题,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项工作报告。”
  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明确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限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时提出。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九、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十、第四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此外,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询问和质询”,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2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确定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使全省人民及时了解。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就有关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了解、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确定专题,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分别由主任、厅长、局长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专项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执法情况报告一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明确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限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时提出。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超过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议案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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