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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17:11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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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2007〕51号)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成立了23个协作组。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间在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你省(区、市)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和其它有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活动。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试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
(试 行)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2007]51号)的有关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组成重点专科协作组,以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之间在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为进一步丰富协作内涵、完善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管理,促进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
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包括615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44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和34个军队系统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十一五”期间新确定的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将纳入相应的重点专科协作组中。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急诊临床基地和传染病临床基地的相关项目参加相应重点专科协作组的活动。
二、重点专科协作组组成原则
1.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类别划分成23个协作组,并按照有关重点病种将每个专业协作组划分成若干个协作分组。
2.如个别项目申报的重点病种不在各专业协作分组确定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范围内的,可参加与其重点病种相近的协作分组。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主要目标与任务
1.开展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整理、完善、优化、提高工作,在协作组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内使用,并开展临床验证工作,待进一步成熟后,在协作组范围或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每个协作分组围绕主攻病种,充分吸收各成员单位在此病种诊疗方面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诊疗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在2010年前形成相对成熟的诊疗方案,并在临床推广使用,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作为专科协作组的骨干力量,在诊疗方案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农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作为专科协作组的基础力量,在此过程中主要承担诊疗方案的临床验证和推广使用工作。
2.研究临床科室名称、病种名称的规范问题。
3.研究探讨临床科室中医诊疗设备、现代医学设备配备标准等有关问题。
4.研究中医临床中西药物、技术、诊断方法的范围、边界和内涵等有关问题。
5.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专科学术进步和临床技术改造。
6.开展专科人才培养,充分发挥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人才优势、学术优势、技术优势,通过举办学习班、培养研究生、接收进修人员等多种途径,面向全国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专科人才,促进相关专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管理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重点专科协作组要根据协作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协作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
3.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若干个。
各协作分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1~3个。
4.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组长单位要在本单位成立协作组、协作分组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医院主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本专业相关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院长或项目负责人任主任,与本专科相关的业务及管理人员任成员,指定专人担任秘书,并保证秘书的工作时间和待遇。办公室须有固定办公地点,并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办公室”标牌。
5.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工作委员会,由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及部分协作组成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由组长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各协作组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由工作委员会协商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协作组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6.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理论和技术水平并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组成,可聘请项目范围外的本专业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对协作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诊疗方案审核、督导检查等工作。
7.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要定期组织编写《工作动态》,收集本协作组各项工作信息,印发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一般每个季度出版一期。
8.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上开设“重点专科建设”专栏,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交流各协作组工作信息。
9.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情况,交流建设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协作组各项工作。会议召开前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并受医政司委托召开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做好经费预算,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可适当收取费用。
10.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2月28日前报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1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每年度组织召开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会议,听取各协作组的工作进展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并研究部署协作组各项工作。
12.建立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监督机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专家对协作组各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大、积极性不高的专科协作组、协作分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提出警告,必要时将对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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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2001年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协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各区、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坚持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共驻、共建社区的原则,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鼓励单位利用本单位设施以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生活服务咨询等活动。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奖励的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开。
第十条 单位利用浴室、游泳场馆等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增加用水的,由单位提出增加用水指标的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准,用水价格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相应增加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理和清运等卫生及其他管理费用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单位就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当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协议签订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标志。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做到:
(一)悬挂统一的社区服务标志;
(二)不得以出租、转租、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三)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单位内部职工;
(四)设施安全和卫生条件等达到基本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应当协助、配合单位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爱护服务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
(二)与单位签订协议时体现社区居民的意见,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
(三)为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帮助;
(四)及时向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协助单位做好整改;
(五)协调解决社区居民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第十六条 单位在开展社区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解除协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回社区服务标志;对变相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4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几个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几个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是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在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知法是执法、守法、用法的基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不仅要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立法
宗旨和基本原则,增强法制观念,而且要熟悉和掌握它的具体规定,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宣传行政处罚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和新闻单位,要把行政处罚法作为“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这部法律施行前,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正式施行后,联系实际,深入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奠定思想基
础,造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凡是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抓紧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省人大各专门委员
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督促和审查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创造条件。
清理工作由具有法规草案提案权的机关按立法程序进行。有关的起草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清理、修订意见。
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后。清理工作完成之前,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实施机关、程序等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统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1997年12月31日之后,凡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的,一律无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
三、我省行政规章的罚款限额。行政处罚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和省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我省和西宁市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
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10000元。确有必要超过上述限额而又可以上升为法规的,可按立法程序办理。不需要上升为法规,但个别条文的罚款规定确有必要突破限额的,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为了强化法律监督,要健全并认真执行规章备案制度。今后颁布的政府规章,尤其是设有行政处罚的规章,一律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法施行的有关工作。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抓紧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工作,采取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
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处罚文书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等制度,把行政处罚法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权,把对行政处罚法的法律监督作为常委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时候,进行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施处罚的现象,推动行政
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主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各种行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法律尊严,努力造就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法制环境,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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